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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的哲学原点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其实也是关于制度设计原点的一种建议。所以,自然状态、正义观念与绝对观念是近代以来关于制度设计出发点的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
制度设计的哲学原点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二、制度设计的哲学原点

如果对近代以来的制度设计进行哲学梳理的话,可以发现,主要存在着作为原点即出发点的三种建议: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基本上是从“自然状态”出发的。罗尔斯的贡献是提出了“原初状态”,但是,他与早期的启蒙思想家不同的是,启蒙思想家在自然状态中强行设定了“人权”,而罗尔斯则在“原初状态”中发现了“正义观念”。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立马就让我们联想到了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而且让我们真正读懂了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走出哲学思辨的世界而作用于现实世界的内涵。也就是说,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其实也是关于制度设计原点的一种建议。所以,自然状态、正义观念与绝对观念是近代以来关于制度设计出发点的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

总的说来,近代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支配性地位的社会基本制度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的设定之上的,或者说,启蒙思想家们是从自然状态之中推导出了“天赋人权”,然后,又在天赋人权这一假设基础上建构了近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如上所述,罗尔斯的正义论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对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思想的批判,或者说是对启蒙思想的反叛。有些学者将罗尔斯的理论称作“新契约论”,目的也是要说明他与近代早期启蒙思想的不同。不过,在我们看来,罗尔斯在构想一种提供正义的制度时实际上是对早期启蒙思想作出了模仿。只不过罗尔斯是把早期启蒙思想赖以出发的自然状态改写成原初状态后从中发现了正义观念而已。具体地看,罗尔斯也有着论证逻辑上的更为精细的特征,即不是武断地直接从原初状态中设定正义观念,而是在原初状态与正义观念之间加上一个对原初状态的进一步规定,即把原初状态说成是“无知之幕”。也许人们会以为罗尔斯只不过是对原初状态作出了进一步的描述而已,其实,这一点不是那么简单。因为,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在提出自然状态时,只描述了自然状态中的状况,虽然霍布斯的描述与洛克不同,但最终形成的共识是自然状态中的人是理性的,因而能够起来自觉地订立契约。罗尔斯的一个“无知之幕”的设定使人的理性一下子消失了,把原初状态中的人都置于一种浑浑噩噩的境地了。尽管如此,罗尔斯对近代早期启蒙思想的复写还是不难发现的,基本思路的一致性也是如此惊人。这样一来,罗尔斯关于制度正义的追求也就变得可疑了。因为,既然近代早期的启蒙思想家们在自然状态的前提下建构起来的制度已经出现了问题,那么,在对启蒙思想的模仿中提出一个原初状态,然后在原初状态的基础上去建构提供正义的制度,又如何能够保证这种制度在提供正义的问题上不会发生偏离呢?就“无知之幕”而言,在现实中我们也确实能够找到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比如,在选举过程中,由于有着匿名投票的制度设置,被选举人在选举结果公布之前,可能会处在“无知之幕”中。再如,我们也见到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些匿名评审制度,对于被评审者而言,也处于“无知之幕”中。但是,这些情况都属于一种单向的、部分的“无知”,即使使用了双向匿名的方式,评审者的偏见等也会反映在其评审之中,这种偏见是不再能够被认为是一种“无知”的。所以,如果在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建构方面借鉴这些做法的话,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尽管罗尔斯有着追求正义的善良愿望,但是,如果他是在匿名评审制度那里获得启发而去构想提供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的话,则是不慎重的表现,即使他进行理论证明的逻辑显示出了他作为哲学家的严谨风格,而对于现实而言,他的这些逻辑证明也是无益的。

在走出“无知之幕”后,罗尔斯便开始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叙事方式进行正义的思想建构。表面看来,罗尔斯要谋求的正义是一种“重叠共识”而不是黑格尔的普遍同一性,但在实质上,他们之间是一致的,只不过提法上不同而已。因为,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实际上也是要求在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间建立起共同的东西。罗尔斯把这种共同的东西视为“正义观念”,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如果表述为正义观念也未尝不可。只不过黑格尔是在历史的逻辑展开过程中贯穿绝对观念,而罗尔斯是在各种学说的平面并列中共享“正义观念”而已。所以,他们所追求的,都是具有普遍同一性的绝对性存在。应该说罗尔斯也意识到了他的“正义观念”的绝对性,为了淡化其独断论的色彩,才一再申辩说,“正义的观念”“将是政治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含的特殊形上学学说或认识论学说。”[30]但是,这种辩解是没有用的,终极存在的绝对性并不因为限制领域或限制范围而改变。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念”看作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理念,而“基本结构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结构”。[31]如果我们比照黑格尔的“历史”也在其终点上完成了一个封闭的“圆圈”的话,那么罗尔斯无非是把这个“圆圈”放到了一个平面上,并按比例缩小而已。

黑格尔的绝对观念是服务于一个“完备学说”的,也正因为有了绝对观念,才创造出了一个完备学说。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更直白地道出:“这种政治观念是一个组合单元,一个本质性构成部分,它适宜于形形色色的合理完备性学说,并能得到它们的支持,这些学说在社会中的长期存在是由这种政治观念规导的。”[32]可见,罗尔斯在“完备学说”的意义上赋予了他的“正义观念”比黑格尔的绝对观念更为普遍和更为绝对的内涵。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还只是他自己完备学说的终极存在,而罗尔斯则要求他的“正义观念”成为一切合理的完备学说共同拥有的“重叠共识”。在现实的历史进程和社会实践中,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要通过人的“自我意识”而被发现,在黑格尔学说的完备体系中,人的自我意识无非是绝对观念这种客观精神主观化的过程,是绝对观念自我意识的一个环节。罗尔斯几乎也作了同样的表述,他说:“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存在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而一般说来,这种传统的内容至少能为公民的教养常识所熟悉和理解。人们把社会的主要制度及其被人们所接受的解释,看作是隐含地为公民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则的资源储备。”[33]这无疑是说,“正义观念”是通过民主社会中的人们而被意识到的一种普遍存在。所以,我们说,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是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的翻版。也许,罗尔斯并不想抄袭黑格尔,但工业社会的思维模式决定了一切思想家都只能去寻找终极的普遍同一性的绝对存在。就此而言,罗尔斯的理论也不可能成为规划新社会蓝图的理论基础。所以,思想界对罗尔斯的推崇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的。虽然罗尔斯极力想描绘公平合作的社会图景,但囿于近代工业社会的思维模式,是很难完成这个心愿的。不过,黑格尔在逻辑叙事的终点上实现了对普鲁士制度的辩护,而罗尔斯则对近代以来的制度进行了全面审查,即用正义的标准度量既有的制度,并使自己的思想成了制度正义的建言,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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