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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这种权力经常以专利证书形式授予,在证书底部盖有封印,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予的权力告知公众。表明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全社会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企业、院所、高校等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不断增强。法律保护和技术公开是专利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以出版专利文献的形式来实现发明创造向社会的公开和传播是专利制度走向成熟的最显著特征。

第一节 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制度的产生

专利源于发明,没有发明就没有专利,但有了发明并不随之产生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产生是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脑力劳动、技术、知识等都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结果。

专利最早出现于欧洲。公元前500年,在今意大利南部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有一种烹调方法曾被授予为期一年的独占权。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市民授予在该城市生产花布的15年的独占权。1324~1377年间,在英国爱德华二世至三世统治期间,为鼓励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在英国创业,使英国从畜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很多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进者被授予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来明人约翰·肯普的织布及染布的独占权利。1367年,特许两名钟表工匠营业。这一时期,专利权主要以独占权为表现形式,目的是用来鼓励新工业的建立,但权力经常被滥用。在英国,这种权力经常以专利证书形式授予,在证书底部盖有封印,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予的权力告知公众。

专利法的产生是在公元15世纪至19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为适应引进技术,建立新工业的需要,解决有关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推广利用问题,在实行专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世界各国树立了典范,带动了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迅速推广。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为《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并依法颁发了世界上的第一号专利。科学家伽利略在威尼斯共和国获得了扬水灌溉机的20年专利权。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专利授权活动出现小的高潮,1561~1590年间,英王批准了有关刀、肥皂、纸张、硝石、皮革等物品制造方法的50项专利。

1624年是专利史上的重要一年,英国的Statute of Monopolies(《垄断法》)开始实施。《垄断法》宣告所有垄断、特许和授权一律无效,今后只对“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14年或以下,在授予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垄断法》被公认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它明确规定了专利法的一些基本范畴,这些范畴对于今天的专利法仍有很大影响。其后,欧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美国的第一件专利出现于1641年,是关于食盐制造的方法专利。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又颁布了美国专利法,它是当时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依据美国专利法授权的第一件美国专利出现在1790年7月31日,是有关碳酸钾的制造方法。法国第一部专利法出现在1791年。这期间各国专利法的共同特征是专利授权时都没有明确的权利要求,而且都不进行检索和技术审查。随后,1800~1888年间,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颁布了本国专利法。

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突出了强制审查原则,1902年修订的英国专利法规定审查员须对50年来的英国专利进行检索,1905年起英国正式开始实行专利申请检索制度。1932年修订的专利法又将专利申请的检索范围扩大到英国以外的国家。二战后,亚非拉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同时,为便于国际合作与交流,产生了不少的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等。

中国专利制度源于垄断权,在清朝光绪年间(1882年),上海机器织布局获得光绪皇帝亲笔批准的“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别行设局”的垄断权;1895年,著名实业家、教育家张謇取得了在通州、崇明、海门免税经营的特权;1889年,光绪皇帝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真正的专利制度建立是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典于1944年5月29日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1949年1月1日实施,现仅在台湾省适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制定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建立起专利制度,1992年、2000年两次修正,充分体现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宗旨。专利制度的实施对激发人民的创造热情,保护专利权人的创造成果,促进创造成果的推广等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据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6月28日报道,2006年6月27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300万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更是时代赋予知识产权事业的需求。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初,中国专利申请总量在近15年里达到了第一个100万件。此后仅仅过了4年零2个月,到2004年3月,中国专利申请总量达到200万件;短短2年零3个月以后,也就是到2006年6月,中国专利申请总量达到300万件,再度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表明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全社会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企业、院所、高校等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不断增强。

到目前为止,专利制度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至今世界上已有195个国家和地区施行了这种制度。现代专利制度是商品经济、知识经济的产物,是经过了300多年演变充实,随着现代化的经济、科技发展正日益趋向国际化的一种制度。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部分,专利法将决定专利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从专利制度的产生可以看出,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障和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品的合理流动和技术成果转化、规范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有序流动的重要制度。法律保护和技术公开是专利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以出版专利文献的形式来实现发明创造向社会的公开和传播是专利制度走向成熟的最显著特征。

