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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学校的“司法机关”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育才学校的最高裁判机关为校务会议,以及必要时组成的裁判委员会。可以看出,育才学校的校风纪委员会是校内的“司法机关”,其解决校内人员之间的纠纷,行使的是审判机关的职权;其监督制止校内“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行为提起“公诉”,行使的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在学校里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并且明确相应的上诉机制,除了陶行知举办的育才学校,恐怕再也找不到第二例。

(四)校风纪委员会:育才学校的“司法机关”

根据《育才学校公约草案》,育才学校的日常监察及裁判机关是校风纪委员会,其委员包括学生代表每组1人、全校工友代表1人,再由指导员、艺友选出与学生、工友代表总和同等数之代表,经校务会议核准后充任,主席由校务会议推选。校风纪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监察校内成员违背学校公约及纪律的一切不法行为;向当事人提出警告;裁判校内人员间的纠纷;遇学校成员犯重大过失时,以监察者之资格向最高裁判机关提出控诉。育才学校的最高裁判机关为校务会议,以及必要时组成的裁判委员会。最高裁判机关的职权是,受理校风纪委员会之控诉;受理不服校风纪委员会裁判之集体生活分子之上诉。

可以看出,育才学校的校风纪委员会是校内的“司法机关”,其解决校内人员之间的纠纷,行使的是审判机关的职权;其监督制止校内“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行为提起“公诉”,行使的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时,育才学校的校务会议还承担“上诉法院”的职能,就解决校内人员的纠纷而言,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校风纪委员会的裁判,上诉至最高裁判机关校务会议,显然是实行“二审终审制”。

在学校里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并且明确相应的上诉机制,除了陶行知举办的育才学校,恐怕再也找不到第二例。只有深谙民主与法治精髓的学校管理者,才会有此创举。孟德斯鸠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一些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14]这就是说,如果权力不分开,就会导致专制或独裁。法治、宪政的初衷即为控权。育才学校的举办者将校内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适当分离,其意图是为了保证在解决校内人员纠纷或制裁严重“违法”行为时,须由专门机关依照预先规定的程序作出公正裁判,以维护校内“公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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