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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置车辆的纳税筹划及如何降低车辆购置税

时间:2022-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个人购置车辆的纳税筹划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正逐年提高,小汽车也在进入寻常百姓家,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更是不断增长。如何降低车辆购置税,正为购车人士所关注。

第五节 个人购置车辆的纳税筹划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正逐年提高,小汽车也在进入寻常百姓家,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更是不断增长。如何降低车辆购置税,正为购车人士所关注。

一、选择卖家

由于目前汽车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对购车一族,汽车经销商一般采用两种经销方式:一是经销商自己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购进再卖给消费者,以自己名义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二是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代理卖车,即由上级经销商直接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本级经销商以收取代理费形式从事中介服务。由于车辆购置税目前征收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两种不同购进方式对消费者缴纳车购税的影响较大,采用付手续费方式进行购车,将支付给本级经销商的报酬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中剥离,从而消费者可少缴车购税,因此,购车一族应把握购进方式利润平衡点,多选择付手续费方式购车,同时从减少车辆流通环节入手进行购车,所以消费者要尽量向上级经销商或生产厂家购车,以在获得价格优惠的同时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7-28】 甲某从浙江温州市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一辆帕萨特—领驭轿车,该级经销商开给甲某机动车发票注明价格为180 341元(不含税),乙某也从同一经销商处购同型号车,不过乙某以支付手续费10 000元由经销商到浙江杭州经销商处购车,乙某另外支付购车款170 341元(不含税)给杭州经销商,由杭州经销商向乙某开具机动车发票,则甲某应缴车购税=180 341×10%=18 034.1元,乙某应缴车购税=170 341×10%=17 034.1元,两者相差1 000元。

二、正确区分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中明确指出,《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购车一族应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透彻,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并入价外费用计征车辆购置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由于使用委托方票据,当然也就不征收车购税了。

【例7-29】 甲某于2013年4月23日从杭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150 000元(不含税):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临时牌照费用500元,代收保险金3 500元。上述费用合计154 000元,上述款项全部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机动车发票,则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54 000×10%=15 400(元)。若汽车销售公司采取支付车款150 000元开具机动车发票,收取的代办临时牌照费、代收保险金、分别开具交通部门、保险机构的发票给甲某,则甲某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50 000×10%=15 000(元),两者相差4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每一辆车税务部门已经核定了最低计税价,在汽车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时,按销售价格完税;如果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时,按最低计税价完税;如果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购车人可以选择车价和价外费用的分开支付方式,以节约车辆购置税。

三、延后部分商品购进时间或选择别家购进

对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款、支付的车辆装饰费用等应于缴纳车购税后再购进,或选择别家经销商处进行购买,因按现行税法规定,对消费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零件、车辆装饰费等,若付车款时同时付款且开具在机动车发票中,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若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因此建议购车一族对车辆维修工具及汽车装饰等可采取日后再配或到另外经销商处购买,以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7-30】 甲某在一家汽车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车辆价格为234 000元,他还购买了工具用具6 000元,汽车装饰费用25 000元,3项价款由汽车销售商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合计金额265 000,则其应缴车辆购置税(234 000+6 000+25 000)÷(1+17%)×10%=22 649.57元,若甲某在购车过程中,除了购车款,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而是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购买工具用具6 000元、对车辆进行装饰25 000元,则其应缴车辆购置税=234 000÷(1+17%)×10%=20 000元,两者相差2 649.57元。

四、车辆销售商身份的选择

车辆购置税由购买者缴纳,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机动车时要从经销商入手进行相关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出口零税率及部分货物国家规定13%税率外,其余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3%。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总局文件可知,上述所指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征收率是指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对由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经销商及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该类经销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购税纳税人一律按3%征收率换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对该类经销商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购税纳税人按17%增值税率换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所以,对于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机动车计算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不同的: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机动车,应纳车购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7%)×10%;

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中购买机动车,应纳车购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10%。

因此,消费者购买同类型机动车,付同样的购车款,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经销商手中购买比从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处购买可少缴车购税。

【例7-31】 浙江省温州市甲某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汽车经销商购进一部北京现代BH车,发票开具金额为105 000元。乙某从小规模纳税人的某汽车经销商购买同类型车,价格同样为105 000元。

根据规定,甲某能提供该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则在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金额为:105 000÷(1+17%)×10%=8 974元。

乙某应申报缴纳车购税为:105 000÷(1+3%)×10%=10 194元。

乙某比甲某多缴车购税1 220元。

通常一般纳税人企业规模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规模大,后续服务可能会更好。而对于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周到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尽管其销售价格可能会高些,但客户从减少汽车使用的后顾之忧考虑,一般会更乐于选择这样的销售商。如果只为少缴一点车辆购置税而忽视了销售商的品质,以后所受的损失绝不是所节省的一点税所能弥补的。

五、选择优惠

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还需注意对特定群体及单位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享受免税、减税资格。

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挥型号的车辆;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个人自用固定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一辆自用小汽车。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年11月10日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09年1月19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009年2月25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2009年9月9日

5.《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2011年7月15日

6.《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2011年8月17日

7.《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8.《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2012年7月9日

9.《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年5月24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2008年11月10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2008年12月15日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2012年7月13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2000年10月22日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816)]2002年9月11日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821)]2006年11月30日

16.《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2007年8月14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2011年12月5日

18.《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2011年12月19日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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