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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法》第77条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另外,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变更。5.5.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义务的转移,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5.1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仅变更合同的内容;后者是指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转让。我国的合同立法将合同的变更界定为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2)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一致,既是合同变更的程序,也是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与可变更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变更。

5.5.2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在保持原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仅就合同主体所作的变更,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同一性,合同的转让仅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让给第三人,导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转让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三方利益,通常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转让根据转让标的的不同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三种情形。根据转让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根据所转让的债权的范围,合同权利转让有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之分。在合同权利全部转让时,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合同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在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时,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成为多数人之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般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因此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尽管债权人在原则上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不得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的法律行为。合同义务转移从受让人的角度讲,又称为债务承担。在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关系中,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人为让与人,承担转移债务的人为受让人。合同义务的转移,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时,新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所以又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可分为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和权利义务的部分转移。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移,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享有债权债务的性质和份额。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则认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是连带关系。在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中,受让人取得转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是与转让人共同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合同权利转让或者合同义务转移。根据《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必须经对方同意。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约定转让,二是法定转让。约定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内容实质上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因此,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应当分别符合《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条件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转让,是指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的情形。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转让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该第三人承继租赁物原所有人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条规定还有助于遏止假借分立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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