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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社会中“唯他范式”的责任价值

时间:2022-02-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放社会的制度条件以产权明晰为要件。
开放社会中“唯他范式”的责任价值_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的当代论域

二、开放社会中“唯他范式”的责任价值

开放社会是以开放性的社会政治生活、开放性的社会交往以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状态。[7]在占有关系上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由本质上封闭的个人所有制转向本质上开放的社会所有制”的趋势;在交换关系上表现为商品市场经济,开放性的商品交换“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其条件是创造一个不断扩大的流通范围,不管是直接扩大这个范围,还是在这个范围内把更多的地点创造为生产地点”[8]。因此,考察开放社会的技术条件、制度条件和思想观念条件对人们责任价值产生的影响及责任价值范式的转向,才能进一步言说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深层动机。

1.开放社会技术条件下,人们的责任价值从“现实性责任价值”范式转向“评价性责任价值”范式

开放社会的技术条件是社会化、工业化生产[9],在这种技术条件下,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生产潜力大、产量高;交换辐射的范围广;交换超越了人的本能的需求而重新占有对物的增值要素。人们已经开始从人的依赖关系逐步脱离出来,而转向物的依赖关系。萨特称之为“道德意识的东西”,即“本身把自己看做是为了别人”、“和别人有着某种关系的本身”[10]开始从“物的依赖关系”中产生。很明显,人们不再以个人的生存自保为终极价值理想,剩余产品的出现使他们能够萌发“把自己看做是为了别人”甚至“和别人有着某种关系的本身”。所以,人们开始有条件对自身的道德责任予以深层思考,并对存在于社会交往实践中的道德行为及其价值予以科学评价,建立在理性化道德责任基础上,这种以实践的客观态度为标准,以主客体关系的价值为中介的价值判断,形成“评价性责任价值”,它属于责任价值范式的第三层次。

开放社会的技术条件使人们获取产品的方式和途径大大改变,建立在等价交换和货币化分配的基础上,人们的生活态度和经济分配关系也改变了。前者即“以态度为代表的这一类意识,是一种主体性的意识,体现着主体内在尺度的意识,它以价值判断或评价为主要内涵”[11]。而后者即“人们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取决于产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前者决定于后者。也就是说,产权及其衍生法律责任决定人们的生活态度和价值判断。人们的态度又是意志自主的表现,是实践理性的必然结果,包含着责任意识的价值判断。随着分工的扩大化、细分化,分配的多元化、层级化,交往的全面化、复杂化,产权的独立化、明晰化,意志自主使人们的责任也发生了强化和转向。“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2],这种“为我”并非回复到封闭社会的“小国寡民”小生产的自保秩序中去,而是“带有主体以存在和活动为起点,以主体的发展为归宿的意思”[13]。在意志自主条件下,“把自己看做是为了别人”,自己的发展与别人的发展相联系,别人的发展也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态度,就是一种“评价性价值”态度;同样“和别人有某种关系的本身”是以主客体双方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本身蕴涵着评价性的责任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在开放社会,人们的责任价值从“现实性责任价值”转向“评价性责任价值”。

2.开放社会制度条件下,人们的责任价值从“理想性责任价值”范式转向“交换性责任价值”范式

在实践哲学的视野中,开放社会的社会生活诸领域呈现分离状态。开放社会的制度条件以产权明晰为要件。产权是物权、财产权在法律上的确认与归属,是与责任发生紧密关系的所有制关系,表现为货币化的资产有其现实的处置主体、现实的目的取向、现实的需要归属以及现实的价值评估。这样,人们的“理想性责任价值”范式不可避免发生转向。

一般地说,这种转向可以归结为个人“理想性责任价值”范式的转向。事实上,在产权明晰条件下,个人表现出社会交往的独立性、控制事变的能动性、价值评价的目的性和全面发展的创造性。这四个情势都有赖于“交换性责任价值”范式作出阐析。“交换性责任价值”指的是在产权关系明晰化条件下,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有能力权衡责任、分离风险、置换代价、承受损失和度量道德义务所对应的酬答方式,它属于责任价值范式的第四层次。“主体以自身的尺度和方式承担和衡量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并调节自己的需要、目的和行为。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时,对于相互作用的后果负有责任,这个责任是由于主体的地位、需要、目的等本身所赋予的。”[14]而主体的地位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制度条件下才能得到确认,其需要的满足、目的的实现才有合法化的制度基础和秩序基础。换言之,产权清晰为责任价值如何从“理想性责任价值”转向“交换性责任价值”,分离到人们身上并发生作用,提供了制度分析的基础。这就是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人们如何能够自觉履行道德义务的深层动机。

