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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判断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0、6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需要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法院正确裁判的关键环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应当以庭审质证为中心,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每一项证据材料都要在法庭调查时出示,并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一、证据的收集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

由于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0、6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他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的主体。

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需要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这说明法院也是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主体。

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特定的范围。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院调查、收集两类证据:

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案件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案件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收集证据的要求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要本着全面、公正、客观、及时的精神,积极地开展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活动。具体而言,应当做到:

1.在范围上,要全面,即对于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都要全面地调查和收集。

2.在态度上,要客观,即要尊重证据材料所固有的客观真实性。

3.在动作上,要及时,即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时,要抓紧时间进行,能快的就不要慢,今天能够去办的,绝对不要拖到明天。

4.在方法上,要适度,即不要用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方法去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也不要使用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或者损人利己的方法去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二、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辩论和质证的基础上,对全部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推理判断,确认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确定其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活动。

(一)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原则

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法院正确裁判的关键环节。它要求审判人员熟练运用专业知识,采取适当的方式,以科学的、合理的标准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鉴别。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即是审查和判断证据应遵循的原则。

(二)审查和判断证据的程序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应当以庭审质证为中心,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每一项证据材料都要在法庭调查时出示,并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部分,即从第47条至第62条,对各种证据的质证作了专门规定。

(三)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院在审核认定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一方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3.判断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注释】

[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2页;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页;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265页;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143页;张晋红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4页。

[2]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143页。

[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153页。

[4]参见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页。

[5]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9页;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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