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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价值的提炼与供给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2] 凝练出各个民族共有的现代价值理念,通过公民教育等方式来深入少数民族成员内心深处,真正入脑和入心,以共同忠诚于现代国家的信念和价值来凝聚起社会力量,形成良好的民族地区治理秩序。由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生成是与现代化相伴随,并逐步囊括了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性要素,正是因为人被赋予以上要素而造就了公民身份。正是公民具有主体性的内涵,促使了社会成员对其角色地位的合理认知、理

一个社会体系中,人和制度是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人与制度的相互作用、相互协调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动力。在整个国家成长中,其治理体系需要直接面对现代化过程中少数民族成员的种种价值冲突,不能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需要对此进行积极的而有效的回应。因为在少数民族的价值关怀和理念形成过程中,国家的意向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其取向、结构还是表现,这一切背后蕴藏的深刻决定力量就是多民族国家身上所积累起来的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精神与文化,以及其良好的精神生活秩序。一个强大而有力量的多民族国家要实现对多民族的有效整合,其首先遵循的原则不应当是纯粹的制度规定性,而应该是高层次的价值规定性,不仅需要物质化的力量,而且需要确立相当厚实的精神和文化,并与国家与社会的内在精神协调与统一起来。与物质世界和生活相比较,精神生活的秩序是一个社会更内在的秩序,有时可以说是最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组织秩序。对于少数民族成员来讲,“任何一种秩序只停留在制度层面上均不能构成最牢固的秩序,只有秩序在人们的内心凝固化以后,才能成为难以动摇的秩序。”[30] 因此,在整个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框架中,现代国家在民族地区有责任和义务通过不断的供给和提供有效的价值理念,抚慰少数民族成员心灵,激发少数民族社会的内在活力,提供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所需要的价值,从而来构建新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其实,“社会可以是统一的制度,这意味着政治控制的有效实施。社会也可以被统一地协调,这意味社会还可以是一个统一的共同体,意味着所有这些政治整合的形式都依赖于某种程度的共同的文化理解和某些共同的沟通手段。”[31] 面对着现代化所带来的少数民族价值观念变迁,以及存在着族群、宗教、习俗、地域等多重认同排列,就需要国家给少数民族成员提供可行而持续的价值规范供给,使少数民族成员认同整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道路。在此基础上,承担不同角色、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观的少数民族成员,才能以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进行和平地互动,从而避免价值冲突和社会矛盾,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所以,在西南民族地区的治理过程中,国家应该结合多民族社会的精神状况和发展实际,“主要是通过塑造芸芸众生在模棱两可的情景中的认知来影响其行为。它帮助创造了关于什么是合适的和正当的信仰,帮助创造了什么才是事实的知觉,以及大众应该做什么的期待。”[32] 凝练出各个民族共有的现代价值理念,通过公民教育等方式来深入少数民族成员内心深处,真正入脑和入心,以共同忠诚于现代国家的信念和价值来凝聚起社会力量,形成良好的民族地区治理秩序。

如前面所述,长时间以来,少数民族的认同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其价值规范不稳定有关。急剧的社会变迁在迅速改变整个民族地区社会面貌的同时,对于具有浓厚地方性传统的多民族聚居区域改变是不平衡的,对于少数民族成员而言,呈现的状态和表象既有断裂取向的,也有融合取向的。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会面临痛苦的价值抉择,甚至一直会处于漂浮和不稳定的状态,例如一些少数民族成员被迫离开原有居住地集中以后,其产生的实际心理后果和价值反应就是如此。因此,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提炼符合少数民族实际的价值体系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任务。当然,这些价值体系并不是高不可及,远离少数民族成员的现实生活,而是基于少数民族的历史、社会和文化条件,与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紧密结合,并形成价值系统的中坚概念,以便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和落实。其实,对于少数民族成员来说,“如果没有这种理想、希望、期待、标准和意见的表达,从那些正在离开群体生活的社会成员到那些正在进入群体生活的成员,社会生活就不能幸存。”[33] 如果缺少内在的价值追求,不仅少数民族成员的精神生活很难得到满足,而且民族地区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空间也难建构起来,就可能会出现如杜威所讲的那样,由“习惯、成见、阶层利益和体现在制度中的传统等去决定了”[34]。所以,国家进行价值规范的提炼过程中,要与少数民族发展现实紧密结合,把物质生活进步中所释放的能量合理疏通到精神秩序当中,即把民族地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获得的物质成果和制度力量有效引入到民族成员的精神生活当中去,夯实其少数民族价值存在的实际基础,引导少数民族成员在从事各自的工作和事业中,增强对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发展道路的向心力。总之,在中国的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中,价值体系要扮演凝聚社会、整合社会的重要力量,既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发展实际,考虑不同民族成员的实际感受,又要融合国家统一的要素,吸纳社会发展的现实力量,这就决定了其“现在必须是一种伟大的或高层次的文化,不再是一种多样化的,受地方性局限的,没有识字能力的狭小的文化或传统” [35]。至少在考虑少数民族价值层面上,不仅要有国家性,而且要有社会性;不仅要有普世性,而且要有民族性,既有统一性,也有地方性,相互融合,相互交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价值内的现代转型,从而具备自治性、兼容性与灵活性外在特征,更加贴近民族地区实际,更加贴近多民族国家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最终获得动态的稳定性和永恒的生命力。