然而,产权清晰只是为人们占有、处置、分配实物或资产奠定了独立化的责任,并不等于人们就能够附带履行道德行为。是选择“惰性实践”行为还是“共同实践”行为[15],是以“信念伦理”还是“责任伦理”作为行动取向准则[16],这需要在开放社会的思想观念条件下加以深入考察。

3.开放社会思想观念条件下,人们的责任价值是两类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建构

开放社会的思想观念条件与开放社会的技术、制度条件相适应。一方面,开放社会的技术、制度条件使人们的责任价值发生转向,另一方面,其思想观念条件又使人们的责任价值发生重构,这个过程就是“现实性责任价值”、“理想性责任价值”和“评价性责任价值”、“交换性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适应,也是两类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建构。

首先,两类责任价值范式内化于诸领域活动中。

第一至第四层次的责任价值范式均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体现在主体性的活动当中。“道德是意志选择的结果,是在实践上表现,而非一种想望。”[17]这个“实践”包含着物质资料生产、社会秩序生产和生活意义生产的全部内容,是实践主体及其意识物质化的过程,是“现实性责任价值”与“理想性责任价值”相统一的过程。韦伯分析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作为社会行动准则的区别时,“着眼于行为本身的价值和行为的可预见效果(后果并不等于目的)之间的不同意义”[18];指出人们以责任伦理为价值取向时,他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行为的后果,他对关联自身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他能够顺应客观世界及规律性对其估量和认定的事实作出选择。人们行为过程体现着“评价性责任价值”;其行为后果体现着“交换性责任价值”。这样,人们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担负着行为后果的责任和行为本身价值的认定,这就是第一与第二层次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适应。

其次,表现为“现实性责任价值”与“评价性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适应。

人们所有行动及其意义归根到底都要回归到个体自身才能得到完善说明,康德强调道德主体为自身立法就是这种回归。当追问人们何以能够按照“道德自身的规则和力量”[19]去履行道德义务时,这一点就必须归结到人们对道德价值的认识、理解和评价,而且还必须把道德价值进一步归结为对责任价值的理性判断和诉求。人们只有理性判断自己行为的社会价值,正确评价满足群体主体和社会主体伦理关系的需要,充分估计行动者初始的目的、后果以及事件全过程的实质意义,形成“评价性价值”意识,这种意识驱动下发生的责任取向才是人们自觉践履道德义务的动机。

再次,又表现为“理想性责任价值”与“交换性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适应。

在开放社会,生活意义是人们的终极追求,理想性的价值关系或价值观念上的联系能够超越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过程的许多障碍回归到交换性价值关系。一切具有理想性的生活意义都不可脱离个人自身生命性的东西、有现实性价值的东西,不能游离功利意识的东西。狄尔泰认为,确定生活中有意义和价值的东西是实践哲学的主题,正是这些东西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奋斗目标和方向。而奋斗目标和方向都是主体功利意识的呈现,是主体“理想性价值”意识的外化,它反映着人们对“生活中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东西”的认定,并形成“交换性价值”意识,再进展到责任价值意识,这个思想积淀的过程是“理想性责任价值”与“交换性责任价值”范式相适应的过程,显现了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深层思想动机。

最后,还表现为“评价性责任价值”与“交换性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适应。

人的主体性意识、个体性意识无疑包含着“评价性责任价值”意识,而他们的功利性意识也包含着“交换性责任价值”意识。主体性意识、个体性意识和功利性意识是开放社会的思想观念条件,这种条件共同建构了人们的责任价值意识。这种责任意识通过自主意志渗透在从“客观为他”到“主观为我”的实践全过程。所以,人们的责任价值是以“唯他范式”为基本特征的两类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建构。

总之,在两类型社会中,人们的责任价值各有其特定的内在规定性,但社会的技术、制度和思想观念条件并不是单独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而是复合地发生作用,从责任与价值的疏离到责任价值意识的复合,体现了一种责任伦理的超越。这种超越在两类型社会状态都可能存在,而正确把握两类责任价值范式的复合建构及其实质转向,为完整言说现代社会人们发生利益冲突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的深层动机,为进一步回答现代开放社会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为合理证明和建构绝对道德的可能范式,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思想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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