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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教关系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教关系姜英梅参照一般政治制度的分类法,伊朗属于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但是其宗教势力掌管了国家一切权力,神权高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权掌握在领袖和监护委员会手中,凌驾于三权之上。共和国总统是继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根据伊朗宪法,伊斯兰议会是伊朗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教关系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西亚非洲研究所卷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教关系

姜英梅

参照一般政治制度的分类法,伊朗属于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但是其宗教势力掌管了国家一切权力,神权高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伊朗,总统并无一般实行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所拥有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最高权威代表,什叶派最高宗教领袖“法基赫”(1)才是国家最高权威和共和国的领导者。伊朗伊斯兰议会是立法机构,但议会通过的所有议案均需经过宪法监护委员会审查。监护委员会成为实际上的最高立法机构,它还有权监督总统选举、议会选举,甚至有权监督专家委员会推选领袖或领袖委员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权掌握在领袖和监护委员会手中,凌驾于三权之上。因此,伊朗伊斯兰革命及其建立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以宗教性和政治性的双重合法性为基础,具体由霍梅尼及其继承者(政治领导人和最高级别的乌里玛(2))来体现。

一、宗教力量制约政府政治

推翻君主专制统治后,以霍梅尼为首的激进派乌里玛集团致力于在伊朗实施“法基赫的监护”的宗教政治理论,打击世俗政界人士。这与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一般民主要求相去甚远,随着宗教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双方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霍梅尼曾利用1979年3月和12月两次公民投票,使“法基赫的监护”合法化和制度化,前者批准建立伊斯兰共和国,后者通过了伊斯兰“专家会议”通过的宪法。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法基赫的监护”具体化。(3)国家政权的核心是法基赫掌权或教法学家的监护(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监护)。因此,拥护“法基赫的监护”成为伊朗政治的一个口号。(4)同时,其他支持法基赫制度的机构也确保了一个联系紧密的权威网络,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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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所有权力集中于法基赫(宗教领袖),法基赫是伊斯兰共和国的权力中枢,政府3个分支机构的权力都必须在法基赫的监督下运作。法基赫行使监护权的关键机构是“宪法监护委员会”,它享有立法否决权,实际上起到法基赫的“辅佐机构和上议院的双重作用”。(5)伊朗实施法治,政府司法部门实施《沙里亚法》,作为法基赫权力基础的乌里玛控制司法系统也就顺理成章。从某种意义上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历史特点是:国家权力逐渐掌握在宗教领袖手里。1988年,霍梅尼宣布“法基赫”的绝对统治,领袖的权力达到顶峰。他死后,由于其继任者没有资格拥有绝对权力,这一集权过程才被打断,国家权力逐渐归于一个集体机构。就此而言,1989年6月霍梅尼的逝世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历史可以划分成两个不同时期:霍梅尼时期和哈梅内伊时期。霍梅尼时期,伊朗的内政外交带有强烈的霍梅尼主义意识形态色彩,是激进的伊斯兰化。哈梅内伊时期的政策基调则是改革与务实主义,即实际上的日趋非伊斯兰化。

(一)宗教力量干预行政机构

根据伊朗宪法,伊朗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共和国总统是继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总统负责实施宪法,协调三权关系,并领导除直接由领袖负责的那部分事务之外的行政事务。伊朗伊斯兰政府建立之后,先后出现过9届总统,现任总统是马哈茂德·艾哈迈迪-内贾德。共和国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总统选举是人民参政的一个机会,但人民的选举权大受限制。首先,是宪法本身的限制。其次,尽管宪法没有对总统候选人设置其他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候选人必须绝对忠于法基赫原则,并顺从霍梅尼。此外,总统候选人资格必须在选举前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如下表所示)。领袖有权介入总统候选人提名,有权批准总统选举,有权根据国家利益的考虑,在最高法院院长宣判总统有渎职行为、伊斯兰议会认为他政治上无能之后,罢免总统。因此,总统并非国家第一号人物,领袖才拥有最高决策权。他统帅武装部队,可以任免军队、治安、司法等关键部门的首脑及半数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他控制着情报机构及广播电视网,还决定总的外交政策

宪法监护委员会审查、否决总统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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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Menashri,1990; Kayban July 9,1987; May 15,1993

①A.William Sami,i“Iran’s Guardian’s Council as an Obstacle to Democracy”,Middle East Journal,Vol.55,No.4,Autumn 2001.

