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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研究与政体的普遍性问题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关于城邦政体的目的问题。再次,关于政体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问题。

一、政体研究与政体的普遍性问题

1.政体研究的意义与方法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政体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关系城邦至善的实际实现问题,而且,“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城邦不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41]所以,政体研究可以为我们政治实际操作提出解决根本问题的方法。

亚里士多德研究城邦的基本方法在于实证考察,并不从什么形而上的至善概念出发去构造“理想政体”,而是从政体的实际运作中去研究政体的规律,从而把握政体发展的实际可能性和优良政体的基质及其建构条件。在这些问题中,总括来看,亚里士多德最关心的是问题的三个方面:第一,政体的实际运行状况,解决为什么会存在某一政体的问题,即在确定的条件下,一个政体是如何产生的,它怎么运作,通过什么方式可以使它长时间地保持下去;第二,适宜政体问题,解决在某些条件下哪种政体最适宜,主要解决何种政体应与何种城邦相结合,优良政体的一般通用形式;第三,最优良政体的问题,解决最优良政体的要素以及同城邦现实条件相适应的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体研究可分为两个方面:通常的规定性研究或一般概念研究,解决政体的应然问题和最优化问题;具体实际情况研究或特定条件下的规定性研究,解决政体的实然问题和适宜性问题。所以我们不仅应当研究什么是最优良政体,而且要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并同时研究什么是所有的城邦都容易实现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批评柏拉图醉心于构造最优良政体乌托邦的政体研究方法,也批评不考虑实际具体条件而一味的诉求共同政体的作法。在他看来,这些人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改善一个旧政体就有创制一个新政体那么困难,这恰相似于要人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预习一页新课程那么困难。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囿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帮助任何现存政体[给予补救或改进]。因此他必须熟悉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42]这实际上也是对政治研究者或政治思想家提出了要求:在研究政治运作机制的基础上和考虑政治诉求实现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去构建理想政体学说。

根据上述规定,亚里士多德政体研究的要旨和基本程序是:首先,政体类型研究,即区分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的种类;其次,优良政体研究,即符合至善要求的政体是什么;再次是可接受政体研究,即什么政体能得到普遍的接受,以及什么政体最值得人们选取;第四,政体与公民的适合性研究,即政体的哪一种类型适合于哪一种公民团体;第五,政体组建研究,即在考虑各种政体的因素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建立某种政体;第六,政体保全和灭亡研究,即一般政体是怎样毁灭、怎样保全的以及各种政体是如何毁灭和如何保存的;第七,最优良政体。显然,亚里士多德鲜明地提出了不同于柏拉图的政体研究方法,尤其是不把理想政体作为研究的重点,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为每一个城邦提供一个适合该城邦特点的政治体制,并侧重于如何将现有的政体改造为适合于该城邦的“最好”政体。

2.政体概念

什么是政体?简单地说,政体即公务团体,其本质在于最高治权的归属,即最高政权的执行者或掌握者。政体就是对城邦中的各种官职——尤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官职的某种制度或安排的体系。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权力安排方式。比如,在平民政体中,占人口多数的平民拥有最高决定权,而寡头政体正好相反,少数富人拥有决定权。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弄清楚政体的确切含义或本质规定,首先要考察维系城邦的目的是什么以及人的本性和人类共同体的统治方式。从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本质的论述来看,政体的本质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最高治权的基本方式和应然方式、政体的直接目的、政体的活动内容的性质和方式、政体的构成要素与体系。

首先,关于最高统治权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自然向善的本性以及对优良生活的追求使他们生活在一起,结成不同形式的政治共同体,构成一定的权力关系或统治关系。就统治方式而言,有三种:第一,主人对奴隶的统治,其机制是两者的结合可以互利互惠,但主人执掌权力总是尽可能多地注意自己的利益,考虑奴隶利益也是为了自己。第二,家长对家庭成员的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或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第三,城邦的政治统治。这种统治是平等者之间的互利。亚里士多德说:“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则,由相同身份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的组成分子)们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43]也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政治统治是平等者之间为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的相互认同与服从问题,那么,最高统治权理应由城邦的全体组成分于即全体公民所掌握。其次,关于城邦政体的目的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原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是建立在通过轮流执政来相互关照他人利益的基本设想的基础上的。但是人们看到了拥有官职便能从公众财务中捞取好处,便极力地把持官职,破坏了轮流执政的原则,产生了许多变态政体。因此,“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这类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组成的团体”[44]。这也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应该指真正的政体,而实际上却存在着变态政体,因此,真正的政体应该是城邦官职的分配或权力的安排是以照顾公共利益为宗旨的一种权力安排,其他政体都称不上是“政体”,至少不是正宗的政体。再次,关于政体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问题。政体的活动内容是公务,其目的的实现和形式都是以“公共权力”为前提的。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或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组织就是城邦,城邦就是唯一的政治组织,除此而外,再无其他政治组织。最后,关于政体的要素与体系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体是一个体系,其中有许多机构,这些机构担负了实现最终目的的各种职能,此外还有贯穿于其中的制度,最后裁决权是这个体系的核心。

