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电影片的审查管理

电影片的审查管理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影审查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强制性表现在凡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必须经法定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多次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工作。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

第四节 电影片的审查管理

一、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是由电影的特征、性质及其功能等因素决定的,是电影事业繁荣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电影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我们既要重视它的商品属性,更要重视它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属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把好电影审查这一关,力求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对电影片实行审查也是国际惯例,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电影分级制可以给电影导演提供一个较大的创作空间,同时对影片的受众范围予以分类和限制。目前我国电影主管部门在研究国外电影管理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影审查制度,使我国的电影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电影审查是指对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一项制度。电影审查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统一性体现在电影审查统一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并使用统一标准。强制性表现在凡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必须经法定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多次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早在1993年,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就针对电影片的审查管理颁布了《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9号)、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1997年1月16日颁布了《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令),其中规定了负责电影片审查的主管部门、审查机构的职责、审查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审查标准和罚则。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改的《电影管理条例》中,进一步规范了对电影片审查的方式。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又颁布实施了《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令)、2004年8月10日颁布实施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和2003年7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使电影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对电影的审查包括两个部分:电影的技术质量审查和电影内容的审查。其中电影的技术审查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防止电影片技术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严禁电影片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些对电影内容的审查规定有利于净化电影屏幕,使电影片符合我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欣赏习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对电影片的审查中要特别重视对其内容的审查。

二、电影片审查的主管部门及审查程序

(一)主管部门

电影片的审查主管机构是国家广电总局。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工作。

(二)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职责

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送审的电影片;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

(三)审查方式

国家对电影片审查实行两级审查制度。2004年颁布实施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属地审查职能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成立电影审查机构,建立相应的电影审查制度,对本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经属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电影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应提交的送审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单位对属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电影完成片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混录双片送审应提交: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影片主创人员名单;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原著改编意见书;联合摄制的合同书;完成台本一套。

(2)标准拷贝送审: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影片1/2录像带三套(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及贝塔宣传带各一套;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相关剧照。

(五)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电影片的审查程序:申请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申请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电影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六)不同题材电影片的送审方式

在送审完成影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题材电影片的送审方式:

(1)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2)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3)数字电影片审查,按照《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影字〔2002年〕818号)办理。

(4)电视电影完成片的审查按照《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梗概)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执行”。

(5)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的审查按照《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广发编字〔1999〕137号)执行。国家广电总局成立“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的审定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电总局总编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的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事先应将制片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每集主要内容等)报广电总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国家广电总局将批复抄送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制作的理论电视专题片事先将制作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表现方式和主要内容)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审批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将批复件抄送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电视台制作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完成后,应报送广电总局审定。报送时除须报送完成片的全部录像带外,还应同时附送完成片脚本20份。广电总局在接到全部送审件后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广电总局审定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由总局颁发“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放映)许可证”。没有播出(放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和电影纪录片,一律不得播出和放映。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制作的理论电视专题片,报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播出许可证,可在地方各级电视台播出。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须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已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