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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比较教育的方法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较教育研究者应当在各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从事比较教育研究,以达到揭示教育规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比较教育学的目的。比较教育研究大体可分为区域研究和问题研究这两类。《世界部分国家学前教育报告》是对美、英、日、印四国学前教育体制的比较研究。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想发展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它为我们的实际工作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比较教育研究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比较教育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参考我国近年哲学研究的进展,[1]我们主张比较教育研究应注意下列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提出,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本性,自然界的规律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根据这一原理,比较教育学的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世界各国客观存在着的教育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现实,从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教育规律。[2]

具体而言,比较教育研究者必须坚持客观性的原则来搜集资料,并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各国的教育做出科学而全面的分析。同时,研究者要防止“唯感情论”和“唯生产力论”这两种错误的偏向。

辩证唯物论提出,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发展的动力,是理论的目的,同时还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根据这一原理,比较教育研究必须贯彻实践性原则,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通过实践,检验真理。对于各国在各个时期提出的教育理论和进行的教育改革应该持特别谨慎的态度。判断外国教育理论的优劣或教育改革的成败,需要科学地分析教育实践,经过实践检验的东西,才是符合客观真理的东西。由于比较教育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借鉴,所以还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必须通过本国的实践来鉴别某项结论的适用范围。通过试验,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这是借鉴外国经验的关键所在。

第二,通过实践,发展理论。一方面,比较教育研究者应当关注世界各国的教育动态,了解他国最新的教育实践和教育改革,以为本国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或意见;另一方面,如有可能,也应深入实际,亲身从事一定的实验研究,以便推陈出新,揭示二级本质、三级本质……的东西,使教育理论沿着真理的长河不断前进。[3]

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联系是物质世界的总的特征,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据此,比较教育研究应当遵循系统性原则,用系统分析、系统综合、系统评价的方法,对教育现象做多维度的静态分析,认清教育系统方方面面的本质特征,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4]

第一,教育系统的整体性。教育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具有自己的性质和功能。在观察和分析问题时,一定要着眼于有机整体,把整体的功能和效益作为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教育系统的结构性。教育系统的结构性是指教育系统中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在研究问题时,应当注意分析教育系统内部诸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秩序和一定的结合方式等。

第三,教育系统的层次性。教育系统的层次性是指教育系统的层次结构及层次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教育问题时,应当分析教育系统的各个层次,分析系统和要素(子系统)之间的地位、等级的相互关系。分析教育系统的层次,有助于人们掌握教育系统的纵向结构,进一步判明不同层次、系统共同的运行规律和各自特殊的运行规律。

第四,教育系统的开放性。教育系统的开放性是指教育系统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在研究问题时,必须注意分析教育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指明这种关系,有助于人们在教育实践中重视外部条件的作用,考虑如何因势利导。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是永恒发展的。而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恩格斯也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5]这里所谓“过程”,是指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据此,比较教育研究一定要体现过程性原则,用发展的观点、历史的方法,对教育理论和实践做多视角的过程分析,从而把握教育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6]

第一,重视来龙去脉。比较教育学的研究,既应以现状的横向比较研究为主,也应给历史的纵向比较研究一定的地位,以使人们看清教育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

第二,注意质、量结合。比较教育研究应注意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定性分析是对各国(或各地区)教育所具有的本质属性的分析,定量分析是对其发展过程中数量变化的分析;定性比较是对各国(或地区)教育所具有的本质属性的比较,定量比较是对其发展过程中数量变化的比较。将两者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判明各国教育的本质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第三,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创新不是抛弃过去的一切,否定中含有肯定的因素。创新就是适当消化历史文化遗产中的合理内核,并根据新的情况加以改造和发展。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矛盾的观点,即一切现实的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作为过程而存在,而系统和过程又充满着矛盾。据此,比较教育研究一定要注意全面性原则,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深入教育现象的内部,全面地观察和分析问题,以探索教育活动的本质和发展的动力源泉。[7]

以上五项原则构成了方法论系统这一有机的整体。比较教育研究者应当在各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从事比较教育研究,以达到揭示教育规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比较教育学的目的。

比较教育研究大体可分为区域研究和问题研究这两类。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这两种分类,下面对其具体内涵进行评介。

