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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与“私了”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要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处理,要使医院和患者真正认识到无原则的“私了”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医疗事故及纠纷,而且容易因为赔偿金额等因素再次引起民事诉讼,使医院的经济和声誉受到双重影响。协商解决不等于“私了”,而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解决。

近几年来,医院的“私了”现象愈来愈多,结果不外乎是用钱一赔了之。医人千万,难免一失。谁敢说医院能无一例误诊误治?一旦出了医疗意外,许多病人或家属不管有理无理均闹得天翻地覆,以求赔偿。另外,有的医院对事故态度暧昧,遮遮掩掩。病人或家属觉得“公了”无望,只得采取“一打、二闹、三磨”的办法,迫使医院“私了”。再者,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要高,不如“私了”。政策上的不完善或不合理,使病人或家属权衡利弊,采用“私了”的“上策”来对付医院。医院即使想“公了”,也应付不了没完没了的纠缠,不能不顾忌医院的正常工作。不把这些消极因素解决掉,就是“公了”了,医院也不得安宁。那么,“私了”可取吗?如有这样一位孕妇,在一家“三甲”医院分娩时,婴儿不幸死亡。其家属大吵大闹,并威胁说要请新闻界曝光。医院以数万元“私了”了。后来,医院将婴儿送病理解剖室解剖,发现此婴儿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根本不属于医疗事故,是正常死亡。如果这位产妇“公了”,她不但分文得不到,反而要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但医院已同产妇家属“私了”了,现在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对于医院的“私了”,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反思一下:为什么这么多?为啥不愿“公了”?笔者认为,卫生医疗部门要切实加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宣传力度,要严格依据条例中规定的方法去解决医疗事故及纠纷。特别是要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处理,要使医院和患者真正认识到无原则的“私了”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医疗事故及纠纷,而且容易因为赔偿金额等因素再次引起民事诉讼,使医院的经济和声誉受到双重影响。协商解决不等于“私了”,而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解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协商解决完全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再引起新的民事诉讼。所以,医院必须与无原则的“私了”说“再见”,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是医疗部门正确的选择。

笔者认为,加强普法教育的同时,有关部门应规定较为合理的医疗事故的补偿数额,使广大的病人真正体会到“公了”确实比“私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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