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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辨析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據以上統計數據,《公羊傳》中“我”有83例,“吾”有95例,使用數量沒有明顯的區別。句法方面,《公羊傳》中的二者皆可作主語,“吾”的數量相對較多。這與《公羊傳》的文體有關。《春秋》中衹有“我”而沒有“吾”,且因《春秋》是魯國史記,“我”皆指代魯國,用作複數[3]。

根據以上統計數據,《公羊傳》中“我”有83例,“吾”有95例,使用數量沒有明顯的區別。句法方面,《公羊傳》中的二者皆可作主語,“吾”的數量相對較多。“我”可作賓語,“吾”作賓語的僅1例;“吾”可作定語,“我”作定語的亦僅1例。但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春秋》中有47例“我”,僅2例作賓語,45例作定語。

稱數方面,《公羊傳》中“我”的單數用法比複數少,而“吾”正相反,但也沒有絕對的差異。表示單數的“我”、“吾”都出現在人物對話中,表示複數的“我”、“吾”則大部分出現於解釋書法、義理的作者陳述語言中。這與《公羊傳》的文體有關。由於作傳者本身沒有以個人角度進行的論述,因此也不可能在除了人物對話以外的敘述中出現表示個體的第一人稱代詞。《春秋》中衹有“我”而沒有“吾”,且因《春秋》是魯國史記,“我”皆指代魯國,用作複數[3]。但《公羊傳》中以“吾”指代魯國亦很常見,尤其是用作定語的時候,如“吾成”、“吾大夫”、“吾近邑”、“吾仲孫”等。

“我”、“吾”共現的句子中,二者通常有語法功能的分工,“我”作賓語,“吾”作主語,如:

宋公曰:“不可。吾與之約以乘車之會,自我爲之,自我墮之,曰不可。”(僖21)

楚人謂宋人曰:“子不與我國,吾將殺子君矣。”(僖21)

勇士曰:“……君將使我殺子,吾不忍殺子也。……”(宣6)

靈公謂盾曰:“吾聞子之劍蓋利劍也,子以示我,吾將觀焉。”(宣6)

莊王曰:“子去我而歸,吾孰與處于此?吾亦從子而歸爾。”(宣15)

獻公曰:“子苟納我,吾請與子盟。”(襄27)

獻公謂公子鱄曰:“甯氏將納我,吾欲與之盟。……子固爲我與之約矣。”(襄27)

其言曰:“有能爲我殺殺顏者,吾爲其妻。”(昭31)

陽生謂陳乞曰:“吾聞子蓋將不欲立我也。”(哀6)

以上語言事實正如王力先生(1980:262)所說:“當‘我’用於賓格時,‘吾’往往用於主格”,但他的下一句“當‘吾’用於領格時,‘我’往往用於主格”在《公羊傳》則沒有體現。然而不能據此輕易推論“吾”的語法功能是用於主格而“我”的語法功能是用於賓格。原因有三點:

第一,“我”、“吾”共現的句子在語料中終究衹是少數,大量的語料證明它們皆能用於主格。如《公羊傳》中既有“我乃知之矣”,也有“吾聞之也”,看不出作主語的“我”、“吾”會隨動詞的性質(如及物/非及物,現實/非現實,持續/瞬間等)改變而有所變化。

第二,在《公羊傳》中有一個句子中主語、賓語皆用“我”的情況,如閔公二年:“正我也。其正我奈何?我無君也。”文公十五年:“動我者何?內辭也,其實我動焉爾。”也有主語、賓語皆用“吾”的情況,如宣公六年:“吾不弑君,誰謂吾弑君者乎?”[4]一個句子中,沒有因爲格的變化而改變用詞。

第三,作賓語的“吾”雖然在《公羊傳》中僅有一個不十分典型的用例,甚至在古漢語中亦十分稀少,但不可否認其存在。如《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賂吾以天下,吾滋不從也。”《國語·魯語下》:“雖可以免吾,其如諸侯之事何?”《穀梁傳》莊公元年亦有:“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爲禮也。”如果“我”、“吾”二詞有“格”的差異,就不應當出現這種例外。魏培泉先生(2004:14)曾舉《論語》、《孟子》中的若干動詞和語境彼此相當的文例,得出結論:“在人稱相同的情況下,主位和賓位的代詞形式不一定不同,動詞賓語和不及物動詞的主語所用的代詞形式也沒有趨於一致的現象,及物動詞的主語和不及物動詞的主語形式也不見得有別,此外,及物動詞的主語也不因動詞的類別或時、體的不同而使用不同的代詞形式。”