②Bahman Baktiar,i‘Khatami and the Quest for“Islamic Democracy”’,Middle East Insight,Septmber-October 2001.

③http://wwwxinhuanetcom.2005年6月13日。

伊斯兰政治体系的严重分裂以及领袖和总统之间的微妙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伊斯兰共和国政治体系和决策机制的正常运作。

(二)宗教力量左右立法部门

宗教力量左右立法部门主要体现在宪法监护委员会对议会的干预上。根据伊朗宪法,伊斯兰议会是伊朗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但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才可生效。(6)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监护委员会,议会没有合法性”。宪法监护委员会还有权监督议会选举以及公民投票。自议会成立以来,委员会就一直是宗教力量的统治工具。2000年第六届议会选举,改革派以压倒优势获胜,改革派控制的议会成为哈塔米政府的支持者。但宗教力量仍利用手中的权力,阻挠议会选举,否决候选人资格,甚至取消选举结果,否决议会通过的不利于保守派的议案。这一切都导致了对议会代表职能的侵蚀,甚至造成了立法上的矛盾和斗争。

议员服从决定议会职能的外部权力,部分原因是他们认识到这符合政权的总体利益,另一方面这反过来对议员个人也有好处。然而,害怕出现令人不愉快的后果仍然是议员们服从的主要原因。革命后大部分期间,议会一直作为不同政治阵营和利益集团辩论的讲坛,或者是“赞美”领袖和总统的阿谀之所——充分说明议会在国家的真正权力中处于弱势。第四届、第五届议会由于保守派阵营占主导地位,争论相对较少,但在后期,特别是哈塔米上台后,不同权力集团的冲突导致相对平静的阶段陷于紧张。领袖哈梅内伊多次出面发表讲话,重申维护民族团结和确保国家安全是当前首要任务。2000年第六届议会选举,改革派阵营取得决定性胜利,但以领袖和监护委员会为代表的宗教力量,依然利用手中权力干涉立法机构的决策。例如,第六届议会力图审议并修改新闻法,但由于领袖哈梅内伊的反对而未能进行。在第七届议会选举中,宪法监护委员会否决了3000多名改革派成员的候选资格,还包括一些第六届议会成员。此届议会的特点是:主要由强硬派组成,女性议员人数减少,拥有原子科学背景的议员增加。这说明,政府力量和宗教力量之间的争夺还将继续下去。

(三)宗教力量直接控制司法部门

根据伊朗宪法,司法总监是司法部门的最高首脑,由领袖任命,任期5年。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司法总监任命,任期5年。司法部长由司法总监推荐,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负责协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从宪法条文来看,伊朗实施“宪政”和“法治”。但实际上,伊朗在司法领域严格实施伊斯兰法——《沙里亚法》,废除了民法、商法刑法等一切世俗法律,并设立宗教法庭,培训宗教司法人员。实施《沙里亚法》,可以说是伊朗现代伊斯兰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同建立毛拉掌权的伊斯兰政府的主张是密不可分的。但是,《沙里亚法》毕竟是在7~10世纪形成并完善的,其规定的行为准则有些已不能涵盖和适应人类的现代生活。因此,在《沙里亚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和由谁执法的问题上,宗教力量(坚定的伊斯兰主义者)和政府力量(改革派及温和派)之间存在尖锐的分歧和斗争。在由谁来执法的问题上,1989年修宪之后,设立司法总监取代最高司法委员会执掌司法机构,司法总监由领袖直接任命,绝对效忠乌里玛。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建议,宣布对犯人赦免和减刑等也均为领袖职权。从表面来看,伊朗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实际上,伊朗司法部门处于以宗教领袖为代表的宗教力量的直接控制之下,执行宗教领袖的命令。

在如何执法问题上,伊朗当局在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改。革命后初期,出于巩固和维护伊斯兰政权的需要,当权者根据自己对《沙里亚法》的解释,实行了许多较为严厉的做法,伊朗整个社会生活伊斯兰化。在社会、文化生活、教育领域、公共场合妇女着装、男女相处以及婚姻与家庭等事关伊斯兰传统的问题上,伊朗当局都有严格规定,司法部门也严厉惩罚违规者。

