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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年度教部推行蒙藏回苗教育计划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乌兰察布盟各旗小学之设立及补助如后:1.四十王旗设小学一所。各县酌予补助,由义教经费拨给之,人口较多之县,应酌量增设小学。(四)乌兰察布盟新设四校,每校二千四百元,辅助茂明安旗两校,每校一千二百元,西公旗每校六百元,共一万二千六百元。(三)国内留学生补助费五千元,以上各项事业费共计四十四万八千元,查二十四年度补助各省边教经费所有节余经费,拟指定作为本年度添设学校及补助费之一部分。

廿五年度教部推行蒙藏回苗教育计划

分训练师资增设小学等项

教育部自二十五年度国家预算内确定边远省份教育文化补助费五十万元后,对于各边省此项补助费之分配数额,经详加审核,业已决定,计受补助之省区为黔、滇、甘、康、青、宁、绥、新、察、陕、川、湘、藏等十三省,并经教部分别指定各省补助费之用途,训令各该省教育厅遵办,兹探志教育部二十五年度推行蒙藏回苗教育计划,全文如后:

训练师资

一、国立绥远蒙旗师范学校,应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招生除二十四年度所招预备班一班外,本年度应添招简易师范班一班,名额以四十名为准,由锡乌伊察各盟旗群,及土默特旗,每旗群保送高小毕业或相当程度之学生二名,其不足之数,由学校迳行招收之。

(二)该校为办理便利起见,得设招生委员二人,分往各盟旗劝导学生入学。

(三)校址及校舍应在归绥附近觅相当地点,建筑校舍限本年内完工(经经已于二十四年度指定)。

(四)课程应遵照本部“修正蒙旗简易师范学校教学科目及各学期每周教学及自习时数表”办理,如发现实际上困难情形,得由该校声叙理由,呈请修正。

(五)筹设附属小学一校。

二、宁夏省蒙回师范,应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现在分设于中阿学校及小学校员轮流讲习所之回蒙师范班,应自本年度起归并,另在相当地点,单独设立简易乡村师范,如未能遵照办理,即由本部派员前往筹设国立学校,以训练该省师资,原有补助该省经费,即予停止发给。

(二)蒙回师范设立计划章则课程详细预算表等,应由宁夏教育厅详为拟具,呈部核夺。

(三)甘肃省应在兰州乡村师范,附设回藏师范班。

(四)青海省西宁蒙藏师范学校,应予充实,班级亦应酌量扩充。

(五)新疆省会迪化师范附设回蒙师范速成班三班,简易师范二班,阿克苏回民简易师范学校一校,本学年均应酌增班级,充实内容,其正在计划中之伊犁塔城两师范学校,如经费困难,可暂缓筹设。

(六)西康省康定师范学校附设民师资训练班,须兼顾夷民师资之训练,其他简易师范科,对于藏文藏语及康藏史地等课程亦须认真训练,本年度并应增加学级。

(七)云南省除省立腾越双江车里等简易师范三校,业经依限成立本年度应增加学级外,其德钦开化两简易师范学校,应于本年九月间成立。

(八)贵州省立青岩乡师,应于本年内建筑新校舍,增加学级,并附设小学一所。

(九)四川省应在夷民较多之处,择一乡村师范学校,增设夷民师资训练班。

(十)湖南省应在苗民较多之处,择一相当地点之乡村师范,附设苗民师资训练班。

设立小学

一、察哈尔

(一)察哈尔部八旗群原有省立小学八所,应由教育厅设法恢复,并酌量扩充之。

(二)锡林果勒盟应遵照本部颁布之察绥两省蒙旗教育实施办法,筹设乌珠穆沁右旗,阿巴噶右旗,苏尼特右旗小学各一所。

二、绥远

(一)乌兰察布盟各旗小学之设立及补助如后:1.四十王旗设小学一所。2.达尔军旗设小学一所。3.茂明安旗补助原有小学二所,应充实师资,添招学生,改善组织,并采用本部审定之课本。4.东公旗设小学一所。5.中公旗设小学一所。6.西公旗小学应缩小行政组织,整理除蒙藏委员会及绥蒙会补助费,暨本旗自筹之款外,其实在不敷之数,再由本部酌量补助之。

(二)伊古昭盟:1.准噶旗同仁小学,应切实予以整顿,校长须以专任人员充任,所有教员待遇,亦应酌量提高新设之初小一校,俟视察后再予补助。2.郡王旗补助原设小学一所。3.杭锦旗设立小学一所。4.鄂托克旗设立小学一所。5.乌审旗设立小学一所。6.扎萨克旗设立小学一所。

(三)归化土默特特别旗旗立第二至第九等小学,大都经费困难,设备简陋,以致无法发展,自本年度起,予以补助,由该旗政府统筹,并切实促其改善。

(四)察哈尔部西四旗原由察哈尔教育厅设立之省立小学四校,应由绥远省教育厅接办,其经常费应由该厅担任,本部视其需要情形,酌量补助之。

三、宁夏

(一)阿拉善旗旗立定远营小学磴口小学,及四坝小学均予以补助。

(二)额济纳旗应即设立小学一所。

(三)省立金积灵武两小学,应增加学校。

四、甘肃

(一)临夏等县除二十四年度已设回民小学五所外,本年度应增设三所至五所。

(二)夏河及拉布楞等处,筹回藏小学三所至五所。

五、青海

(一)蒙古二十九旗设立小学二所(分归左右丝盟)。

(二)补助青海回教促进会所办小学,及海南司令部所设蒙藏小学。

(三)民和县朱福南所办之小学七所,继续予以补助。

六、西康

(一)除巴安雅江两藏小学业已成立外,其尚未成立之四校,应于本年九月间成立。

(二)康定、滤定、九龙、雅江、丹巴、理化、巴安、道孚、炉霍、甘孜、瞻化、白玉、石渠等十三县,已设有小学。各县酌予补助,由义教经费拨给之,人口较多之县,应酌量增设小学。