由上可見,“我”和“吾”沒有絕對的格的區別,因此又有學者嘗試解釋“我”“吾”的格表示的分裂條件。山崎直樹先生(1993)通過研究《左傳》中的此二詞,提出兩條觀點:第一,主語位置上的“吾”通常出現在否定句、疑問詞句、“其”字句等帶有非現實性語氣的句子裏,而“我”沒有明確的標志。第二,限定語位置上的“吾”用於談到說話人自己或說話人個人所有物的時候,以及對與自己屬於同一集團的聽話人談到該集團所有物的時候,而“我”用於對與自己屬於不同集團的聽話人談到說話人所在集團的所有物的時候。

從比《左傳》時代略晚的《公羊傳》的情況來看,這兩條意見都不盡適用。關於第一條,《公羊傳》中主語位置上的“吾”,有不少出現於現實性語氣的句子裏,如隱公四年:“吾立乎此,攝也。”“吾爲之口隱矣。”僖公二十一年:“吾不從子之言以至乎此。”宣公六年:“吾入子之大門,則無人焉。”宣公十五年:“吾軍亦有七日之糧爾。”昭公三十一年:“吾以吾子易公矣。”此皆非否定句、疑問句、其字句,或任何其他非現實性句子。恰恰相反,它們都表示已然發生的確鑿的事情,現實性顯而易見。關於第二條,山崎先生的意見類似於“吾”是包括式,“我”是排他式,正如現代漢語中的“咱”和“我”。同樣可以找到很多反例,如宣公十五年:“吾軍亦有七日之糧爾。”僖公二十一年:“吾賴社稷之神靈,吾國已有君矣。”成公二年:“吾賴社稷之神靈,吾君已免矣。”昭公二十五年:“以吾宗廟之在魯也。”說話人皆是對彼方甚至敵方的聽話人談到己方的所有物,然而皆用“吾”。而唯一一例作定語的“我”,是襄公七年:“以中國爲義,則伐我喪。”這是鄭大夫對鄭伯的諫言,正是“對與自己屬於同一集團的聽話人談到該集團所有物”。據此可以說,山崎先生總結的兩個條件並沒有普遍適用性。

“我”和“吾”在語法方面的分布雖然有一定規律可循,然而在不同文獻中的表現不盡相同,亦無截然分明的界限,句法方面的探討難以有效地辨析二者,因此學者們又從語義方面進行了不少探討。

較早從語義方面探討“我”、“吾”差異的是元代趙德,他在《四書箋義纂要》中說:“吾我二者,學者以爲一義,殊不知就己而言則曰‘吾’,因人而言則曰‘我’。‘吾有知乎哉’,就己而言也;‘有鄙夫問於我’,因人之問而言也。”《說文》我部:“我,施身自謂也。”段玉裁注:“謂己廁於眾中,而自稱則爲我也。”他們的見解相似,即“我”是與他人相對而言,而“吾”僅著眼於自己,沒有對比意味。到了現代,胡適在《吾我篇》中也說:“‘我’字有時亦用於主次,以示故爲區別或故爲鄭重之辭。”“以‘我’字自別於他人,以其著意言之,故用高音之‘我’以代平音之‘吾’。”賈則復先生(1981)作了同樣的闡述:“‘吾’字是就己而言,‘我’字是自別於他人。”

以此考察《公羊傳》中用例,仍然不適用。用“我”的句子,如文公十二年:“而況乎我多有之。”閔公二年:“我無君也。”昭公十二年:“子曰:‘我乃知之矣。’”定公四年:“我主之也。”皆就自身而言,沒有自別於他人的意味。用“吾”的句子,如襄公二十九年:“爾弑吾君,吾受爾國……爾殺吾兄,吾又殺爾……”則明顯是“吾”與“爾”對言。這可以作爲上述觀點的反例。

從“就己”和“自別”的區別,又引申出“我”可表示強調的觀點。金守拙先生(1957)在反對“格”理論的基礎上提出:“‘吾、我’實爲一字之重讀(stressed)和非重讀(unstressed)之別,‘吾’字之後無句讀暫歇,故與其後隨之字有密切關係,‘我’字之後則常有句讀暫歇。”“吾人若棄‘格’之理論,而用‘重讀’之理論,則‘我’字當在重讀之位置,而‘吾’僅在非重讀之位置耳。”周法高先生(1959:56—57)說:“‘我’字用作主語時,大體由於加重語氣(或指‘我們這一方面’)的緣故。”李開先生(1984)亦認爲:“‘我’在句中衹要與他方面稱代詞對待出現,不論‘我’居於何種格位(居主格尤其如此),‘我’都有強調語義、加重語氣的作用,一般都應重讀,而‘吾’在同樣情形下則爲一般表達,無強調意義。”

