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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医院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当事医院和医务人员可能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排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分清争议的性质,判断争议是否属于协商解决的范围,对于可能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争议,不应当一味地选择逃避,一味地“和解”。

三、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

(一)主体适格

和解是一项法律行为,主体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患者是医疗行为的对象,是医患关系当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医疗权利,承担医疗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患者依法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决定是否和解和参与和解谈判;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参与和解谈判的只能是患者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如果患者死亡,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确定与医疗机构协商的主体。第二,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在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与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11)

(二)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原则

1.合法。谈判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都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条例》的原则及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2.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意味着:(1)医患双方享有是否进行协商的自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尤其是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非法干预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自由。(2)医患双方享有决定协议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决定协议的内容,而不受他人的任意干涉。(3)一方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进行协商或与之达成协议。(4)协议不得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3.诚实守信。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应当以善意的方式真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无原则的“私了”,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三)不得规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由于医院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当事医院和医务人员可能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此职责。因为法律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排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有些患者往往利用医疗机构企图规避法律的心理向其索要高额的赔偿,这给正确、合法、公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分清争议的性质,判断争议是否属于协商解决的范围,对于可能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争议,不应当一味地选择逃避,一味地“和解”。如何防止和解异化为无原则的“私了”,比较合理地选择为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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