七、云南

上年度所增设之省立小学三十四校,本年度应予以扩充。

八、贵州

(一)成立之苗小二校,应行扩充。

(二)计划设立之苗小十校,应于本年九月间成立。

九、新疆

根据二十四年度成立小学一千二百四十一校,本年应注意充实内容。

十、湖南

在凤凰、乾城、永绥、保靖等县苗民人口集中区域内,设立短期小学。

十一、四川

在宁雷、马屏、松理、懋汶等地夷番民集中区域,酌设普通小学若干所。

十二、西藏

(一)在拉萨设国语讲习所一所。

(二)在后藏札什伦布江孜亚东济戎聂拉木等处,设小学五所。

(三)拉萨清真小学,照原案补助。

社会教育

(一)在边区各地择定相当地点,装干电池无线电收音机,本年度暂定为十一架,其经费完全由本部担任之。(二)边区各喇嘛寺庙,筹设民众学校六所。(三)补助蒙古文化馆一所。

生产教育

补助中央党部在宁夏阿拉善旗,定远营、青海、西宁、西康、巴安等处,分设初级职业学校三所。

中等教育

(一)补助归化土默特特别旗旗立中学经常费使其扩充。(二)补助青海回教促进会附设中学经常费,使其扩充,改为省立。

国内留学补助费

设置蒙藏回苗留学内地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公费名额十五名。

筹办与督导

以上各项事业,以由主管机关筹办为原则,必要时得分别委托各省教厅,或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机关办理之。

经 费

一、师范经费十七万八千元

(一)国立绥远蒙旗师范三万元。

(二)宁夏省蒙回师范一万五千元。

(三)甘肃兰州乡师附设回蒙师范班一万元。

(四)青海蒙藏师范补助费一万元。

(五)新疆各师范学校经费三万元。

(六)西康康定师范一万八千元。

(七)云南腾越等师范二万五千元。

(八)贵州青岩乡师三万元。

(九)四川夷民师范班五千元。

(十)湖南苗民师范班五千元。

二、小学经费廿一万零六百元

(一)国立绥远蒙旗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经费三千元。

(二)察哈尔部八旗群每校补助六百元,共四千八百元。

(三)锡林果勒盟三校,每校二千四百元,共七千二百元。

(四)乌兰察布盟新设四校,每校二千四百元,辅助茂明安旗两校,每校一千二百元,西公旗每校六百元,共一万二千六百元。

(五)伊克昭盟新设五校,每校二千四百元,辅助群王旗小学二千四百元,补助准噶尔旗初级小学六百元,共一万五千元。

(六)土默特特别旗各小学补助费三千元。

(七)察哈尔部西四旗小学,每校补助六百元,(内加镶红旗聚寿寺小学一所六百元合共五校)计三千元。

(八)阿拉善特别旗小学三校,每校补助二千四百元,共七千二百元。

(九)额济纳特别旗设小学一校二千四百元。

(十)金积灵武二小学,每校二千四百元,又设备费各三百元,共五千四百元。

(十一)甘肃省回藏小学一万五千元。

(十二)青海省蒙藏回小学二万一千元。

(十三)新疆省蒙回维哈各小学二万元。

(十四)西康省藏小一万二千元。

(十五)云南省小学二万四千元。

(十六)贵州省小学一万八千元。

(十七)四川省小学一万元。

(十八)湖南省小学一万元。

(十九)西藏五小学一万二千元,国语讲习所五千元,共一万七千元。

三、社会教育经费一万七千元

(一)无线电收音机十架每架一百七十元,又大号收音机架一千六百元,连同加购电池及旅运费等共五千元。

(二)喇嘛寺庙,设民众学校六所,每校开办费二百元,经常费一千八百元,共一万二千元(除西藏外其余各省均指定上年度边疆教育经费积余项下指拨)。

四、生产教育经费三千九百五十元

照中央党部原计划,本部与卫生署各半分担,计补助三校经费三千九百五十元。

五、中等教育经费

(一)补助土默特旗中学二千四百元。

(二)补助青海回教促进会附设中学(由该省上年度边教节余经费酌量补助之)。

六、编印教科书经费五千零五十元

七、其他补助费二万七千元

(一)补助拉萨清真小学补助费二千元。

(二)补助蒙古文化馆二万元,本项两款预算中已列有专款。

(三)国内留学生补助费五千元,以上各项事业费共计四十四万八千元,查二十四年度补助各省边教经费所有节余经费,拟指定作为本年度添设学校及补助费之一部分。

筹办注意事项

(一)边疆各地设立之各族小学,应照小学规程规定,以地名为校名,不得冠以蒙回苗夷等字样。

(二)本年新设学校,统限于二十六年一月成立,其本年七月至十二月六个月经费,准拨作开办费之用。

(三)如系各族杂处地方,中小学师范所招学生,不限定招收何族学生。

(四)师范及中小学之组织课程等,均须遵照本部法规之规定办理,如有所变更,须呈候本部核准。

(五)未能按照限期成立之学校,本部即停发经费,另行指定用途。

(六)本办法未经规定事项,或须临时变更者,以部令定之。

(七)上年度办理边疆教育工作报告,及边疆教育补助费详细收支报告,未经呈部者,本年度补助费暂缓拨发。

摘自《突崛》1936年 第3卷 第7期 第2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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