3.政体的分类

在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和政体的论证中,较为明确地显现了城邦本质与政体类型这两个问题的差别与联系。城邦在本质上归于全体人民,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过程中就一定是全体人民执掌城邦治权,城邦就一定服务于人民;但也并不是说,最高治权就必须由全体人民掌握或由全体人民掌握才是合理的。前者是城邦理念或城邦实际上归属于谁的问题,而后者则是最高治权由谁掌握的问题以及何种掌握方式更有利于城邦或全体公民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掌握城邦的最高权力的人数有三种可能:一人、少数人和多数人;从建立城邦的宗旨看,可分为追求公共利益的、追求统治利益的和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因此,不管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多少,那些旨在谋求共同利益的政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就是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说:“政体(政府)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的利益,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这种政体加上这样的名称或是由于这些统治者都是‘贤良’,或由于这种政体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末了的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45]与上述各种类型正宗政体相对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僭主政体以一人执政,谋求僭主个人私利;寡头政体一般是少数富人执政,追求财产利益;平民政体往往是多数穷人执政,追求绝对自由。总之,城邦政体分为两大类六种:一类是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一类是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分类研究不能仅以现实情况为满足,还应该阐明每一政体的性质。实际上,亚里士多德是在这里提醒我们,不要因政体分类中的现实情况遮蔽了我们对政体类型的不同性质的可能性把握。他批驳了把由平民掌权的政体简单地当成由多数人当权的政体和由自由人或富人掌权的政体简单地说成是由少数人当权的政体的看法。因为在一个城邦有可能是富人是绝大多数,富人们不允许少数贫穷的自由人参与行政统治,这种统治就不是一种寡头政体了。因此,更应该说的是:“平民政体是自由人当权的政体,寡头政体是富人当权的政体,世上自由人原来很多而富人常常为数极少”[46]。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仅仅以财富和自由人的身份为标志来区分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是有问题的,还要看自由人实际上是多数还是少数。即使在一个政体中,少数的自由人也可能统治着占多数的非自由人,那么,就不能称这种政体为平民政体了。因此,“平民政体指的是贫穷而又占多数的自由人执掌政权,寡头政体指的是门第显贵而又占少数的富人执掌政权”[47]。这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在区分不同政体和理解政体性质时,既考虑掌权的人数,又要兼顾这些掌权者的身份,即是富人还是穷人,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由于社会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人们不能因此而对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有错误的理解,通常的情况是富人少,穷人多,因此就常常表现为富人掌权往往是寡头政体,而穷人掌权就往往是平民政体。

4.城邦治权的归属与法治

城邦的最高治权应寄托于什么样的人,这是政体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难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掌握城邦治权的方式有多种可能。总括亚里士多德的有关论述,在这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由什么人来掌握,是穷人还是富人,是贤明之人还是暴戾之人;另一个是掌权者的人数,是城邦中的大多数人,是少数人或者单个人。亚里士多德认为,不管那一种方式或哪一类人掌权都有一定的问题。不过,“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48]但亚里士多德也看到,最高治权的根本目的是要使城邦幸福,这最重要的是一个智慧问题。从现实来看,人数占优的平民大众出任城邦最高职位,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的不公正和愚昧必定会导致罪行和错误。但是,如把他们撇在一边问题更大。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49],即让他们参加选举和审查官员,但不允许他们单独为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如此安排既解决了最高治权的效能问题,又合乎权力的归属的合法性。因为,“只要群众……全部聚在一起时,群众整体的判断就会优于或者至少不逊色于行家的判断”[50]。而且,“让多数人持有更大的权力是合乎公道的,因为平民大众、议事会、公审法庭是由许多人组成的,他们的财产全部加在一起就会比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担任最高官职的巨富的财产还要多”[51]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优于人治,必须严格依法而治。即使法律过时或有缺憾,也要先修订法律,然后再依法行事,而不能任由个人以法律不能穷尽为借口而恣意妄为。这是因为,第一,城邦的治理在根本上和主要方面上理应由法律来治理,这种治理基于公民的平等权利,带给城邦的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天生平等的人按照其自然本性必然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价值。……因此,人们认为统治者并不比被统治者具有更多的权利,所以大家应该轮流统治和被统治。由此便达到了法律,因为一种制度或安排就已经属于法律范围了,所以,法治比任何一位公民的统治更为可取……即使由个人来统治更好,也应该使其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和监护者。”[52]第二,人们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偏私,因此,城邦的最高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的法律。从比较上看,崇尚法治的人能公正执法。亚里士多德强调:“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崇尚只由神和理智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带有兽性,而生命激情自会扭曲统治者甚至包括最优秀之人的心灵。法律即是摒绝了欲望的理智。”[53]从根本上看,依法治邦比由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治邦更好。亚里士多德指出,虽说有法律知识的统治者作出良好的判断是可能的,但治理城邦非一人之功能够实现,“事实上,今天的统治者们想方设法使自己拥有众多耳目和手足,他们让自己的亲朋好友或拥护其统治的人与其共治邦国。”[54]这对城邦来说,既无公正也无利益可言。而且,以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技艺如医生为例,来论证可以不必实行法治的观点是不合适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与有技艺的人相比,政治家的作为往往是出于“怨毒和偏好”。第三,一人治邦,事必躬亲是不可能的,他将不得不委任许多下属的官员来共同治理城邦。既然如此,那就应该让这些官员一开始就存在,而不是让这位唯一的统治者去任命,让政府官员对整个民众负责要比仅对君王负责要好。第四,法律并不影响或限制官员们一定的裁量权的发挥。亚里士多德也看到了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会完全地替代官员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执掌城邦的权力并不影响官员在法律未及的事情上起裁决作用,因为任何普遍的论述都难以囊括具体事实。法律也有好坏、良法与恶法、公正与不公正等问题。在法律未及的地方,人也同样未必能作出明断。此外,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其经验修正或补充现存的法规。总之,不是说法律就是绝对的好,能解决所有城邦治理问题,而是说,总体上讲法治优于人治。亚里士多德尽管不赞成人治,但也不否认人在社会治理中的一定作用。

