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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开放性和法制性相结合的教育观念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我们必须树立较之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和民办教育更加开放的教育理念,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跨国高等教育,以十足的信心投身到国际高等教育市场中去。在理念的树立、政策的制定以及具体事务的处理中,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甚至更加超前的意识认识和处理问题,把目光瞄准国际标准和国际高等教育市场。对于一些我国急需而意义重大的合作项目,我们完全可以赋予“超国民待遇”,并大力扶持。

六、树立开放性和法制性相结合的教育观念

中外合作办学的地位之所以能够被逐步提高到“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这种办学形式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不容忽视,高等教育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大的增长;另一方面是由于它在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是我国高等教育对世界开放以及走向世界的窗口和重要途径。由此,我们必须树立较之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和民办教育更加开放的教育理念,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跨国高等教育,以十足的信心投身到国际高等教育市场中去。在理念的树立、政策的制定以及具体事务的处理中,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甚至更加超前的意识认识和处理问题,把目光瞄准国际标准和国际高等教育市场。比如,尽管我国在商业存在方式上,对国民待遇方面不做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禁止给予外国教育投资者某种形式的“超国民待遇”(Super National Treatment),而给予国外这种“超国民待遇”并不违反WTO教育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定,即一个WTO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不应低于其对本国的服务或服务供应商的待遇。而对于是否可以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以“超国民待遇”则没做任何规定,我们只是在此问题上对“国民待遇”不做承诺,这为制定国内法则和政策留下很宽的余地。对于一些我国急需而意义重大的合作项目,我们完全可以赋予“超国民待遇”,并大力扶持。诸如此类可弹性掌握的事例比比皆是,关键是我们要善于利用国际法的灰色区域,开放思想,开拓前进。如果一味地跟在普通高等教育以及民办教育之后,在办学理念、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上亦步亦趋,不仅会使国外合作者丧失信心,也终将使中外合作办学失去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开放和适度超前的教育理念并不意味着在无序和混乱中随心所欲,我们必须在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有序进行,因为合理的监管不仅能够限制和制止中外双方的不法行为,而且对保护合作双方以及教育消费者的切实利益,都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WTO教育服务贸易中的一系列原则必然会运用到中外合作办学之中,根据这一国际法以及国内相关的教育法,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的精神实质必须与国际法一致。在实践中,我们还要善于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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