二、专利制度的特征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保护发明创造,即通过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换取发明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专利制度包括有关发明创造的奖励条例、专利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专利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专利制度是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问题,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排他权,给了你就不能给其他人。专利法同其他法律一样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科学审查。1790年制定的美国专利法,最先采用了审查制,这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所谓科学审查,就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专利权的获得要经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尤其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技术内容是否具备专利性条件进行审查。

(3)公开通报。是指专利局依法将专利技术的内容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向世界公开通报。专利文件的公开,一是起法律文件的作用。公开宣告专利技术归谁所有,对一个科技工作者来说,对所研究领域的专利说明书必须看,否则如果重复做别人已取得专利的研究工作,即使成功也将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起技术情报信息作用。专利说明书是可靠、及时的技术情报,在制订科研、设计计划及具体研究试制某项新产品时都应参考相关领域的专利。通过相互启发、相互促进,推动科学技术更快进步。

(4)国际交流。专利法是国内法,仅在指定国的领域内有效,大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各种因素来制定。但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议以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使得专利这一无形资产可以突破国家的界限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专利制度对国际技术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专利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已成为经济和技术管理中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管理制度。任一国家的专利制度既要符合本国的国情需要,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要适应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以适应国际化保护水平的要求。

三、专利制度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专利制度保护下的市场竞争是一种有序的竞争,是一种发展的竞争,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共同进步的竞争。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挑战,必须不断完善专利制度,普及专利知识,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专利制度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者。专利制度是用来保护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制度,专利权人就可以依法独占市场,从而获得较好的利润。所以,技术创新成果申报专利获得专利权后成为一种合法财产,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享有垄断的生产、制造、销售进口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企业与个人的技术创新热情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2)有利于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申报专利后公之于众的技术成果,成为社会生产领域可研究与借鉴的技术情报,有利于减少在技术创新上的重复劳动和低水平上的研究与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上进行。

(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在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国际化、关税壁垒逐渐拆除、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只有将发明创造成果依法获得专利权并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

(4)有利于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技术的实施中可获得较高的收益,取得丰厚的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移至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这一点有别于现行科技奖励政策。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将极大促使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创新活动的良性循环。

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谈发挥专利制度重要作用时指出:从质量上看,知识产权制度建立20多年以来,我国人民、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中药、软饮料、食品、汉字输入法,国内申请分别占98%、96%、90%、79%,这是我国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电视系统、半导体、西药、计算机应用,分别占93%、91%、90%、85%、69%、60%。可以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

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所以给国际上的印象是,中国是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例如我国的大型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设备,都是从国外进口: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关键技术50%以上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我国的外贸总额已经居世界第三位,但是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仅仅占外贸总额的2%。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企业,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也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要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对照既定目标,面对世界科技发展形势,现在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四、专利法的理论及其特征

(一)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发明创造者、发明创造所有者和发明创造使用者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专利法依据国家宪法,规定专利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的保护形式,专利权的审批,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专利权的转让等。它是有关专利的一切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专利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利用问题、保护问题和对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如何用法律来保障其权利人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问题等。

(二)专利法的特点

1.专利法是国内法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制定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各国的专利法都只能在本国地区内有效,即没有“域外效力”。因而申请人无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只要在某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该国的专利法就对他适用。一项技术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独占权,必须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2.专利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既对发明创造者、发明创造所有者和发明创造使用者规定出其权利和义务,并对决定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等的必要条件作规定,又对实现公告、确认权利和义务等规定了相应的方法、手续和程序。

3.专利法是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在一般法和特别法调整相同关系时,特别法较一般法优先,这就是法学上的“特别法优先”。

有关发明创造的权力归属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首先应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来解决,若超出专利法的规定时,再依据其他一般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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