区域研究是研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教育实践。根据研究内涵的大小,可以分为整体研究和局部研究这两种类型。

整体研究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各个方面的问题。

局部研究涉及的是某个国家(或地区)教育的个别问题。

问题研究是比较研究两个国家(地区)或几个国家(地区)的教育制度或教育问题。根据比较的内容,问题研究可以划分为专题比较和总体比较两类。[8]

专题比较是指把各国同一类教育问题并列在一起进行比较。

总体比较是对世界教育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做全面的比较研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区域研究是问题研究的前提,问题研究是区域研究的深化。下面以北京师范大学霍力岩教授所著的《世界部分国家学前教育报告》为例进行简要说明。《世界部分国家学前教育报告》是对美、英、日、印四国学前教育体制的比较研究。它首先进行了区域研究中的局部研究,即从学前教育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现状、主要特点与基本经验这几个方面,探究了美、英、日、印四国学前教育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进入了问题研究中的专题研究阶段,即分别从学前教育性质、地位与功能模式、办学模式与机构类型的模式、管理模式、经费投入模式和师资建设模式这几个维度对四国学前教育体制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并在形成较系统的比较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今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可见,区域研究是问题研究的前提,问题研究是区域研究的深化。

比较教育学是教育科学的一个分支,它的研究属于教育科学研究范畴。所以,教育科学研究中所普遍使用的方法,例如,抽样法、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追因法、经验总结法、比较法、历史法、文献法、预测法、统计法、测量法、列表法与图示法、内容分析法等,[9]都适用于比较教育研究。在运用上述方法时,比较教育研究者主要围绕两个问题来进行:一是如何搜集资料,二是如何比较分析。[10]为了更全面、清晰地介绍比较教育的研究方法,下面选择几种主要的研究方法进行评介。

调查法主要包括参观访问和问卷调查法这两种方法。

1.参观访问

这是一种了解外国教育情况的方法,需要研究者实地参观、访问研究对象,收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第一手资料。然而,这种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经费、时间、精力等条件的限制;二是资料与真实情况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这主要是因为参观的时间、地点和参观对象都是由被参观者来安排的,所选择的内容很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尽可能地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有学者提倡采用人类学的现场观察法,即研究者作为研究对象的一个成员,深入其境进行较长期的观察研究。然而,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教育实际情况,参观访问和现场研究都不能作为主要的方法。

2.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以书面提出问题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研究者将所要研究的问题编制成问题表格,以邮寄方式、当面作答或追踪访问方式填答,从而了解被试对某一现象或问题的看法和意见,所以又称问题表格法。[11]

问卷调查法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国际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收集研究所需要的资料。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等国际组织经常采用问卷方式来搜集各国教育发展情况的数据资料,再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目前,较之于调查法,文献法在比较教育的研究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事实上,通过查阅文献得来的资料,例如,教育法令、教育规划、教育统计、教学大纲、教科书、会议记录、报告以及教育家所撰写的教育理论书籍等,都被视为第一手资料,这明显区别于自然学科的研究方法。此外,通过查阅政治学、经济学、文学等书籍而获得的第二手资料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比较教育研究中的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教育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各国教育的特殊性规律和普遍性规律的方法。按照不同角度,比较可以分为两类: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

纵向比较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比较,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交叉比较。这是在事物发展的不同过程中研究事物,借以分析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横向比较是对同时并存的事物进行比较。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某个或某几个教育问题,甚至整个教育体系所进行的比较。[12]

此外,在运用比较法时,要应当注意事物的可比性,严格掌握统一的标准,包括概念的统一、取样的统一、量度的统一等。[13]

分析的目的在于对所比较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透过现象洞察事物的本质。分析包括形式逻辑分析和辩证逻辑分析。形式逻辑分析包括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归纳与演绎)等;辩证逻辑分析包括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基本范畴进行分析。

[1] 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编:《马克思主义哲学论稿》,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2]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11页。

[3]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12~13页。

[4]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13~14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44页。

[6]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14~15页。

[7]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15~16页。

[8]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18页。

[9] 参见李秉德主编:《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

[10]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19页。

[11] 裴娣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第167页。

[12]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21~22页。

[13] 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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