两伊战争结束、霍梅尼逝世之后,“法基赫的监护”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宗教力量不得不进行调整,采取较为宽松和务实的政策,严格的伊斯兰教条让位于现实的考虑,世俗主义成分有所增加。前总统哈塔米以温和开明著称,其竞选纲领关键在于突出“政治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多元化、自由化和民主化。哈塔米强调实行“伊斯兰民主”,呼吁重建“公民社会”,实行“法治”,尊重人权,保障出版自由。但是,宗教力量控制了关键性国家权力机构,为了与报界的自由思想唱反调,利用司法手段查封改革派报刊、逮捕改革派成员是他们对付改革联盟的利器,阻挠政府的改革运动。

在伊朗由于缺少有效的政党政治,所有的斗争都是通过个人和新闻媒体。司法机构不仅打击新闻媒体,还对支持或者倾向改革的个人进行人身攻击。除了恐吓和暗杀之外,宗教力量控制的司法部门还常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改革者,企图削弱政府的改革力量。1998年4月,司法机构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逮捕了德黑兰市长吴拉姆·侯赛因·卡尔巴斯奇(哈塔米的亲信)。大多数伊朗人相信,对他的起诉是对哈塔米盟友的政治制裁和警告。宗教力量还在其他方面干预政府政策。2001年8月宪法监护委员会改选的风波以及总统就职仪式的被迫推迟在伊朗政坛引起强烈反响。众多改革派议员和媒体纷纷认为,这是作为保守势力重要堡垒之一的司法总监刻意阻挠的结果。此次投票风波是势头上升的改革派与固守传统根基的保守势力之间的一次平常较量。伊朗国家最高权力牢牢掌握在领袖哈梅内伊手中,宪法监护委员会改选的风波不可能对伊朗政局带来很大的影响。然而这场风波却表明,改革与保守两种势力的较量将更加激烈。

总之,只要伊朗仍处于宗教力量的统治之下,伊朗政治制度中的深刻矛盾就无法解决,宗教领袖依然是人民的精神支柱,伊斯兰意识形态仍旧是国家的指导思想。

二、伊朗政教关系

伊朗伊斯兰政治体系(宗教政治体系)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系统:法基赫系统和政府系统。前者倾向于传统主义;后者倾向于现代主义,它从属于前者。传统主义集中体现为伊斯兰神权政治,其理论基础是“法基赫的监护”,是通过公民投票和立宪来合法化的。现代主义集中体现为宪政主义和共和主义。伊朗的政教关系反映了传统与现代的政治力量对比,它是一对矛盾的对立体,在矛盾—斗争—协调—妥协—新矛盾中曲折前进。

(一)从历史的角度看待宪法

伊朗社会,既拥有千年专制的政治文化,又具有反叛的精神,在革命前几十年,伊朗就吸收了西方价值体系中的民主因素。不同的阶层、利益集团都在探询伊朗社会的新定位,都想使国家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转变,进而加深了社会冲突。到伊朗革命时,伊朗人民已经展开了一个世纪的政治斗争。直到20世纪70年代,伊斯兰主义者在政治斗争中再次获得领导地位。为了维持领导地位,伊斯兰主义者和神职人员不得不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满足参加革命的整个社会团体的要求,因此,就有必要起草一部宪法,在其框架内实现共同利益和共同目的。尽管1979年宪法对法律学家做出很大让步,将议会置于立法中心,但它依然设置了很多障碍,阻止非伊斯兰反对派民主权利的发展。宗教政治体制中的教法学家容忍宪法中的民主因素,并不意味着他们会据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并不意味着伊斯兰国家会确保促进民主因素的巩固和发展。容忍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快地排除宪法中的民主因素。既然无需改变宪法内容,排除的过程就在统治国家的实际过程中进行,尤其是通过将权力集中于领袖一身、排除和剥夺代表性机构的权利、镇压根本的民主权利,等等。但是,经过10年的发展,特别是霍梅尼逝世后,1979年宪法已不能适应革命后正常化以及战后重建的要求,并且由于找不到符合条件的新法基赫而面临深刻的宪政危机。1989年修宪解决了霍梅尼继承人的合法性问题;修宪缓解了行政权力过于分散的弊端,加强了总统的行政权力;修宪打断了第一共和国时期的集权过程,国家权力逐渐归于一个集体机构,包括非民选的法基赫和民选的政府机构。