实际上,任何成熟的现代社会都是建立在公共要素的基础之上,需要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来提供可以支撑的内部世界。面对少数民族在认同序列重构中的多重身份和价值观,如果引入公民这个具有整合式的概念,而不是从具体的某一组织成员的角度来重新定义少数民族成员的身份,则可以提供能够共享的公共价值,为少数民族的有机团结提供基础。这是所说的公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成员身份,而是“拥有共同国家认同、平等权利地位,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公民”[36]。由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生成是与现代化相伴随,并逐步囊括了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性要素,正是因为人被赋予以上要素而造就了公民身份。在此过程中,他集合和容纳了多种现代性价值,形成了主体性、实践性等特点。社会成员要成为公民,除了满足一定的外在形式和规范要件以外,还需要对政治生活中以及自身主体地位的正确把握。正是公民具有主体性的内涵,促使了社会成员对其角色地位的合理认知、理解和把握,并在具体实践中形成了公民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所以,一定意义上,公民身份所蕴含的价值内核,可以给少数民族成员提供积极的价值供给。同时,价值规范的提炼需要来自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推动,而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甚至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为公民身份所包含价值的推行提供了实践上的可能。因此,公民身份和族群身份的内涵发生了关联,在其蕴含的相关要素推动下,公民身份为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价值重构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国家在对少数民族价值规范进行提炼以后,还必须转化为现实的力量,因为仅仅依靠道德建立的联系并不能得以长久。所以就需要国家来推进并加以保证,而且使少数民族成员意识到,如果不是国家来建设一种具有共同思想和理念的共同体,社会将不成其为社会,生活也就很难成为完整的生活。也就是说,价值规范要转化为现实内容,就必须通过国家与社会体系有效地传递给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使其接受和认同国家所遵从的核心价值、基本观念、生活形态和社会理想。这种分配的过程,既是价值理念、基本信仰嵌入到民族地区社会当中,塑造与国家制度和精神相适应的合格公民的过程,也是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实现政治社会化的过程,要实现这个过程,如同洛克所说的那样,“应该利用一切机会,甚至在可能的时候创造机会,给他们一种不可或缺的练习。”[37] 因而,这种价值规范的分配既有国家通过意识形态作用于民族地区社会的一面,也有通过一定文化熏陶来教育少数民族成员的一面。前者通过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来完成,不仅仅简单依靠外在的强制和暴力手段,而需要依靠说服、引导、诱导等柔性策略性供给手段来实现,“民族团结的取得越来越不是通过诉诸血缘与地缘,而是通过诉诸含糊的、间断的,也是规范化的对公民国家的忠诚,这种忠诚或多或少由政府运用警察力量与意识形态规劝予以加强。”[38] 而后者则是在少数民族成员的家庭、学校、媒介等公共社会生活中,通过公民教育等多种措施,使少数民族成员的内在人格属性发生变化,实现对现代公民的自我认同,“人格内在本质的变化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变化,而社会人格的体制限定环境条件只有在内在本质发生变化时才需要加以变化。”[39] 可见,信仰和价值对公民人格塑造往往具有决定性和持久性的作用,是实现少数民族成员公民团结的心理机制和价值基础。而以上两个过程的统一,则表现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内化。它作为一种相对较有效的价值供给的手段,通过塑造少数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来确保少数民族成员的行动与现代公民的价值观相一致,并在集体意识的层面上形成对国家价值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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