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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劳动创造的价值及价值的运动规律进行分析

时间:2022-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知识劳动的价值分析本文根据知识劳动的特点,对知识劳动创造的价值及价值的运动规律进行了分析,并从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考察了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过程,阐明了知识劳动价值与价值实现的关系,从而揭示了作为经济学范畴的知识劳动在社会劳动交换过程中的隐含问题。2.知识效用场与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

二 知识劳动的价值分析

【提要】本文根据知识劳动的特点,对知识劳动创造的价值及价值的运动规律进行了分析,并从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考察了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过程,阐明了知识劳动价值与价值实现的关系,从而揭示了作为经济学范畴的知识劳动在社会劳动交换过程中的隐含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知识劳动价值确定的理论框架。

(一)知识劳动价值的体现

人们对劳动创造价值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不断深入的。重商主义者认为只有商业活动才创造价值;重农学派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创造价值;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并将价值的源泉从具体劳动抽象为一般劳动。在人类的价值认识史上,马克思的划时代贡献在于详尽地分析并肯定了古典经济理论的合理内核,批判了其庸俗的成分,提出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并指出创造价值的一般劳动并不局限于生产“耐久的”产品的物质生产领域。当一种劳动在社会总劳动量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从而与他种劳动的交换越来越频繁时,这种劳动对社会产品的价值形成必然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从事非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信息业就业人口和所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都已经或正在超过传统产业部门的相应数字,属于非物质生产的知识劳动已经从“附属”的地位成为社会劳动的主角。“知识已成为生产力、竞争力和经济成就的关键因素,知识已成为主要的工业,这个工业向经济提供生产所需的重要中心资源。”[1]“在知识价值社会中……知识与智慧的价值成为社会产品价值构成中的主要成分。”[2]这种发展不仅使得知识劳动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中形成了一种新的产业——知识产业,而且,这种变化对物质生产领域也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劳动在整个社会劳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参与作用也将会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因此,在当今,考察物质产品价值运动时,仅仅从物质生产领域来考虑就显得过于狭窄而落后于时代了。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并非所有劳动成果都具有完全的商品形式,尤其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教育、科研等部门的劳动,本身并不具有商业性质,其结果往往并不是通过商品货币来表现的。因而,要考察、分析作为经济学范畴的知识劳动的价值运动,必须看到这种非商业性后面所隐藏的社会劳动的交换关系,这是我们分析知识劳动价值的基础。

(二)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机制

1.知识生产系统内部的价值运动

与物质生产劳动一样,知识劳动不仅是一个知识的生产和增殖过程,而且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增值的过程,是知识增殖与价值增值的统一。

与物质生产相似,在知识生产过程及其价值形成的过程中,也必须花费一定的劳动力,同时也需消耗一定的生产资料。因此,经过知识劳动的过程而形成的知识产品的价值,既包括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也包括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只是对于知识产品来说,存在着与物质产品迥然不同的机制。

在知识生产系统中,知识劳动不仅由于其继承性,而且随着目前学科不断分化又不断综合两种趋势,越来越使知识生产部门之间形成了既相互交叉又相互渗透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表现为知识劳动之间的相互交换。这种交换关系在知识生产系统内部则表现为劳动量相互占有和转移的交替运动的过程。如果一种知识劳动的结果不能为社会和经济的需求提供效用(使用价值)的话,那么它本身就不具有作为商品的条件。如基础研究成果,不完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它们的功能只是提供知识本身,并作为下一层次知识劳动的生产资料。如果知识产品的消耗不仅仅在知识生产系统内部,而扩大到物质生产系统中并进行物化,即知识劳动的产品已经达到了某种序端,而且这种序端的知识产品具有足够的效用,致使它能满足社会、经济或物质生产系统的需求,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知识产品的价值便因此会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但是这种消费是有条件的。

2.知识效用场与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

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在知识生产的过程中,人们总是力图不断提高其效用(使用价值),寻找其应用市场;而物质生产系统为了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又造成了对知识产品的需求。因此,知识生产系统与物质生产系统的这种供求关系便形成了一个场,而且这种关系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知识产品自身的效用(客观效用)发生的,故称之为“效用场”。

