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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性与“原当下”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尔吉亚将“非存在”分判给一切对象,此举并无逻辑矛盾。然而,并没有“必然存在的对象”这回事。这一质疑普遍地适用于一切存在标准。这类标准终难逃脱循环论证的攻击。海德格尔强调存在与存在者的区分。相对于“首先和通常”显现自身的存在者,存在者的存在恰恰是“首先和通常并未显现自身”的东西。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存在“源泉”,施密茨以“原当下”命名之。

《形而上学是什么》的著名演讲中,海德格尔如此转述莱布尼茨的问题(“为什么反而有某物而不是无?”):“为什么(根本上有)存在者存在而无反倒不在?”(Warum ist überhaupt Seiendes und nicht vielmehr nichts?)施密茨认为,海德格尔在这里只是玩了一个语言游戏:不是的东西当然就非存在者(Was nicht ist,ware auch nicht Seiendes)。询问存在的根据(Grund)、或者更确切地说询问某物之实存或现实意义上的存在的根据的莱布尼茨的问题更有内涵——莱布尼茨没有“(理所当然地)以这一根据关涉存在者为前提”(注:H Schmitz.Husserl und Heidegger[M].Bonn:Bouvier Verlag,1996:46.)。不过,在施氏看来,莱布尼茨的问题同样没有切中要害。施密茨向我们证明,“根本无物实存”这回事确是一桩事态,尽管并非事实。也就是说,“根本无物实存”这回事是可能的。我们知道,古希腊智者高尔吉亚就曾断言“无物存在”。施密茨肯定高尔吉亚所言并无逻辑矛盾。他的论证如下:一种肯定或否定的实存句模型(肯定现实或否定现实),其要点在于将存在(Sein)和非存在(Nichtsein)分判给一切对象,任何对象都不能被双重“分判”(既是存在又是非存在),并且所有这些以此模型获得“分判”的肯定或否定的实存句之间彼此一致(无逻辑冲突)。如果一个实存句有逻辑矛盾,就没有适合它的模型。因为包含矛盾的实存句可以得出任何逻辑结论(包括每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实存句)。高尔吉亚将“非存在”分判给一切对象,此举并无逻辑矛盾。因此,“无物存在”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注:Hermann Schmitz.Spielraum der Gegenwart[M].Bonn:Bouvier Verlag,1999:24-25.)施密茨指出,这意味着“存在”并非属性(Attribut)。新现象学所谓属性,指的是任意对象G的一个范限词(Kategorumenon)——即在说出一个关于G的为真的句子时道出的东西。这样的范限词对G这个对象的同一而言是本质性的,一个不具备这样的范限词的对象就不可能是G。每个对象G必然地具有其所有属性,否则就会有G与G不相同一这样背谬的事情发生。如果“存在”对一个对象G而言确实是一种属性,那么得出的结论就是,G必然发生。然而,并没有“必然存在的对象”这回事。由此可见,种种“实存规定词”(Existenz-Inductiva)皆非属性(注:实存规定词是这样一种范限词,从此范限词是某物的一个属性的假定中,可以得出某物实存的结论。)。存在并非属性,而是实存规定词。施密茨说,除存在之外,实存句真理(Wahrheit der Existenzsatze)、事实性(与这些表达实存的句子相应的事态)、孕育者身份(如父母之为子女之存在的“创生人”)乃至过去、当下、未来都属于实存规定词。“存在并非属性”这条原理使以胡塞尔和舍勒为代表的以下真理概念成为可质疑的:真理作为一种意指意向和充实这一意向的、自身被给予或自身显明的对象之被经历的若合符节。因为在“自身被给予”或“当下(在场)”(gegenwartig)的对象中,我们只能读出属于这个对象、使其是其自身的东西,存在和任何其他实存规定词(如使“某个对象实存”这回事成为可能的事态的事实性)却都不是这样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海德格尔有理由指责胡塞尔那里没有真正的存在问题。

