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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的方式与程序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为了保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务员法》第35条还对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作了分类规定,这里也主要分两类来介绍公务员考核的程序。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

二、公务员考核的方式与程序

公务员考核的方式和程序直接关系到考核的结果,因此,各国都重视对考核方式、方法的选择,充分吸收各种方法的科学成分,建立符合实际的考核方法。方法和程序也是一个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很难作出硬性规定,有些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一)公务员考核的方式

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式包括: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作为人事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被考核者的直接上司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由于公务员的任务必须从上而下地布置,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必须从下而上地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尤其是直接上司对下属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最清楚。因此,在实际的公务员考核中,各国都十分重视上级主管部门尤其是直接上司对下属的考核评价,直接上司对下属的考核评价具有较大的考核权重系数,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的考核评语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进行再审核并予以确认才具有行政效力。

与此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工作具有服务性,很多公务员都要直接面向社会,为众多的公民服务,因此公务员考核工作要有透明度,增加群众的参与程度,这既可强化群众对公务员的监督,也可防止考核工作中出现领导者以个人好恶来评价公务员的现象发生。群众参与考核的具体做法有:推举公务员代表参加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评语和确定考核等次。必要时还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等。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又称为不定期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首长对下属的日常工作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平时考核的优点是便于对公务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提供原始的资料,不足是难以制度化,容易流于形式。

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概括与总结,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所以称为年度考核。具体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首长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内容、标准等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鉴定,分为优、良、中、差等考核等次,将确定的考核等次存档,作为公务员管理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定期考核应当体现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和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精神;定期考核的权限应当尽量与任免权限相一致;考核结果应当告之被考核者本人,允许被考核者提出异议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复议。

对公务员的考核应将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及功过的记录,而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综合反映,表现为阶段性的考核结论。平时考核往往不直接导致对公务员的奖励或惩戒,但它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定期考核是对公务员一定时期工作的总评,是平时考核的集中反映,其结论将会导致公务员的奖惩及其他人事变动。平时考核只反映公务员一时一事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而定期考核也有可能因时间长久失去记忆而产生主观臆断。因此,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有机结合,将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才能达到客观、全面评价公务员的目的。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考核是指考核组织要对公务员考核结果作出优、良、中、差等不同的考核评价,这种考核评价一般属程序性考核的产物。比如我国公务员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公务员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层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等。定量考核是指考核小组按照既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比重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作出优、良、中、差等的考核结果。这种考核方法实际上是把每项考核内容折算成分数或比例。定性考核方法简单易行,但考核结果不够准确,容易受主观随意性影响;定量考核稍显繁琐,但考核结果准确度较大,不易受主观随意性影响。应当吸收两者的优点,实行优势互补,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使考核组织对公务员作出的优、良、中、差等的考核评价,既是程序性考核的产物,又是按照既定考核指标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定量分析的结果。

除了这些基本方法外,对公务员考核的具体方法还包括:考核评议法、序列法、代表人物比较法、工作考绩法、工作标准法等,这里不再赘述。

(二)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在考核过程中,主管领导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时,要事先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在考核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考核组织、确定考核等次,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考核工作,目的是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保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务员法》第35条还对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作了分类规定,这里也主要分两类来介绍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

(1)个人总结与述职。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地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

(2)听取群众意见。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测评、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

(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考核对象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群众测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

(5)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本人签署意见。由于考核等次的结果直接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挂钩,因此对公务员来说,有权及时知道影响自己重大权益的考核结果。《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而只有知道考核结果,公务员才有可能行使申诉权。因此,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考核结果。

(6)考核验收。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程序

所谓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由于领导成员涉及面较广,上至国家主席,下至乡镇长,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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