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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大学的三大宗教审查程序,大学宗教审查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释三:大学宗教审查1.自1772年以来的大学宗教审查废除运动。1836年,剑桥大学紧接着用宣告服从信纲等条例取代了服从宣誓。1862年,剑桥大学各学院的74名董事提出请愿,请求废除《统一法》中的“遵循祈祷书”条例,理由是它们对剑桥大学有害。神学学位被排除在提案审议之外。这部法律没有直接影响宗教审查,但事实上,它导致对担任各学院院长和教员的限制几乎被完全废除。

注释三:大学宗教审查

1.自1772年以来的大学宗教审查废除运动。

1772年,费瑟斯通酒店请愿(Feathers’Tavern petition)在下议院中以71对217被否决,取代这一请愿的是,在剑桥通过了一项宣言,要求真正的国教教徒必须宣誓忠于第36届教士大会(the 36th Canon)确定的三条信纲。

1803年,毕业委员会(Convocation)实施的“牛津检察条例”(Oxford Examination Statute)要求将对《三十九条信纲》的审查加入到学生获得硕士学位的条件中。

1834年,36名来自剑桥的上议院议员提出的请愿在上下两院中引起了长期的争论,并引来反请愿。

伍德先生(Mr.G.Wood)提出议案,要求向非国教徒学生开放大学,并逐渐废除对教士人员的限制;这一提案在下院以185比44、371比147、164比75的多数得以通过,但在上议院以85比187被否决。

1835年,拉德诺勋爵(Lord Radnor)试图在上议院要求废除入学宣誓仪式,但在上议院以57比163被否决。牛津的议院领袖们希望在大学里进行这场变革,但被毕业委员会否决了。

《非必要宣誓废除法》(Abolition of Unnecessary Oaths Act)通过了,第8条授权大学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用宣告替代宣誓。

1836年,剑桥大学紧接着用宣告服从信纲等条例取代了服从宣誓。

1843年,克里斯蒂先生(Mr.Christie)提交了詹姆斯·海伍德先生(James Heywood)的请愿,该议案提出动议,要求废除一些宣誓忠实仪式,并将教育向非英国国教徒成员扩张。该议案以105比175被否决。接下来两年人们试图重新复活这一议题,但没能成功。

1850年,海伍德先生动议成立一个委员会调查大学和学院的现状,经过6个晚上的辩论,以160比138获得通过,内阁同意,委员会因此成立了。

1852年委员会报告。

1854年,《牛津大学法》(17&18 Vict.c.81)通过,废除了入学以及获得普通硕士学位过程中的所有宗教审查。

1856年,《剑桥大学法》(19&20 Vict.c.88)获得通过,所有普通硕士学位得以开放,所有奖学金亦对一切学生开放,并开放文学学士的授予权。通过这一法律,真正(bona fide)成为教会成员的宣告第一次成为合法的程序,并被用于确保非国教徒硕士无法进入大学理事会和议会选区。

1860年、1861年,高级论争者(Senior Wrangler)连续两年在剑桥大学通过《统一法》(Act of Uniformity)的限制阻止了奖学金考试。

1862年,剑桥大学各学院的74名董事(他们也是大学居民)提出请愿,请求废除《统一法》中的“遵循祈祷书”条例,理由是它们对剑桥大学有害。

1863年,布弗里先生(Mr.Bouverie)提出议案要求实现请愿者的请求,“一读”的票数是135比157。

牛津大学106人的请愿,其中包括各学院的院长、教授,现任和前任的董事和教师,他们痛陈限制体制的无用,及其产生的有害影响,请求开放学位授予。

1864年,布弗里的法案以101比157被否决。

多德逊先生提出法案要求使牛津的学位授予和剑桥保持一致,“二读”189比211,最终“三读”171比173,未能通过。

1865年,戈申(Mr.Goschen)先生提出议案,要求开放牛津的学位授予,“二读”票数190比206。神学学位被排除在提案审议之外。

1866年,布弗里先生提出的统一法修订提案(186比208)以及柯勒律治先生提出的牛津大学审查提案(103比217)在下议院中进行“二读”。人们试图使后者成为“剑桥式的妥协”,结果在委员会中被成功否决。

