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档案信息”辨析

“档案信息”辨析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对于“档案信息”与“档案”这两个概念,应当根据信息的定义,并且对照档案的属性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以求准确地运用“档案信息”这个概念。据上所述,我们可以把“档案信息”解释为记载于档案之中的信息。档案中无疑载有档案信息,而且是档案的原信息,但是还必须包含原始载体。

“档案信息”辨析

陈作明

档案界运用信息论原理,揭示了档案所具有的信息属性,这是很有意义的。首先,它有助于人们提高对档案的认识;其次,为档案学界研究和消化吸收信息论原理打开了大门。在运用信息论原理的过程中,很自然地产生了“档案信息”这个新概念。然而,正因为是新概念,所以对它的含义尚无统一的认识,使用起来也很不一致,有的认为“档案信息”就是档案,有的认为“档案信息”仅指档案的内容,是载于档案之中的信息,有的在同一篇文章里同时赋予它若干个含义。这说明我们对于消化吸收信息论原理这项“工程”尚处初创阶段,有待深入研究,统一认识。

笔者认为,对于“档案信息”与“档案”这两个概念,应当根据信息的定义,并且对照档案的属性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以求准确地运用“档案信息”这个概念。

第一,档案信息是依托于载体但又不包含载体的知识内容,档案则是内容及其原始载体的统一体。当今对信息的描述众说纷纭,有的说它是消息,有的说它是知识,有的说只有能够消除人们不确定性的知识或消息才叫做信息,等等。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信息是依赖于物质载体而贮存、传递和交流的内容,不包括物质载体。比如,清华大学教授常迥在《信息系统和信息科学》一文中说:“有的科学辞典里这样说,‘信息就是所观察的事物的知识’。用稍微科学一点的语言来讲,信息就是‘由数据、信号等构成的消息中所载有的内容’。”[1]苏联谢尔比茨基在解释科学信息时说:“科学信息乃是以文献形式传输给信宿的、被传递的科学知识。”[2]如此等等。至于这里所说的“内容”同消息和知识等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因为不属于本文要讨论的范围,可以不参与争论。据上所述,我们可以把“档案信息”解释为记载于档案之中的信息。用完整一点的话来说,档案信息是载于档案原始载体而又不包含其原始载体的内容。固然,在现实生活中,信息是不能脱离载体的。但是,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可以把信息与载体区分开来。事实也是如此,档案内容可以从它的原始载体中复制到别的载体当中去,包括照相、复印,甚至包括口头传达等。这种从档案中复制出来的内容,无论它复制到何种载体上,包括口头传达所使用的空气这类载体,都可以叫做“档案信息”。而且连同它所依托的新的固体物质的载体,可以说是档案的复制件,但是都不能叫做档案。档案必须是档案内容及其原始载体的统一体。档案中无疑载有档案信息,而且是档案的原信息,但是还必须包含原始载体。这里顺便解释一下“原始载体”。档案是由文件转化的,文件的原载体就是档案的原始载体,尔后转换过的任何载体就都不是原始载体了。如前所述,档案信息与非原始载体的统一体,只能是档案复制件而不是档案原件。有些同志把档案内容从档案中复制出来的现象,说成是“游离”或者“分离”。我觉得这不够确切,因为档案内容只是复制到了其他载体上,没有从原始载体中“分离”或者“游离”出去,也就是说,档案原信息没有离开它的原始载体。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通过研究内容与载体的联系和区别,研究了档案信息与档案的联系和区别。若是进一步从信息必能解决人们的不确定性这个角度来研究,又可能会提出更深一层的问题,即是否一切档案内容都可以叫做档案信息?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可能在这里详细论证。但是,我的粗略回答是肯定的。所谓“解决人们的不确定性”,这里所说的“人们”是指全人类,甚至包括我们的子孙,只要其中有一部分人能够根据档案内容解决他们的任何一种“不确定性”,这些档案内容就可以称为信息。档案是具有查考价值的历史记录,没有查考价值就不成其为档案。所以,把档案内容说成是档案信息这个命题,从总体上来说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信息强调知识功能,档案应当兼有法律凭证作用。尽管当今对信息的解释五花八门,但还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强调信息的知识功能而不强调其法律凭证作用。档案内容,不论它依附在何种载体上,都具有相同的知识功能,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只有把档案内容与它的原始载体相统一时,这种统一体才有法律凭证作用。脱离载体的档案信息不可能存在,当然无法作为凭证,把档案信息复制到非原始载体上去,它的凭证作用也会大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今时代,用缩微照相技术复制档案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所有缩微胶卷都有与档案原件相同的档案信息,但是缩微胶卷的法律效力尚未得到各国认可,即使在有了缩微胶卷的情况下,仍要保存档案原件。这些都说明,档案信息与档案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虽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

此外,部分档案还具有文物价值,而任何档案信息都没有这种价值。这是档案不同于档案信息的又一佐证。诸葛亮的《出师表》,就其内容来说,见诸于许多图书和教材之中,可以说俯拾皆是,不足为奇。它对研究历史和历史文书体裁等,可以提供许多信息,能够起到与原件相同的作用。但是,如果现在发现《出师表》的内容及其原始载体的统一体,也就是所说的档案,就必然要尊为国宝了。这里说明了三个问题:①《出师表》作为档案已经失传了,作为档案信息却尚在流传;②档案信息与档案在内容方面尽管相同,但价值却不相同,后者有文物价值,前者没有这种价值;③归根到底,说明档案信息与档案虽有联系,但不等同。

如果上述分析是可取的话,那么,这种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准确使用“档案信息”这一概念,而且也有助于我们准确处理在引进信息论原理时所遇到的其他有关问题。比如,如果你要使用“信息”作为档案定义的属概念的话,就应当考虑到信息不包含载体,以及信息的功能包含不了档案的功能等实际情况。

(原载《浙江档案》1991年第2期)

【注释】

[1]民盟中央科技委员会:《现代科技知识讲座》,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

[2][苏]P・И.谢尔比茨基:《信息学概论》,刘克译,江苏科技出版社1985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