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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伦理追求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伦理化是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必然选择的有效路径。这就需要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要体现对教师的理解、尊重和关怀。[6]“以人为本”奠定了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基本的伦理价值的基调并明确了制度的价值指向,赋予了制度人性化的灵魂。而民主监督则是促使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得到较好执行的推动力量。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伦理化是对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内涵的伦理价值的诘问,是从伦理价值的角度考量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内涵的伦理价值决定了师德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存在方式。这是因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的内在要求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制度规范的一切约束,只有当其能普遍反映人们的内在要求和道德意愿时,才是充分有效的。也即,一种制度规范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5]所以,教师专业道德制度要想真正成为规范教师道德行为,提高教师道德水平的有效力量,就必须具有内在的伦理价值上的权威性。所以,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伦理化是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必然选择的有效路径。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伦理化包含两个方面,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在应然层面上师德制度应该追求和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是人的主体价值,是要确立和实现人的主体价值,而不是对人的主体价值的贬抑。也就是说,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不能对人只是一种表面的消极意义的规约和限制,在更本质和积极的层面,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应该是对人的关怀和激励,是要激发和促进人的发展和完善,实现人对自身潜能和本质的全面占有。在实然层面上,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伦理化最主要的是要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使制度具有内在的公平和正义并能够通过制度的恰当执行而实现公平和正义。

一、人的主体价值的确立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价值的实现,这是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价值依据。如果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偏离了它的初衷,那么,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只能是异化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师德制度。要实现对人的主体价值的尊重和实现,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就需要从工具性价值目标的沼泽中抽身出来,向自己原初的存在价值回归,使工具性价值真正服务于目的性价值的实现,而不是过度膨胀、异化成为对目的性价值的僭越和抑制。这就需要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要体现对教师的理解、尊重和关怀。“‘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就是把教育与人的幸福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联系起来,使教育制度真正成为‘人性化’的教育制度,而不是束缚人的发展的‘牢笼’;使教育制度不只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手段,而且还能成为提升人的需要层次、丰富人的精神世界的一种方式。”[6]“以人为本”奠定了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基本的伦理价值的基调并明确了制度的价值指向,赋予了制度人性化的灵魂。

在教育现实中,教师的心理压力与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需要在这方面给予教师切实的关心和帮助。因为,在教育的内部竞争和外部竞争日益加剧的现实中,教师面对着巨大的压力,承担着沉重的责任,一线教师共同的感觉是“累”,“身心疲惫”。因此,作为职业倦怠的高发群体,教师的身心状态直接影响着教师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由于身体、心理的疾患而产生的对工作的影响,往往被直接地归因于责任心问题,师德问题。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教师是急需关怀和体谅的弱势群体,教师专业道德建设需要俯下身来,倾听教师的苦衷,理解教师的心声,在此基础上制定内涵关怀品质的相关制度,对教师实施及时有效的关怀和救助,帮助其调整身心状态,帮助其克服职业生活中的困难,使其能够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实现自我的价值,也实现自我对社会的价值。

二、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公正的实现

制度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是制度获得其事实上的合法性的内在依据。因此,公正是制度最重要的伦理意蕴。而制度公正在实际中的实现,很重要的保障性条件是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制度执行过程的民主监督。在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中,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公正的实现使教师专业道德制度能够得到广大教师的内在认同并成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重要前提。因此,为保证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公正,就需要在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中,努力实现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制度执行过程的民主监督。民主代表的是对每一个普通教师的尊重,而只有被尊重的教师才会尊重他面前的制度。

师德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的实现,意味着各项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只有领导和行政人员参与的行政文件的制定,作为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出现在教师面前,而应该吸收普通教师的参与,倾听普通教师的声音。任何制度除非在较为普遍的意义上代表了民意,否则便不可能得到普遍的认同,发挥普遍的效力。教师对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在不同的层面上应该以不同的形式展开。国家和地方层面,应该按比例选择普通教师代表参加,在充分调查和了解广大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意愿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制度。在各个学校的各种具体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制定中,则应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充分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民主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能够赋予制度内在生命力的重要的伦理力量。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民主,意味着改变由于传统的教育和管理思想以及现行的校长负责制所形成种种官僚作风和以“人治”代“法治”的思想,在各种师德制度以及与教师相关的各种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贯彻民主的思想,充分发挥教师工会等组织以及普通教师的民主监督作用,使制度得到公正的执行。制度执行的民主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度的执行使师德低劣的人受到严厉的惩处,以保持教师队伍的纯洁和维护教师的职业声望,同时使师德高尚的人能够得到其应得的尊重,享有应得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回报。也就是说,通过制度的执行,“保证教师的道德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使教师的败德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不能使违反师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守与弘扬师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7]

当前师德中很多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是相关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执行是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的“软肋”。而民主监督则是促使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得到较好执行的推动力量。民主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普通教师师德评价是否公正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师德问题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的监督。而现在,通过发挥学生、家长、社会的作用,对普通教师的师德问题的监督比较完善,而对于校长及各级管理者对师德制度的执行的监督比较薄弱。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对于校长等教育行政管理者对教师专业道德制度执行过程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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