1867年,柯勒律治先生的提案在委员会中被扩大至剑桥大学(166比253),并在议会中毫无分歧地获得通过;但是在上议院被多数否决。布弗里先生的提案“二读”结果156比200,经过艰难的“三读”程序,最终以41比43被否决。

1868年,上述两项提案内容都有所扩大,增加了废除某些限制罗马天主教徒资格的法律的要求。提案完全给予大学除了神学之外的学位授予权,它之所以被不幸地排除在外,是由于附加在神学学位之上的圣职授予条件。对于各学院,它们的行动是自由的,提案废除了国家限制自由选举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仅有的法律限制;而在其他情况下,学院在女王的同意下制定的条例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使仅有的法律限制无效。

尽管这一提案“二读”的票数是198比140,但最终未能到达上议院。

1871年《大学审查法》(University Tests Act,34 Vict.c.26)事实上废除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道德审查;它允许人们无需进行任何信仰宣誓仪式或说明自己的宗教信仰就可以获得世俗的学术学位,或是获得世俗的学术和学院职位(《大学审查法》第三节)。

但是,《大学审查法》的普遍效力受到如下严格限制:

(1)它不适用于神学学位或教职。

(2)它并未使一些职位向俗人或其他非英国国教教士的人员开放,按照《大学审查法》通过之日即1871年6月16日仍然有效的议会法律或大学、学院条例的规定,这些职位严格限于拥有圣职的人获得,或者将影响被授予圣职的人履行圣职义务。

(3)它只适用于1871年6月16日之前即存在的大学、学院,而不适用于此后成立的大学、学院。(R.v.Hertford College[1878],3Q.B. D.[C.A.],693)

1877年,《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法》(40&41 Vict.c.48)创立了为执行各种大学改革尤其是修订大学条例工作的委员会。这部法律没有直接影响宗教审查,但事实上,它导致对担任各学院院长和教员的限制几乎被完全废除。

2.结论。

(1)像其他庞大的改革一样,英国大学国家化的进程极其缓慢(参见本书第58—61页)。从1772年费瑟斯通酒店请愿到1871年的《大学审查法》,仅仅再差一年就相当于进行了将近一个世纪,而截至1876年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法》,则比一个世纪还多5年。

(2)和在其他改革中一样,必要的大学改革进行得如此拖沓,也反映了改革本身的特点和效果的变化(参见本书第65—66页)。1772年的请愿者希望实现的是更加广泛的改革,既不同于1871年通过《大学审查法》的自由主义者实现的改革,也不同于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主义者的政治家们1877年通过《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法》而实现的改革。而且,毫无疑问的是,1834年国有大学向非国教徒开放与后来1871年的大学国家化完全是两码事。

(3)这一改革仍然是不完全的。事实上,英国国教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还占据主导和统治地位(参见本书第267页)。我知道,这个结论的正确性仍然存在争论,但在我看来,如果仔细地进行考察,这个结论的正确性是无可否认的。如果曾经只有罗马天主教教士有权登上大学的讲道台;如果曾经只有罗马天主教徒能够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获得神学学位;如果曾经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几乎所有的神学教职都只有罗马天主教徒有资格获得;如果罗马天主教徒能够成为所有学院的院长并且许多罗马天主教徒也占据了那些职位,而同时也许有两个或者三个学员的院长还限于罗马天主教的教士;如果所有学院的小教堂中都只能布讲罗马天主教教义,人们每天就只能接受罗马天主教教义;总而言之,如果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罗马天主教在法律上拥有特权,而且不仅仅是特权(而事实上,这些东西后来由英国国教继承下来),那么谁还能否认事实上在我们国家的大学中是罗马天主教占据着统治地位呢?但是,如果这个问题是不证自明的,那么,人们如何还能争论英国国教现在不是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占据统治地位呢?当然,获得国家同意、被认可为国教的一门宗教是否应当在国有的大学中占绝对主导地位,这也是值得讨论的。这点并非我们要关注的问题,我惟一想要坚持的事实是,不论明智与否,也不论正当与否,英国大学的国家化程度仍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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