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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在法规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在法规上的排他性是指一种教育法规在经人们执行时那种可以阻止某些人和单位从事教育的生产、实施和消费的特性。由于我国实施高中阶段和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存在招生“拥挤”的状况,而我国法律、制度、政策又赋予这些学校以择优录取新生的权力,因而这些教育在法规上对受教育者是竞争的。但是,在高等学校办学不能“自由进入”和招生普遍“拥挤”的条件下,高等教育的生产和实施在法规上仍然是非竞争的。

一、教育在法规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教育在法规上的排他性是指一种教育法规在经人们执行时那种可以阻止某些人和单位从事教育的生产、实施和消费的特性。它有两层涵义:一是教育在法规上对人们从事教育的生产和实施的排他性,可称之为教育生产和实施的法律性、制度性、政策性排他;一是教育在法规上对人们从事教育的消费的排他性,可称之为教育消费的法律性、制度性、政策性排他。

教育作为一种产品,先必须生产出来,然后才能实施。尽管实施教育的过程也是生产教育的过程,但生产在前,实施在后,也就是说,学校在实施教育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办学条件,教师在执教之前必须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备课等准备。没有有效的优质的教育生产,就不可能有有效的优质的教育实施。

我国教育生产和实施的法律性、制度性、政策性排他,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各级各类学校都得经政府批准。这意味着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生产和实施在法律上对学校之外的其他机构和未经政府批准的学校是排他的。这种排他性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执教行为,把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执教行为排除在教育之外,从而保障有效优质地生产和实施教育。但是,它也可能导致教育垄断。

教育消费的法律性、制度性、政策性排他,主要表现在高中及高中以上教育层面。例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这意味着我国高等教育法这一条规定的执行,可以阻止那些无故拒绝缴纳学费的学生接受教育,也就是说,我国高等教育在法律上对无故不缴纳学费者是排他的。其他那些国家规定学生应该缴纳学费的教育,也都具有这种排他性。我国实施高中阶段和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实行的是按考试分数由高到低优选录取的淘汰制,因而对于那些未达到一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制度上是排他的。我国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硕士研究生报考者必须拥有高等学校学历,博士研究生报考者必须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这对没有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在政策上是排他的。

教育在法规上的竞争性,是指一种教育法规在经人们执行时所具有的那种可以减少某些人和单位从事教育的生产、实施和消费的特性。由于我国实施高中阶段和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存在招生“拥挤”的状况,而我国法律、制度、政策又赋予这些学校以择优录取新生的权力,因而这些教育在法规上对受教育者是竞争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之间在法律上具有生产和实施的竞争性。但是,在高等学校办学不能“自由进入”和招生普遍“拥挤”的条件下,高等教育的生产和实施在法规上仍然是非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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