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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用工管理问题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则是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农民工工资待遇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在经济波动期,欠薪现象颇有加剧之势。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各级三方协调机制要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成立法律政策研究、劳动法律监督、工资协商指导、劳资纠纷预警处理等专门机构,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

按时足额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后的第一要求。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则是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农民工工资待遇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在经济波动期,欠薪现象颇有加剧之势。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且标准调整缓慢,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难以提高。

二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农民工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业、井下采掘、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比例高。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三是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由于大部分农民工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服务业,很多工种岗位具有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工作时间长的特点,超时加班工作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虽然农民工要经常加班,以牺牲健康权和休息权为代价,但是很多农民工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四是农民工不能平等地获得就业权利和公共就业服务。一些城市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仍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使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一些企业主为降低人工成本,恶意逃避责任,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国家已经全面强制执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没有加以重视,与农民工未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在建筑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等,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杜绝各种克扣工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要解决这些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政策,为解决“90后”农民工问题创造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针对恶意欠薪行为,修改《刑法》,设立“恶意欠薪罪”;针对不签合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对就业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障缴费进行统一的动态管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用品发放、社会保障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各地方要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监察经常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要严肃查处;针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要通过强化政府责任、严厉惩处违法、建立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等措施,使不法企业主有所顾忌,不敢违法;针对加班无补偿等问题,要巩固和完善省、市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延伸,充实三方协调机制。各级三方协调机制要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成立法律政策研究、劳动法律监督、工资协商指导、劳资纠纷预警处理等专门机构,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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