何樂士先生(1984)通過研究《左傳》中的人稱代詞,認爲“我”的強調意味,主要表現在幾方面:1)作判斷句主語時,表示對自身的強調;2)前後常有某些虛詞成分伴隨出現,起到加重語氣的作用;3)如需將兩方面進行對照或比較,常以“我”與“爾”、“子”、“女”等對稱;4)說話者自己一方在相互對話中將敵方與自己方面對照時,常用“我”與“彼”相對而言;5)出現在賓語前置句中,“我”的強調意味更加突出。與此相對,“吾”則有表示禮貌、自謙的意味。

潘悟雲先生(2002)的觀點是:“信息焦點所在之處用‘我’,不用‘吾’。”首先,動賓結構中賓語是信息焦點,因此衹能用強調式的“我”,而不能用“吾”。其次,上古漢語的第一人稱作領格時後頭不帶結構助詞“之”,是緊密式,用“吾”而不用“我”,如果用“我”作領格,那是特意強調,相當於現代漢語中的邏輯重音。再次,第一人稱充當話題的時候也是焦點所在,所以用“我”不用“吾”。他還從語音形式上分析了“我”比“吾”多後缀*[-λ],這是一種強調式標記。

以上幾位先生的調查語料和理論背景不盡相同,但結論都傾向於認爲“我”較“吾”更表示強調。這個結論所遭遇的困難是:第一,如上所述,“吾”也能與其他人稱代詞對待出現,這並非“我”的專利;第二,“重讀”與“非重讀”,在古漢語書面材料中難以分辨,很多情況下依賴於不同分析者的語感,故而多有偏差。金守拙先生提出的“句讀暫歇”,也並不易於操作,如“我乃知之矣”、“我能敗之”等,“我”之後並不能停頓,而“吾”之後也未必沒有句讀暫歇,如《左傳》襄公二十二年:“譬諸草木,吾,臭味也,而何敢差池?”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能體現出強調特點的基本都是居於主語位置的“我”,居於賓語和定語位置的,就很難判斷它是否應該重讀,是否表示強調,如“以中國爲義,則伐我喪”,“我”似不當重讀,並不如潘悟雲先生所認爲的那樣是“特意強調”。

杉田泰史先生(1993)有另外的創見。他通過考察《論語》中的“吾”和“我”,提出兩條語法規則。規則A:第一人稱代詞由述語動作的意義不同而有分工,積極性述語由“吾”作主語,消極性述語由“我”作主語、賓語;規則B:第一人稱代詞由對動詞的位置而有分工,動詞前面用“吾”,動詞後面用“我”。“吾”忠實於規則B,被命名爲“先行型”,“我”忠實於規則A,被命名爲“消極型”。規則B是句法方面的問題,上文已經提到它不是普遍適用的,在此不贅述。對於規則A,杉田先生解釋道,判斷“積極/消極”的標準在於“主語做動作的動機或原因是否出自主語自己”。以此來考察《公羊傳》文例,仍然有出入。較爲明顯的是“我主之”、“我能敗之”、“我貳也”、“我動焉爾”等用例,皆出自主語主觀意願,無論如何不能稱爲“消極型”。杉田先生提到:“凡‘得、能、欲’等動詞,後面帶其他動詞而把它用作賓語的時候,主語第一人稱代詞無條件地都選擇‘吾’字。”但《公羊傳》中的“我能敗之”一句便是反例。

總結以上各種觀點,並參以我們根據《公羊傳》文例所作的分析可見,關於“我”、“吾”語法、語義功能的區別,尚未有一種能通過任何語料測試的解說。張玉金先生(2004、2008a)認爲“吾”可能是宗周的方言詞,在西周時代,這個詞還沒有進入共同語,但到了春秋時代,出現的頻率增多,使用的範圍擴大,進入了共同語。也就是說,“我”、“吾”或是從不同方言區進入一個共時語言平面內並存,因而它們本來沒有絕對句法、語義功能的分工。隨着共存時間越來越長,在語義場的磨合過程中,逐漸產生各自句法、語義的傾向,如“吾”少作賓語,“我”多表區別和強調等,但和大多數的同義詞一樣,它們的各種功能有相交,不是截然對立的。當然,這個觀點在沒有獲得充分的上古漢語方言材料支持之前,也僅限於一種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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