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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是教育的保障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学生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从法律、权利的角度讲,保护学生受教育权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自然也不例外。

第四节 法制化是教育的保障

近年来,有关教育侵权及学生状告教师和学校的事屡见报端,而且可以肯定地说,更多的教育侵权事件还没有被披露。就已经披露的案例来看,多为教师败诉。面对判决,教师和学校总感到很委屈,觉得自己是一片好心,是为了学生好,是对家长负责,怎么“好心反被当作驴肝肺”呢?一些老师更是觉得:这还了得,今后学生还能管吗?

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就在于传统观念中很少将学生视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人来看待,甚至根本就没有认识到学生还会有这个权、那个权的。说到底,这是教育者滞后的学生观与学生主体意识日渐崛起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也是学生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撞击的结果。

一、如何行使教育权利

如何减少和避免教育侵权事件,从观念层面看,就是要正确认识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相应地,就是要正确看待教师主体性的问题。可以说,现在多数教师都存在着主体性发挥过度的现象,在一些教师看来,自己俨然就是主宰,就是真理的化身。

影响教师主体性发挥过度的主观因素大体有:

(1)认识因素。不少教师将教育理解为“教训”“制服”,认为学生无知,缺乏自控能力,不会管理自己,教育他们就要来个“下马威”,不然的话,教师的尊严何在?

(2)情感因素,尤其是职业道德感。教师在过分焦虑、心情不好、情绪不稳时,都可能出现有失分寸的行为。在职业道德方面,有两种较极端的情况:一种是责任感甚强,不切实际地严格要求学生,过分强调“严师出高徒”;另一种是责任感不强,缺乏爱心,讨厌学生。

(3)行为因素。不善于用适当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批评学生时语气过重、对学生的态度粗暴等。

教师应对照以上原因检讨自己的教育行为,要注意自身主体性的发挥不能以压抑学生主体意识为代价;否则,只能培养出一代代缺乏主体意识的“顺民”“奴仆”,于学生、于社会都是有害无益的。教师要有恰当的权力意识与合理运用权力的行为,“权力不仅相当于人的行动能力,而且相当于人一致行动的能力。权力从来不是个人的财产,它属于集团所有,并且只有当集团保持聚合的时候,它才继续存在下去。当我们说某人是‘有权的’,实际上说的是他被一定数量的人们授权给他以他们的名义行事”。因此,教师在自己渴望正当权力的同时,应该想到学生对权利的需要;自己要行使权力,还要允许他人有否定自己不合法行使权力的权利;自己不合法地使用权力,就是剥夺别人的合法权利。

二、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教师不只是懂得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就够了,他们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多学点教育学知识、心理学知识,包括教育法律知识。懂得法律中有关学生权利的规定,是科学地教育、管理学生的前提。

(一)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学生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从法律、权利的角度讲,保护学生受教育权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指学生依法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他人不得以诽谤、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形式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对学生人格尊严的蔑视实际上是一种“心罚”。

(三)身体健康权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不得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体罚”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但“变相体罚”却时有发生,比如,某学生违纪了,罚他打扫教室或“包干区”以“劳动改造”,罚学生当众做某一个动作,罚超量做作业,罚吃、喝东西等。

(四)表达自由权

《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自然也不例外。言论表达的方式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发型、衣着等。当然,学生的言论表达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对于具有破坏性、危险性的言论表达,学校必须加以制止。判断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否具有破坏性、危险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比如,学生不可以染发、穿奇装异服,男生不能留长发,但不能强行要求学生一律留什么样的发型,如男生必须留平头、女生必须留短发等。

(五)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也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在学校里,教师怀疑某生有偷窃行为,对其搜身或搜查其书包、“罚站”限制其自由等,都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

(六)隐私权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私人的、不愿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的权利。这方面的问题也不鲜见,比如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翻看学生的日记,并就其中的内容在全班对其讽刺讥笑。

按成绩安排学生座位,也是间接侵害学生隐私权的一种。有的是将学生按成绩好坏依次由前向后排,成绩最好的学生坐第二、三排,成绩差的学生坐后面。有些学校,考试座位的安排也依据成绩。表扬优秀,给其他学生树立榜样是应该的,但不能根据一次考试成绩就给学生贴上标签,而且这一做法的效果到底如何也很难说。有“愈挫愈奋”精神的孩子毕竟是少数,“大排队”的方法对少数孩子可能有激励作用,但伤害的却是大多数孩子的自尊心和进取心。

(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八)财产权

学生的财产权应受到保护,教师不得随意收缴学生的财物,更不能收缴不还;不能公开或暗示学生、家长送财物;不能强制推销校服、运动服装;不能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另外,“以罚代管”也是不允许的。

比如,北京市某校一学生家长收到学校发来的罚款通知:“家长同志:您的孩子某某同学,于某月某日因某原因违反了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圆的处理,特此通知。”学校也许有学校的理由,诸如罚款只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目的绝不在于钱,而是希望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能够从中受到触动,避免再次犯错。然而,从教育、道德的角度分析,以罚款作为教育手段与我们的教育宗旨、教育原则不符,而且因为钱是父母的,学生体会不到挣钱的辛苦。从法律的角度讲,学校对违纪学生采用罚款措施是不合法的,它也是一种对私有财产权的间接侵害。

(九)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学生的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学业与道德品质评价与学生将来的升学、就业息息相关,甚至会对他们一生的成长产生影响。

在现实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的行为通常有:为升学、评奖之需,教师私自涂改某些学生的学业成绩记录和操行评语;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透露或泄漏考试内容,在阅卷过程中改分数、扭曲学生的真实成绩;依学生门第出身“嫌贫爱富”,歧视某些学生等。在现有的筛选型教育模式中,将此学生的成绩记录和品行评定不切实际地抬高,无形中就压制了彼学生的发展机会,这对后者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从轻来说,它是一种“教育腐败”;从重来说,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十)申诉权和诉讼权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在英国,一般认为教师应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不应是“过分谨慎的父母”。英国的判例法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话:“一个孩子扭伤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曲了他的精神更好一些。”

学生有权利,也有义务,比如,要遵守法律、法规;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要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相应地,学校为了完成其任务,也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因为义务与权利从来都是“孪生兄弟”。如学校有权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激励或处分等。只是,我们在实施这些权利的时候,一定要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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