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②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③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柜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

1.国家药物政策的目标、内容

(1)目标: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保证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合格的药品,合理用药。

(2)内容:基本药物,价格合理,财政支持,供应体系,质量保证,合理用药。

2.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目的、遴选原则

(1)目的:为了加强国家对药物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环节的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满足社会公众的健康要求。

(2)遴选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二、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

1.卫生事业奋斗目标、性质、方针

(1)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不断深化卫生改革。2010年,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2)性质: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

(3)方针: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药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加强药品管理、促进医药协调发展的要求

(1)制定医药发展规划,使医药产业与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2)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3)整顿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4)重视并积极支持药品、医疗仪器、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医用装置的研制、开发,提高质量,加强生产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3.建立医师、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医药学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有利于确立医师药师的法律地位。

(3)有利于确保医疗服务整体质量。

4.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专门规定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了专门的规定。

三、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内容 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将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合理返还,弥补医疗成本以及社区卫生服务。

2.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常见病、多发病、诊断证明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

(2)目前,重视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

(3)措施:卫生资源供给过量的地区不再新建、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对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整。

3.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经销药品的限制 除可经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常用药和急救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4.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

(1)目的:逐步扩大覆盖面,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要求: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管理机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支付方式,有效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4)改革的意义:为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原因:①医疗行为得到经常性的监督;②增强人们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的重视;③医院追逐药品收入受到限制;④使一部分医疗补偿有保障。

四、农村药品市场管理★★★

1.农村药品供应

(1)农村药品供应应当注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遵照法律规定,规范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价格合理,保证农民健康,让农民得到实惠。

(2)国家政策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通过试点,逐步建立面向农村的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

(3)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也可采取“跟标”的方式参加县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

2.农村药品监督 农村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地区,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保证。

(1)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

(2)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流通领域的整顿和规范。

(3)加大农村地区药品管理法制和安全用药的宣传。

(4)大力推进农村药品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3.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的规定 为贯彻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

(1)概念: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

(2)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品种目录由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设置药柜的条件: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②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③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④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4)申请设置药柜的程序

①提出筹办申请:由申办企业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a.拟设置药柜的企业和药柜地址及其负责人情况;b.药柜经营人员初中或初中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c.拟经营的药品品种。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做出是否同意筹办的决定。

②提出验收申请:申办单位在完成筹办工作后,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柜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对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①药品经营企业对所设置的药柜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②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③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执行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