(二)国家机构中权力的实际分配

在拥有权力的正式的国家机构中,议会是最弱的。它的立法权力只是参与起草法律议案,以此来表明自己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但即使是这类受限制的活动,要想获得成功,也要看凌驾于议会之上的当权的官方、非官方机构是否同意议会决议。这和真正的立法是有区别的。尽管在紧急情况下,霍梅尼允许议会在2/3多数票通过的条件下可以越过宪法监护委员会设置的障碍,进而获得较多的立法权力,实际上议会很少能够享受到这一权利。确定利益委员会建立之后,可以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不考虑《沙里亚法》的决议,这就剥夺了议会通过紧急法案的特权。通过信任票,议会可以决定部长委员会的构成,但它在履行这一特权时,实质是权威机构和权力集团的权力延伸,这些权威机构在其他事情上又决定了议会的构成。

根据1979年宪法的字意来解释,宪法监护委员会是立法的真正来源。但由于两个原因,监护委员会失去了这一地位:立法权集中在霍梅尼手中;立法和《沙里亚法》的最终分离,且国家法令高于《沙里亚法》。霍梅尼的死也没能扭转这一进程,因为确定利益委员会已经建立。该委员会根据国家利益决定问题,而国家利益往往与《沙里亚法》难以调和。宪法监护委员会坚持《沙里亚法》,是因为它从来不承认法律是“国家法令”、应该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制定的原则。宪法监护委员会决定谁会成为议会候选人、总统候选人,或者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而确定利益委员会代表神职人员做出决策。因此,确定利益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尽管霍梅尼在世时它位居第二位。自从霍梅尼死后,由于哈梅内伊权势不足以对它施加权威,确定利益委员会权力不断扩大。这一方面是因为哈梅内伊缺乏必要的说服力量使不同集团采取中庸之道;另一方面是由于保守派阵营力量强大,也不愿意哈梅内伊像其前任那样独揽国家大权。

从理论上说,专家委员会在领袖之上,因为它可以废黜领袖,并选举他人来代替领袖。通过这一权力,专家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对领袖施压,迫使他服从委员会的意愿。但实际上,专家委员会成员都是支持法基赫原则的高级神职人员,他们和领袖的意愿是基本一致的,并且他们在国家和宗教学院的地位与权力足以影响政府政策的方向。

伊朗政府系统的司法部门实际上附属于法基赫系统,其各级官员的产生方式同法基赫系统如出一辙。值得一提的是神权共和国总统的特别作用,特别是在霍梅尼去世和修宪之后。除了是行政机构领导人之外,总统还是确定利益委员会主席、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文化革命最高委员会主席、领袖委员会三人主席团成员之一。此外,总统拥有的真正权力建立在与其他权力拥有者的非官方关系上。如果他面临的是一个强势领袖——哈梅内伊对霍梅尼——总统的影响就会降低。但是,如果领袖较弱,特别是在拉夫桑贾尼作总统,哈梅内伊作领袖期间,总统的影响就会增强。哈塔米任总统时期,由于害怕与宗教和政治合法性日益断绝的意识形态会使领袖孤立于人民,哈梅内伊的作用逐渐接近中间立场,而他本人也日益接近哈塔米。

新总统内贾德得到了宗教界的支持,是最忠实于哈梅内伊的代表人物。

(三)政治与宗教的分离

从立法角度来说,共和国自始更多的是进行政教分离,而非政教合一。神职人员从宗教职能中分离出来的过程也可以说明此现象。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律体系能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吸收如此多的外来因素(民主、自由、共和、法治),而不至于失去自己的传统特性。伊斯兰立法机构的失败在宗教学院造成了一种危机气氛,最先要求对宗教学院和法基赫原则进行改革。但是,改革意味着放弃伊斯兰法律、政府脱离法基赫的控制。因此,无论是内因,还是外因,宗教学院都不会接受:内部意味着它们失去控制权,从外部来看,由于法基赫原则,他们的权力要求才得以合法化,而改革势必妨碍他们的权力要求。所以,在彻底的伊斯兰改革基础上进行的政教分离,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法基赫的许多原则能够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得到同化,而不产生矛盾。改革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世俗化,即宗教与政治的分离。伊朗学者认为东西方对世俗化有不同的概念,世俗化国家的宗教政策也不完全一样。世俗化是把宗教体制和政治分开,而不是把思想和政治分开。伊朗当今为之努力的伊斯兰现代化或许就是这个样子。

