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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供应政策回顾

时间:2022-04-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他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新品种。国家对麻醉药品的应用政策及麻醉药品供应政策,特别是对县以下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供应政策的不断调整,为县以下的患者用上麻醉药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1963年起,国家对县以下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管理政策经历了不准供应、限量供应、计划与备案供应、按需要供应四个阶段。

(一)不准供应阶段(1963-05-31-1978-09-13)

1.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财政部、公安部 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严防流弊的联合通知》(1963年5月31日),明确规定:“对开业医生、医生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及县以下的基层医疗单位、公社医院等,一律不准供应麻醉药品”。

2.卫生部 函复《有关麻醉药品管理总问题的通知》(1963年6月6日),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照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的指示,‘凡县以下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供应吗啡针药’”。

(二)限量供应阶段(1978-09-13-2000-02-22)

1.国务院 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国发[1978]176号,1978年9月13日)规定:“对设有病床,能进行手术或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应经地(盟、州)、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使用。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表’由卫生部规定”。

2.卫生部 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卫药字[1979]84号,1979年2月10日)规定:“对设有病床,能进行手术或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和大中型工矿企业、大型农林牧场、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单位,可向当地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盟、州)、市卫生局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指定的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同时指出:“由于癌症患者的用药,医疗单位在每季供应限量内不足时,可据实上报,经地(盟、州)、市卫生局批准,增加供应量”。

(三)计划、备案供应阶段(2000-02-22-2005-1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规定:即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国药管[2000]60号,2000年2月22日),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实行按剂型分类管理制度。即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他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

(2)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附件三,以下简称“计划表”),报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3)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辖区内批准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注射剂年度购用计划通知各医疗单位,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所在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用。

(4)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的新品种及时通知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将新品种及时补充于“印鉴卡”中。除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新品种。

(四)按需要供应阶段(2005-08-03-2012以后)

1.国务院 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卫生部 发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4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国家对麻醉药品的应用政策及麻醉药品供应政策,特别是对县以下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供应政策的不断调整,为县以下的患者用上麻醉药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县以下的患者真正用上麻醉药品,需要医、药、护、管人员学好、用好国家对麻醉药品的应用政策及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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