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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的研究过程与研究结果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总体而言,新物权法教材数量不足,研究生教材更加稀缺,与案例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配套的新型教材相对缺乏。这种局面与社会发展对物权法教学和研究的迫切需要客观上不相符合。为了阐明物权法之良法美意,本教材的撰写力求将物权法的知识体系提纲挈领,并与相应的典型案例相结合,以帮助广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物权法。

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

项目编号:X08009

项目名称: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

项目负责人:马特

项目类别:教材建设

项目建设时间: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

成果形式:已出版教材(新型的案例式教学教材一部:《物权法案例评析》,2009年10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关键词: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法学硕士

一、研究目标

本项目研究的目标为编撰一套新型的案例式教学教材。本项目围绕物权法基本问题和争议较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汇集各家学说,结合司法实践整理判例,力求做到资料的全面、准确、完整、深入,编写一部具有时代特色、富有生命力的新型案例式教材。

二、研究过程

本项目进展顺利,符合预定计划,经过一年的工作,研究过程如下:

第一阶段是项目初期,召开项目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教学模式、编写体例、存在问题和个人任务分配。

第二阶段组织各项目组成员分别按计划进行调研、收集资料和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承担主体部分。

第三阶段,督促其他成员依照时间表推进工作,并召集小型讨论若干次。

第四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4日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于10月1日起实施。本项目及时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组织项目组成员关注和学习该解释,使得最终成果能与时俱进。

第五阶段,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在2008-2009学年本人主讲的研究生课程《物权法》中,尝试教学实践与项目成果相结合,吸收学生收集资料、参与讨论,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研究成果

教材围绕物权法基本问题和争议较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梳理历史沿革,比较各国立法例,在全面介绍物权法知识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富有针对性的见解:我国应当制定物权法而非财产法;物权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以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涵盖范围;应区分物权的确认与物权请求权。

教材目前已出版成书,项目进行过程中,在2008-2009学年本人主讲的研究生课程《物权法》中,尝试教学实践与项目成果相结合,吸收学生收集资料、讨论参与,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四、与同类成果的不同点,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

(一)国内外同类教材建设现状综述

就国外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独特的判例法特色,在部门法上没有物权法而仅有财产法(Property Law),基于财产制度的本土性,其教材内容对我国物权法制度的影响有限,但其独特的案例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的方法值得我们在教学设计和教材编写中借鉴。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相关教材较多,但囿于语言限制,该种教材在大陆地区翻译不多,且因为国情不同,不能在我国课堂上使用,只能作为学生的延伸阅读资料。例如德国鲍尔/施蒂尔纳著《德国物权法》上、下册,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2006年分别出版;日本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田山辉明著《物权法》由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此外,我妻荣著《日本物权法》在台湾地区被翻译为繁体字版。

由于我国物权法刚刚出台,物权法的条文理论上争议较多,因此相较于其他学科教材而言,物权法教材的编写面临着更大的困难。我国大陆地区的物权法教材原有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和房绍坤先生的《物权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但由于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原来的教材存在着与现行法律脱节的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后,也有一些与新物权法配套的教材,例如江平先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王利明先生的《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等。这些教材结合物权法的制定,在教材的编写中构建了一个相对成熟合理的物权法体系,系统、全面地介绍了物权法的知识体系。但总体而言,新物权法教材数量不足,研究生教材更加稀缺,与案例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配套的新型教材相对缺乏。这种局面与社会发展对物权法教学和研究的迫切需要客观上不相符合。

(二)同类教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类教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物权法出台导致原有的物权法教材与现行法律发生脱节现象。与新物权法配套的教材建设亟待加强,特别是研究生教材和与教学改革配套的新型教材建设。

第二,物权法确立的许多新的制度亟待探讨。因为长期的物权法缺位,我国原来的物权法教材往往注重介绍国外理论,忽视对我国具体现状的分析。例如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水资源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等。

第三,传统的物权法教材往往注重学理的梳理和阐释,在案例的研讨方面有所不足。物权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由于物权的概念和制度设计纯粹出于法律技术的缔造,其高度抽象以致常人难以理解和准确适用。为了阐明物权法之良法美意,本教材的撰写力求将物权法的知识体系提纲挈领,并与相应的典型案例相结合,以帮助广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物权法。

(三)教材特色与创新

第一,取材新颖,结合最新的物权法学说、判例和立法,具有前瞻性。本教材中的案例尽量撷取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和判决。因为闭门造车、人为拟制的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只能揭示案例与知识之间的关系,案例此时只是充当解释法条的注脚。本教材通过案例分析,重在梳理出一套法学的思维方法和理论框架,而非为每个案件提供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真正英美法上的案例式教学只有从鲜活的原生态案件中探寻不确定答案,才能有效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专业素养。

第二,案例评述精到,要言不烦,在最大限度保持资料引述客观性的同时适当挖掘其内在逻辑和时代背景,点明利弊得失,起画龙点睛之效。案例的知识背景资料安排精心构思,并非简单罗列,而是以问题为中心,不同学说互较短长,跳出就法论法之窠臼,广泛引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密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及宪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学生思考辨析并在课堂上展开讨论。

第三,结合司法实践,便于学生理解实务,注重操作能力的培养。本教材的主要内容是物权法,但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融汇合同法、侵权法乃至宪法的诸多问题,因为在真实的生活关系中是没有物权法与其他法律截然分明的疆界的,从事法律实务者更需掌握的是跨法域、跨部门地将多种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和综合运用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项目对研究生教学或培养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其与研究生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结合紧密。案例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目前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领域。对外经贸大学的案例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处于我国教学改革的前沿,是我校的教学特色之一。讨论式教学的环节大致包括设计问题、提供资料、启发思路、得出结论。本教材结合讨论式教学的模式和特点,就物权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充分提供学说、立法、判例等资料,为学生梳理出了解答问题的不同路径,以引导学生自主进行辩论和思考,帮助其得出自己的结论。本教材是专门为研究生教学活动中的案例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撰写的特色配套教材,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作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初步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研究生的讨论式教学提供了必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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