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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构造。

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准备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送交审查员时,首先应当对专利申请案卷进行核查。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卷不符合启动审查程序要求时,审查员不应启动审查程序,案卷退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案卷管理部门补足缺陷项目。启动审查程序的必要条件包括文件和费用两方面。

1.文件 第一次进入审查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案卷中必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如果缺少其中一项文件或者其中某项文件不属于该实用新型的,即该项文件中实用新型名称与其他文件不一致,则不应启动审查程序。如果案卷中文件份数不够,可以在审查程序中补正。审查员还应当检查案卷中第一装订条中文件和公报袋中文件是否缺页,如其中一处有缺页,可在审查程序中作相应处理;如两处均缺少同一页,则不应启动审查程序。如文件顺序不对,审查员可自行纠正。在其他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属于该专利申请。

2.费用 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及相应费用数额规定,核对案卷中收费凭证或记录,凡缺少或者数额不足的,审查员不应启动该项审查程序。

(二)审查原则

1.顺序审查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案卷备查。

2.书面审查原则 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3.举证原则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

4.听证原则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证据。

5.节约程序原则 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并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当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审查员可以不对格式问题进行审查,不必要求申请人补正其缺陷,以节约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时间和工作量。

(三)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1.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2.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构造。因此,如果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改进仅涉及其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的变化,而不涉及产品的结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以塑料替换玻璃的同样形状的水杯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3.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明确告知申请人该申请的授权决定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要求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该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四)说明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3.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符合逻辑,即技术方案的描述应能解决其技术问题。

4.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5.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表格,但不应有任何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他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

(五)说明书附图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2.附图必须用制图工具按制图规范绘制,周围不得使用框线,图形线条和引出线应为黑色并且均匀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绘制,图上不得着色。

3.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排列,用“图1、图2……”表示。

4.附图的清晰度和大小应当保证图缩小到2/3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的细节。

5.同一零部件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并且与说明书相同,附图中不应缺少说明书中提到的附图标记。

6.多页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

7.附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外,不得有文字注释;关键词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须用外文作出说明的,可将外文加括号注于中文的一侧。

8.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框内的文字必须打字或用仿宋体、楷体书写工整、清晰。

9.同一幅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清楚显示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时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

(六)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5.权利要求中不应当包括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特征,如产品制造方法的技术特征或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

6.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当写入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7.在权利要求中作出记载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补入说明书中。

8.权利要求应当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

9.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是允许的。

10.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语句。

11.权利要求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①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由一句话构成,因此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给出其排序的序号;②权利要求书不应当加标题;③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④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只有绝对必要时才能有表格;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书中如使用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⑥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七)说明书摘要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说明书摘要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摘要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应写明反映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在形状和结构上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不应当写成广告或者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

2.摘要不应当加标题,可连续书写。

3.摘要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

4.全文不得超过300个字。

5.申请人应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摘要附图。

(八)补正文件的审查

1.申请人在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还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申请人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申请人从申请中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附图表示出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过的技术特征,并加入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得到的技术内容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此外,还包括单一性的审查、分案申请的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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