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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构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司法机关的构成司法机关是指解决法律关系冲突,使其制度化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行驶审判权的法院,广义上的司法机关还包括负责刑事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及个别的资本主义国家,视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其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日本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二十多种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干预。

二、司法机关的构成

司法机关是指解决法律关系冲突,使其制度化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行驶审判权的法院,广义上的司法机关还包括负责刑事公诉检察机关以及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3]

(一)检察机关

1.检察机关的产生

近代检察制度最早形成于法国和英国。法国的检察制度系由中世纪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成。庄园法庭由庄园主主持审判,管家出庭负责告发。后来,告发之责逐渐由职业法律工作者担任。1302年,国王腓力普四世(1285—1314)发布敕令设立检察官之职,检察机关遂成为专门的公诉机关和制约审判机关的法律机构。17世纪以后,为欧陆各国所仿效。英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古代为英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公元1461年,国王的律师被改为总检察长,标志着英国检察制度的初步确立。1515年,国王辩护人改称为副总检察长,1827年增设追究破坏王室利益以外案件的检察官。但英国的检察机关直到1879年才根据1878年颁布的《犯罪追诉法》正式建立起来。

2.检察机关的性质

检察机关就其行使权力的性质而言,同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之间区别何在,人们的认识和各国法律的规定有不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及个别的资本主义国家,视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其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最典型的是前苏联1979年的检察院法第1条规定:“根据苏联宪法的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和他所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长,对所有各部,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企业、机关、组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和管理机关、集体农庄、合作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是否严格和一律遵守法律,实行最高监督。”《委内瑞拉宪法》第218条也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于监督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仅将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看待,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公诉,不享有一般法律监督之权,如果说有监督的话,也仅监督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

3.检察机关的职权

(1)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

这是各国检察机关最主要,最具有共同性的职权。具体包括侦查和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指挥和监督执行裁判等。

(2)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

不同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都在一定范围内干预民事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像英国,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对涉及英王和政府重大利益的案件,代表英王和政府出庭,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在美国,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由检察官以政府名义出庭。法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之类无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必须通知检察机关。日本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二十多种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干预。

(3)行政诉讼方面的职权

在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检察长和州总检察长可以参与影响公众利益的国会法案违宪的任何诉讼,联邦总检察长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英国的总检察长在行政诉讼中同民事诉讼中一样拥有自由斟酌权。此外,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的检察机关都拥有在一定范围内干预行政诉讼的权力。

(4)一些国家的检察机关还负有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立法倡议和司法解释之权

检察机关在世界各国的司法活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权力分配体系中,检察权也很好地协调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之间的紧张关系。如1976年美国洛克希德飞机制造公司对各国政客进行贿赂的事件被揭露之后,各国检察机关纷纷行动对本国朝野政治人物展开调查,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日本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的罪名起诉当时的总理大臣田中。然而,基于检察权在刑事诉讼阶段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也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制造了许多错案,如日本的幸浦、二俉杀人案以及松川事件等。因此,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是各国都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法院

法院,英文是Court,原指一个被圈围的场所,后被引申作司法机构解释。[4]性质上,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一般所讲的分权或三权分立,主要指的就是法院的审判权同议会立法权、政府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各国设立的法院,可作如下的划分:

1.按照法系划分,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院的区别。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是:一是英美法系法院注重程序法,对诉讼形式、诉讼程序特别重视,甚至在美国,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被作为宪法权利受到保障。大陆法系的法院注重实体法。二是英美法系的法院普遍实行陪审制。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均起源于英国。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审查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indictment),虽然此制在英国于1984年已被完全废除,但在美国联邦一级及部分的州法院审理重罪案件时仍然沿用。小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其裁决在英美两国已由过去的一致同意改为现在的多数同意。大陆法系的法院,除刑事重罪案件外,一般不实行陪审制,审判活动可以是开庭审,也可以是书面审。三是英美法系法院的审判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又叫辩论制(adversary system),庭审活动集中表现为当事人(或通过其律师)之间以及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对抗,“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一位公断人或不偏不倚的仲裁人,他决定争论的范围以及哪些材料可以提交陪审团考虑。这种从外表看似乎是自由的争议方式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平等这一暗含的前提”。[5]大陆法系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职能主义为基础,证据的调查,诉讼的进行,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完成。法官居于积极的审判者地位。整个庭审活动,都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而进行,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或辩护只是作为对法官调查的补充而存在。这种制度基于的思想基础是,“如果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易于发现真实情况,法官应有权、实际上是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的情况,尽可能避免前后不一致和含糊不清,消除因为诉讼人或者律师不细心和不懂技术所造成的失误”。[6]四是英美法系法院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最为典型的是,英、美两国长期以来保持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套系统,各自适用的法律规则、诉讼程序以及法官的产生、地位、审判方式等都存在较大差别。虽然目前英国的衡平法院组织体系已不复存在,但仍然保留着具有衡平法院性质的大法官法院。美国个别州仍然保留着衡平法院的组织,各州法院的组织、名称及诉讼程序仍然没有实现统一。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组织系统虽然也不单一,但其结构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么复杂。

2.按法院审理案件的性质划分,有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或民事庭负责审理公民、法人之间民事权益方面的纠纷,内容涉及契约、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刑事法院或刑事庭主要负责审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及对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罚方面的案件。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庭主要审理公民、社会组织等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其权益的侵犯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法院就设有专门的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的划分出现问题,例如意大利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管辖权限如何划分,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3.按审级分,则有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各国的初审法院多为地方基层法院,大量的轻微刑、民事案件都由初审法院审理。初审法院的设置,有些国家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管辖的地域同所在区域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一致;英美等国则是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划分司法区,设置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一是不服初审法院或地方法院的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另一是不属于初审法院管辖的重大刑、民事案件。有的是因为其影响大,有的则是因为涉及的标的大。终审法院是指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的法院,不是一级单独的法院类别。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系统中,最高一级的法院都具有终审法院性质,其他的法院能否成为终审法院,要取决于其实行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受理上诉的法院就是终审法院;如实行三审终审制,则受理对二审上诉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的法院是终审法院。绝大多数国家的终审都是在法院完成的,但在英国,上议院和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也具有终审法院的性质。作为议会组成部分的上议院是英国本土刑、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则是英联邦成员国的上诉机关。

4.按照法院管辖的案件划分,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区别

普通法院为受理普通的刑、民事案件的法院,这些案件涉及的主体可以是多方面的,没有身份上的限制和要求,内容一般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或权利的侵犯与争执,有明确的对象。专门法院是指以审理某些专门案件为主要职责的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宗教法院、宪法法院等。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及现役军人及军队中的文职人员犯罪的案件;宗教法院以前的职责是审理教会教徒之间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纠纷的案件,现在仅负责处理教义上的纠纷及对教士的惩戒。宪法法院以解决宪法纠纷及对违宪的法律、行为的判定、制裁方面的问题为主要职责。可以看出,宗教法院、军事法院管辖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的身份,宪法法院解决的往往不是具体的权益纠纷,涉及的案件主体也多不是具体的个人,因而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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