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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对老年人的刑罚照顾分析

时间:2024-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对老年人的刑罚照顾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刑法方面多受到照顾,这主要是基于其生理原因的考虑,同时也是统治者优待老年人的直接体现。上述材料说明,七十岁为“不任杖责”的年龄,因其不能承受杖责之刑而可以罚钞赎刑。刘志朴最终免去死罪的重要原因是“年及八十”,案件以罚钞赎刑的方式而告结束。元代对于老年人的刑罚照顾优待,不仅施用于年老者本身,还体现在“侍丁”问题的处理上。

二 对老年人的刑罚照顾

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刑法方面多受到照顾,这主要是基于其生理原因的考虑,同时也是统治者优待老年人的直接体现。《元史·刑法志》有这样的记载,罪犯“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23]。又有“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24]。上述材料说明,七十岁为“不任杖责”的年龄,因其不能承受杖责之刑而可以罚钞赎刑。年老犯罪不仅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甚至可以借此来免去死罪,《元典章》内记录了一则案例,道士刘志朴打死其徒弟放良驱口蒲民,应“依凡人之法合行处死,仍征烧埋银五十两给付苦主,却缘刘志朴年及八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征赎罪钞一定,更征烧埋银五十两给付苦主”[25]。刘志朴最终免去死罪的重要原因是“年及八十”,案件以罚钞赎刑的方式而告结束。

元代对于老年人的刑罚照顾优待,不仅施用于年老者本身,还体现在“侍丁”问题的处理上。由于年高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能力减弱,老年人需要有人照料,元统治者也注意到这一点,元世祖曾下诏:“老人年八十以上与免一子杂泛,使之侍养。”[26]成宗时责诏令:“老者年八十以上,许存侍丁一名,九十以上存侍丁二人,并免杂役。”[27]另外,元代刑法规定:“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请奏议。”[28]《元典章》中记载的一则案例恰好可与上述条文相印证,其为“贼人贺六盗讫谢庆二钞定,即系窃盗,初犯依例杖断七十七下,刺左臂,外徙一年。若将本人发付居役,缘祖母贺阿刘年九十五岁,母阿甘年六十五岁,父六十四岁,俱各年老患病,别无以次侍丁……”[29],故而处理结果是“许权留养亲”,免除了流徙发配的刑罚。贺六免配,得益于年迈的祖父母老病且除贺六之外更无人侍养,可见,刑法规定本身从照顾老年的角度出发,显示了较为浓重的人文色彩。这些政策和法律条文本身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彰显统治者优待老年人、爱民恤民的形象,体现出一种传统的人文关怀精神,借此聚笼人心,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政策并非仅仅是统治者所作的表明文章,而是得到了具体执行,民众也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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