(四)宗教政治体制

人们认为革命后的伊朗是伊斯兰的,这是因为伊朗在毛拉统治之下。以伊斯兰的名义,新的国家统治者剥夺了人民的主权;以国家的名义,他们又宣布国家法令高于伊斯兰法令。在神职人员看来,现存的法令足以使他们的国家成为伊斯兰国家了。但这种形式的伊斯兰不再是完美的整体,已经不能用来解决世界上的所有问题。它现在的目的是确保毛拉统治的合法性。革命前,神职人员主持宗教仪式,向人民收取费用以维持生计。现在,他们从国家财政部领取工资。除此之外,有一些神职人员还从国家交易中赚取收入,或者代表他们的委托人利用自身在国家机构中的影响获取钱财和其他好处。这些都是通过政治权力获取的。一般来说,统治阶级在面对政权外部的反对者时会组成统一阵线。但是政权内部的人们又试图将他人排除在权力之外,并且在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包括意识形态取向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了解统治阶级的内部构成,调查不同阵营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注意派系分离或者联盟的真正原因。因此,要知道不同利益集团的实际立场,就要对他们进行长期观察。因为,特定情况下他们采取的立场是政治高压攻势的结果,一旦权力结构发生转移,他们就会放弃这一立场。即使是神权政治体制下的神职人员,在面临权力和政权问题时,也同样采取这种方式——没有固定的同盟,有的只是利益的结合。

三、结语

伊朗伊斯兰革命已经20多年了,面对现代社会的挑战,伊朗人民开始冷静地审视伊朗政教关系。继1997年5月改革派领袖哈塔米当选总统后,2000年2月改革派在伊朗议会选举中获胜,2001年6月哈塔米又以绝对优势蝉联总统职位,并得到宗教领袖和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认可。至此,政府力量控制了伊朗共和国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民选机构的选举结果和宗教力量的认可反映出伊朗人民的选择与社会政治发展趋势。但是,宗教力量绝不甘心将权力和利益拱手相让,宪法监护委员会否决3000多名第七届议会候选人资格(其中大多数是改革派),致使新一届议会主要由保守派组成,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当前,政府力量和宗教力量处于一种微妙的均衡状态,改革派以强大的群众基础挑战保守派掌握的国家机器,从而在伊斯兰体系内实现一定程度的自由化和现代化。当前,伊朗内外环境不容乐观,伊朗社会渐趋强硬。2005年的总统选举高投票率与低得票率表明伊朗民众在政治上走向分化,保守、改革、务实三大派激烈较量。现任总统内贾德严格遵守伊斯兰教义,以强硬保守著称,其内政外交也必然体现这一思想。

就伊朗当前和未来几年的权力均势而言,伊朗不可能出现世俗政治体制;也不可能继续强化宗教统治,甚至建立教权国家;也不大可能像伊拉克那样在美国的军事打击下改变政权基础,成立所谓的“民主政权”。实际上,伊朗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成分和世俗内容将逐渐增多,政府力量必将逐渐加强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控制,神权不再凌驾于三权之上。宗教领袖之于伊朗,就如同女王之于英国,而伊斯兰教内部也有可能出现一次真正的“马丁·路德改革”,成为像基督教那样的、仅仅指导人民精神生活的、不干涉政治的宗教。这种发展趋势决定伊朗宗教统治将逐步“形式化”和“标签化”。(7)但是,由伊斯兰教的涉世性和国内外环境所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伊朗的政教关系还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完全意义上的政教分离还很难实现,甚至还有倒退的现象。内贾德当选总统,说明伊朗政治的保守化趋势,也反映了伊朗当前的政治社会现实。这一结果不仅与西方甚至与伊朗人民的希望相去甚远,但相对于血腥的战争——尽管有可能根本改变伊朗政权——这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原载《西亚非洲》,2005年第5期)

【注释】

(1)法基赫:阿拉伯语“Faqih”的音译,意为伊斯兰教法学家。

(2)乌里玛一词在阿拉伯语中通常泛指所有得到承认的、有权威性的穆斯林教法学家和宗教学者。

(3)伊朗1979年宪法英译本。Se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ic of Iran,Islamic Propagation Organization,p.246.Tehran.该书没有注明出版日期。

(4)Steven Barraclough,“Khatami and the Consensual Politics of the Islamic Republic”,Journal of South Asian and Middle Eastern Studies,No.2,Winter 1999.

(5)李春放:《论伊朗现代伊斯兰政治模式》,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6)伊朗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判定议会通过决议不违背伊斯兰教义,需监护委员会的大多数毛拉同意;判定它不违背宪法,则要由监护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同意。

(7)王京烈主编:《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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