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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及其管理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学校的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在学校的支出预算确定后,学校的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章 支出的管理与核算

高等学校的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高等学校支出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它不仅包括收益性支出,还包括资本性支出。

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形成各种各样的支出。支出按资金去向不同,可分为以下五类:

1.事业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将事业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2.经营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从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原则出发,学校的年度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学校的预算进行安排。在学校的支出预算确定后,学校的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如《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字〔2012〕2号)规定,高等学校要履行以下职责:(1)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2)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3)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4)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高等学校作为部门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浙财办字〔2004〕17号)、《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高等学校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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