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取决于产品的效用,物质生产系统对知识产品的需求欲望也往往取决于知识产品的效用强度。效用强度即物的有用性的大小,它是物质生产系统得以盈利的一种依托,只要效用强度足够大,物化后带来的盈利能超过一定的盈利指标,那么知识产品迟早将为物质生产系统所吸收、物化,由此便构成了知识劳动价值实现的起点。

一旦知识产品在物质生产系统中得到物化,它的价值因此便转移到物质产品中去,成为物质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品的效用强度与它被物化后所带来的附加价值是息息相关的,故效用强度可定义为附加价值的函数。

(三)知识劳动价值与价值实现

知识产品的消费一般可分为两种状态:当某知识产品效用强度较弱,其消费只能局限在知识生产系统内,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知识产品没有价值,作为人类生产劳动的成果,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当具备足够的效用强度,在物质生产系统中得到消费时,价值便得到实现,并通过物质生产系统在附加价值的分配中表现出来。消费者根据所获得效用的大小来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种费用可看作是知识产品的市场价值。

在知识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必然同其他商品一样被投入市场,其价值因此也表现为交换价值和价格。所不同的是,知识产品消费的无损耗性使得它在交换时并不失去使用价值,因而不妨碍继续向第二者、第三者转让,这样,一项知识产品往往存在着多次交换的可能性。又由于知识产品的可复制性,使知识产品的重复生产并不像一般实物产品的生产那样需要投入相同的劳动(或成本),而只需支付复制费用(包括咨询等活化知识产品的费用)即可。复制成本与知识产品的生产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知识产品在数量上增加与知识产品本身的价值量(生产该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是不大的。

知识产品交换的上述特点,使得从个别的交换过程来看,知识产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程度是很大的,除非这种交换是独占性的垄断交换。虽然,知识产品的交换也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要求价格大体与价值相符,但是,知识产品的价格是多次交换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这个总和的价格与知识产品的价值相符。这样,对于知识产品的消费者来说,他支付的只是知识产品价值的一部分。虽然消费者占有并使用知识产品,可以充分利用此产品所提供的使用价值,但是他却不能完全占有并垄断知识产品。正因为如此,一项知识产品的价值必然有一个不断渐进的实现过程。知识产品的全部价值则是在这种不断的消费中逐步实现的。

但是,人们对知识产品价值的评估,往往只能看到阶段性统计的显现价值,而对其尚未开发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却知之甚少,从而使人们对知识产品的价值估计往住偏低。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指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3]

(四)知识劳动价值的分配

在确定一项知识产品的价值以后,我们再回到知识生产系统内部,考察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知识劳动与其价值形成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在知识生产系统内部,知识劳动表现为劳动量或价值之间的相互占有和转移,任何一个层次的知识劳动,不仅包括高效用层次劳动对低效用层次劳动的占有,同样也包括低效用层次劳动对高效用层次劳动的占有。因此,在知识生产系统内部,当某个层次的知识劳动消失于其结果时,其所有的劳动或劳动价值也都隐蔽在该结果中。如果这种结果的知识产品还不能实现其价值,那么迟早就会被下一层次的劳动吸收和利用,直至有足够的效用强度并实现其价值。正是这种知识劳动量相互转移的关系,使得任何一项知识产品的价值,都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某类或某几个层次知识劳动的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只看到技术开发或是一些应用研究能提供效用强度较高的知识产品,能给社会带来利益,认为这种知识产品仅仅是技术开发或是应用研究的结果,而忽视了这种劳动无偿占有的各种基础性的研究。其实,无论是技术开发还是应用研究,都只是知识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们只是知识劳动整体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知识产品的价值是整体知识劳动的结果,而各个层次的知识劳动必须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通过分配领域来实现它们各自的价值。

(赵新龙、项浙学著,发表于《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3年第1期)

【注释】

[1][美]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方向》。

[2][日]堺屋太一:《知识价值革命》,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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