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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品选题的四项基本要求

时间:2022-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法学作品而言,选题除了要具备上述基本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如下3个条件:第一,应当优先在法学界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中进行选择,以为法学理论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第二,针对新涌现的法律现象和问题,不应当只采用描述性的选题,而应当有总结、概括和提炼的雄心,采用规范性的选题,以提出某个或某些命题甚或理论。

敲定选题的基本要求大体上有如下4条,即新颖、可行、实用和明确:

首先,选题要新、奇,最好发人之所未发,人无我有。也就是说,最好要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或者争议很大,至今没有定论、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发人之所未发”,至少也要“发人之所欲发”,即别人可能想到了这一论题,但是还来不及提出和研究。如果是别人已经写过的选题,一定要遵循“人有我优”的原则,在论点、论据、论证等三个方面高人一筹。不是可以出创新性成果的选题最好不要选,尤其是对于学术论著和学位论文,更应如此。

对于法学作品而言,要想选择新的论题,只有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

①从现有理论解决不了的新现象入手,例如近代西方的法治理论为什么难以解释现代东方的法治现象,传统的监督理论为什么不能解决现代中国的腐败问题。

②从现有理论之间的矛盾入手,例如法律解释学与法律诠释学之间的矛盾及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对策,后现代法学与现代法治理论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之道。

③从现有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技术问题入手,例如法治中国化所遇到的文化障碍如何解决的问题,司法公正理念贯彻实施到法官裁判当中的技术问题。

④从各种新的法律事实、法律现象入手,例如网络民主对于现代宪政的意义与价值,“人肉搜索”在现代法律上的定性及其双面价值。

其次,选题要具有可行性,要量力而行。一个选题可能非常新颖,但是如果作者缺乏适当的研究方法、资料、设备、时间和经费的话,那么还是不去选为佳。选题时要考虑到自己所拥有的人力、物力和智力资源,不要盲目贪求新、奇、大、全。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而言,选题的可行性可能不是一个设备、技术的问题,而主要是一个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时间精力的问题。当然,最不能忽视的是作者本人的研究能力和管理单位能够提供的条件。测度作者本人能力的比较简单易行的方法是看其是否拥有与选题相关的、丰富的前期成果。对于课题申报和学位论文的撰写来说,前期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评审专家和指导教师对于课题和论文的赞同与否。测度管理单位能够提供的条件的方法是看该选题是否切合管理单位的研究优势和所拥有的人力、物力和智力资源。

再次,选题要具有实用性,或至少能够推动本领域的理论进步。那些玄之又玄,对实践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或价值的题目,最好不要去选。在有限的时间精力下,作者最好去选一些对个体、家庭、社会和国家有着重大影响或价值的题目,甚或对于推动全人类进步有重大价值的题目。

最后,选题要明确、具体,不要模糊不清,目标不明,则用力不准,也就难以解决问题,获得成果。

对于法学作品而言,选题除了要具备上述基本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如下3个条件:

第一,应当优先在法学界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中进行选择,以为法学理论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针对新涌现的法律现象和问题,不应当只采用描述性的选题,而应当有总结、概括和提炼的雄心,采用规范性的选题,以提出某个或某些命题甚或理论。

最后,选题应当具备法学意义或价值,或至少与法学形成交叉关系。

如上所述,从基本要素上看,选题至少要确定作品打算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对之进行原因分析,进而提出基本对策,等等。下面先看如何提出、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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