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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尊重嘉宾的个人权利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个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人的隐私权是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因为主持人和栏目组在事先并没有告诉他参加节目的另一位嘉宾是卞祖善,实际上是侵犯了他的知晓权。虽然谭盾最终与北京电视台并没有真的在法庭上相见,但这件事却为国内的传播媒介提出了新的警示,提醒主持人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嘉宾的知晓权。

二、主持人应当尊重嘉宾的个人权利

如果说主持人对嘉宾的情感与尊严不够尊重还只是不够人道,或道德上不够完美,除了引起受众与嘉宾的反感之外尚无伤大雅的话,那么,主持人对嘉宾权利的不尊重则已对嘉宾的人身构成了伤害,已上升到了触及法律的层次。从已有情况看,主持人对嘉宾不尊重或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主要有这样几种:

1. 隐私

隐私,即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所谓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在一个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人的隐私权是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即使是社会公众人物,尽管其个人隐私可能是大众感兴趣的,但其仍在法律上享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在主持传播当中,有时为了提高视听率或达到某种传播效果,主持人似乎对嘉宾的某些隐私格外青睐,总是在节目中想方设法地要诱使嘉宾将其隐私公开,有的主持人甚至在嘉宾既未同意,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与嘉宾的个人谈话直接作为大众传播的内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出去,让嘉宾产生某种被欺骗和被戏弄的感觉,在这方面,已故著名歌手高枫的遭遇可谓最具典型性。一家电台的主持人在没有告知高枫是在直播的情况下,便和高枫在电话里做了一次很个人化的谈话,并将谈话的内容通过电波直播了出去,使得高枫有被愚弄和被伤害的感觉,甚至要以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理由与电台和主持人对簿公堂,使主持人与电台的传播一度也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后来,广电部还责成这家电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希望各地电台以此为鉴。

2. 话语权

话语权也是近年来才在我国大陆出现并被受众和嘉宾普遍关注的一种权利。所谓话语权,也就是指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发表谈话、发表其个人意见的权利。在主持传播中,嘉宾的话语权受到侵犯或不被尊重的情况主要是主持人在节目中不给嘉宾说话的机会、直接剥夺他们的说话权利、对嘉宾的意见进行任意曲解或嘉宾正发表意见时随意打断他们的谈话等。《实话实说》栏目的创始人时间曾坦言:“《实话实说》的初衷就是尊重人,而尊重人就是要让人说话。”(20) 从这一点上讲,正是《实话实说》及崔永元对嘉宾话语权的充分尊重,使得《实话实说》的谈话场得以真正成立,才使得更多的人愿意参加和喜欢收看《实话实说》。如有的嘉宾在参加了《实话实说》的节目之后,由衷地感叹:“说实话真痛快”,“实话实说,开心极了”。当然,每个人既然享有对某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同时也具有对某一问题保持沉默的权利,这种沉默权其实也是话语权的一种。在沉默权面前,任何人,包括主持人都没有权利强迫嘉宾开口,例如前面所说的主持人对嘉宾不愿谈及的话题一再追问,其实便是对受众沉默权的侵犯或是不尊重。

3. 知情权

知情权也叫知晓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一位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当今社会公民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民事主体所具备的必要条件。对于参与主持传播的嘉宾而言,知情权是指嘉宾对所要参加的节目(包括节目的内容、形式、话题、风格、其他嘉宾的情况)有了解和知晓的权利。对于嘉宾的知晓权,一向标榜法制健全的美国却总是发生无视嘉宾知晓权甚至有意侵犯嘉宾知晓权的事情。为了取得某种戏剧性的效果,也是为了提高视听率,美国的一些主持人无视嘉宾的知晓权,事先并不告诉嘉宾他们的节目内容,有的节目因此还引发过伤害嘉宾的悲剧。如美国著名的脱口秀节目《珍妮·琼斯脱口秀》就曾因此引发了一起谋杀案,而且还被判了2500万美元的赔偿。(21) 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北京电视台脱口秀栏目《国际双行线》2001年11月10日曾播出过一期节目,邀请获美国奥斯卡奖的著名旅美音乐人谭盾和国内著名的指挥家卞祖善做嘉宾到节目中谈音乐。在节目录制现场,谭盾由于不堪忍受卞祖善对其音乐的抨击愤而离去,导致了一场在新闻界引起轩然大波的“谭盾退场”事件。虽然这件事情最后不了了之,但事件发生之初,谭盾却对北京电视台的做法耿耿于怀,甚至扬言要将其告上法庭。因为主持人和栏目组在事先并没有告诉他参加节目的另一位嘉宾是卞祖善,实际上是侵犯了他的知晓权。虽然谭盾最终与北京电视台并没有真的在法庭上相见,但这件事却为国内的传播媒介提出了新的警示,提醒主持人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嘉宾的知晓权。

也许有人会说,嘉宾与主持人的关系完全平等,嘉宾需要主持人的充分尊重,但尊重嘉宾绝不是主持传播的最终目的,在尊重嘉宾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嘉宾的积极性,让嘉宾顺利进入传播状态,积极发挥其在传播中的作用才是邀请嘉宾的初衷和最终目的。对于如何调动嘉宾的积极性,使其正常发挥作用固然会因栏目、嘉宾不同而有不同策略,也需要主持人掌握一定的交际技巧,如谈话、倾听等,但归根结底,主持人充分调动嘉宾的基础还是离不开对嘉宾的尊重,根据栏目、嘉宾不同而采取不同交际方式的做法实际上体现的还是对嘉宾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持人对嘉宾的尊重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因为这正是主持人与嘉宾交际的核心内容,“一个人要想进入人际沟通,不需要首肯对方每个想法,但必须把对方作为一种独特自我或一个重要的个人加以支持,积极地尊重对这种互动来说是最基本的”。(22)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并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指出:“与受众和嘉宾平等交流、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理解、通达、友善,赢得公众信赖。”

思考题:

●主持传播的发展在环境中会受到哪些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主持人所在栏目和媒体对主持传播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在主持传播中主持人该如何把握与嘉宾及受众之间的关系?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

(2) 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3) 宋世雄:《宋世雄自述》,作家出版社1997年版。

(4) 赵忠祥:《岁月随想》,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 孙克文主编:《焦点外的时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5页。

(6) 张颂:《语言传播文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7) 时间、乔艳琳主编:《实话实说的实话》,上海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8) 张同道主编:《电视看客——调查中国电视受众》,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9) 赵忠祥:《走自己的路——赵忠祥刊记者问(上)》,《电视研究》,1995年第7期。

(10) 杨伟光:《为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话说节目主持人》,第151页。

(11) 孙玉胜:《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7页。

(12) 转引自张静民、李近:《人和语言的现代神话》,《现代传播》,2001年第1期。

(13) 《广播电视简明辞典》,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

(14) 参见网上文章:《国嘴无双韩乔生——意识流解说的创始人》。

(15) 参见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研究处内部资料,《电视谈话节目的形态构成与操作理念》。

(16) 李宏宇:《脱口秀挑战观众承受力》,《南方周末》,2001年12月6日第21版。

(17) 夏辰:《追问者鲁豫》,《南方周末》,2002年7月18日第20版。

(18) 〔美〕吉妮·格拉汉姆·斯科特:《脱口秀》,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页。

(19) 转引自刘京林:《大众传播心理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20) 时间、乔艳琳主编:《实话实说的实话》,上海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21) 张少威:《为争取电视观众走火入魔 美国“清谈节目”酿成命案》,《大公报》香港,1995年3月19日。

(22) 转引自刘京林、罗观星:《传播·媒介与心理》,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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