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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0多年的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中国民办教育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中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作出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重新确立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制定鼓励政策,支持举办民办教育事业。30多年的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1982年《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首次对民办教育的概念、地位、设置等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成为第一个专门的民办教育规章,为民办教育恢复发展奠定了基础。

1978—1991年,各种类型的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呈现恢复性的快速增长。1992—2001年间,中国民办教育规模不断扩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2]。在政策的积极推动下,民办教育发展迅速,且重点转向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也开始出现。1994年2月,国家教委首次受理和审批了黄河科技学院、上海杉达学院等6所民办高校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

中国民办教育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为此,中国政府着力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在先后出台的《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条款。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2007—2008年国家先后颁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截至2002年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发展到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115.97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幼儿园4.84万所。[3]

图9—1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在学习数控编程技术 张学军 摄

为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解决民办学校的产权、回报、学校内部管理等问题,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民办教育界意见的基础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表决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成为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民办教育事业进入依法发展的新历史时期。中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作出重要贡献。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8710所,在校生(在学人数)达3393万人(表9—1、表9—2)。[4]

表9—1 2000—2010年民办教育机构学校数变化 (单位:所)

表9—2 2000—2010年民办教育机构在校生数变化 (单位:万人)

续表

注:1.表9—1总计包括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2.表9—2总计除包括上述学校和机构外,还包括独立学院;3.两表的总计均不含培训机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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