施密茨进一步地向我们证明,存在不但不是属性,也没有标准(Kriterium)可言。所谓存在的标准,是“某物存在”这回事能够(不以现实为前提,即不运用循环论证)被表述出来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施密茨以康德为例批驳了对这样一种标准的信念。《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有如下表述:“将质料赋予概念的知觉是现实惟一的特征”(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1.)。“当说到感官对象时,切不可混淆物之实存与单纯的物的概念。这是因为,凭借概念,对象仅仅是被视为与一种可能的经验认识一般之普遍条件相合;通过实存,对象则被视为蕴含于整个经验脉络之中。”(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77.)施密茨认为,康德在这里难免循环论证之嫌。要使康德提出的这种知觉标准得以落实,能够凭借的显然只能是现实的知觉或经验。也就是说,只有业已熟知经验现实之人才能运用这样的标准。对无法区分现实和想象的知觉的堂吉诃德而言,这样的标准就失去意义。这一质疑普遍地适用于一切存在标准。种种所谓的前提条件不外乎:某物“确实是(这样)”(wirklich ist),某物“事实上以一定的方式运作着”。而说到事实性,虽然它的确不同于现实性,却以后者为前提。这类标准终难逃脱循环论证的攻击。(注:H Schmitz.Husserl und Heidegger[M].Bonn:Bouvier Verlag,1996:48.)

因而,在施密茨看来,(包括海德格尔在内的)对所谓“存在意义”的追寻是徒劳的。“存在是什么”这个问题尽管如此难以捉摸,对每个“明白事理的人”而言,却又是“再熟悉不过的事”。哈姆雷特说,“存在还是不存在,这是一个问题”。它的确是一个与我们每个人切身相关的问题,区分存在与非存在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力。这回听上去如此背谬的事如何可能,我们对它“再熟悉不过”,却无从为它制定一个标准,也不能在事物上读出它来?海德格尔强调存在与存在者的区分。相对于“首先和通常”显现自身的存在者,存在者的存在恰恰是“首先和通常并未显现自身”的东西。强调两者的意义区分的确有解释学上的启发力量,在施密茨看来却不够“原始”、切身。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存在“源泉”,施密茨以“原当下”命名之。

什么是“原当下”(primitive Gegenwart)呢?简单说来,它是存在/现实、时间和空间、个体性(“这一个”)和主体性尚未“分道扬镳”的生活的前形态。更确切地说,这是发生在一种生活的“原生混沌态”中的端倪之发生事件。施密茨以做白日梦为例对此进行说明:惬意地做着白日梦的我,突然听到一个声音响起,或记起一个重要的约会,我猛然惊醒,返回现实之中。对此前“想入非非”的我来说,自身、时间和空间并不陌生,也不曾中断与种种个别的念头打交道的活动,“消失”的仅仅是现实性。此类“猛然惊醒”的状况中就有“原当下”之现身,可见所谓的原当下并不神秘。这样的状况下,现实性与原当下的其余四个要素骤然“碰撞”,现实性为“原生混沌态”带来了什么能更清晰地显露出来。类似于海德格尔对存在和存在者所作的存在论区分,施密茨也指出了现实性与现实之物的区别。以惊吓的状况为例,表明自身之为现实性的东西尽管与现实之物一样以不可逆之力凸现,却是以不同的方式:意料之外的声响有自动强制(Natigung)之效,它惊动我们而不问我们是否许可。与现实的声响一道露面的现实性的情况却不止于此。在现实性的压力下,我们不得不承认一桩事实的有效性,“有某事发生”(“有一个声响”)这桩事实不容置疑。我们不再能对事实性视而不见,自由自在地逍遥于任意事态之中。

再以“突然记起一个重要的约会”为例,这回事中引起的强制与上面的例子类似而又有区别。首先,它带来不容置疑的事实以及强化这种事实的权威意义上的现实性。这种权威进而凭借其警示,“反复叮咛”特定的事态。我们无从任意抗拒,更不要说毫不在意地对其熟视无睹。这样的强制就有别于自动的强制,施密茨将之命名为特定状况下的、“紧要关头”(exigent)的强制,或曰责成性的(zumutend)强制(注:要求人“克己”“复礼”。)。在施密茨看来,这种凭借存在或现实性权威运作的紧要关头的强制,便是自明性(Evidenz)的基本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自明性都是“终极源泉”,并不是所有的自明性都可以被视为与存在、现实性亲熟的不二渠道。这是因为,凭借紧急关头的强制露面的即为存在,这回事的自明性要经由与原当下的“激烈遭遇”才能达成。我们看到,施密茨没有胡塞尔那样的“自明性原则”。自明性相对于存在、现实只具有从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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