不管怎样,在城邦中,不管哪个阶层或个人掌握城邦的最高治权,都不能据以非法剥夺其他阶层和个人的财产和权利,不能谋求私利,必须维护和实现城邦的正义,必须依法治理城邦。城邦官员只能在法律未及的事务中发挥作用。不过亚里士多德也认识到: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执法问题,还包括立法与守法问题。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就服从良法而言,也有两种情况:或者是恪守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最优良的法律,或者是恪守在单纯意义上最优良的法律。”[55]法治的要旨在于:一是公民要无一例外地守法,二是公民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5.优良政体

亚里士多德所建构的优良政体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实各种类型政体的比较而形成的优良政体,另一个是集现实政体各种优点,克服缺陷而形成的最优良政体的思想。优良政体的标准在于善德,在于法治,最主要的在于是由优良的人们治理的政体。一般说来,正宗政体是优良政体。优良的人们具有好公民的品德,这表明,“造成一个善人的方法和手段可作为城邦创建一个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典型的方法和手段;凡是可使人们成德达善的教育和习惯的训练也同样可用来教育并训练成一个优良的政治家或一个优良的君主。”[56]

就最优良政体而言,亚里士多德倡导的是混合政体。这种混合政体贯彻了“中道”思想。因为,政体就是公民生活的规范,而公民最好的生活方式就是遵守中道。亚里士多德从“中道”出发论证了一个由中产阶级执政的最优良政体的概念。在他看来,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分为三个阶层,即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层。极富阶层与极穷阶层都很难听从理性的安排;极富阶层易逞强、放肆和凶暴,往往酿成大罪,他们桀骜不驯,全然不肯受制于人,难以管束,只知专横统治他人;极穷阶层懒散无赖,易干出些偷鸡摸狗的小罪;唯有中产阶层是富有节制和中庸性格的,他们顺从理性而很少有野心。因此,对于城邦而言,让其治下的公民拥有一笔中等数量的财富是再好不过的事情。“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戕害,它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57]显然,“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58]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现实中,各城邦的政体大多数不是平民政体就是寡头政体。在这些政体中,中产阶层的人数常常少得可怜,内乱和党派纷争经常发生。相反,凡城邦内中产阶级强大的,公民之间就少有党派,并且内讧很少发生。凡平民政体存在较多的中产阶级,就比寡头政体更为安定和持久;凡平民政体中没有中产阶级,穷人为数众多占绝对优势,内乱就容易发生,邦国也易于毁灭。中产阶级优胜的另一个例证就是,最好的立法家都是出自中产家庭,如梭伦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唯有中间形式的政体才能够免除党派纷争。

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最优良的政体是由中产阶层执掌政权的政体,至于是哪一种政体形式不是亚里士多德所最为强调的问题,但这种政体形式是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之间的“中间政体”。从他的这个思想来看,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共和政体与这种中间政体基本吻合,它综合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有益要素。但从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政体的论述来看,最优良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当然最主要的就是以中产阶层和上述“中间政体”为基础,混合其他阶层和政体的优良要素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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