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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等次的规定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本年度中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后人事部门又取消了上述权宜之举,试行增设了“基本称职”等次。《公务员法》则明确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实施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客观依据。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三、公务员考核等次的规定

(一)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本年度中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是一种法定的评价方式,每个考核等次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应。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干部考核都采用评语的方式,考核结果不分等次,只进行定性的描述。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后,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后来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人事部门后来变通规定,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后人事部门又取消了上述权宜之举,试行增设了“基本称职”等次。《公务员法》则明确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实施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客观依据。

(二)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的标准

确定了公务员考核等次后还必须制定明确、具体的公务员考核标准,以便使公务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更科学合理,更符合客观实际,也更易得到被考核者本人的认可,从而增加公务员考核的权威性。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等次的基本标准: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等次的基本标准为: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为: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等次的基本标准为: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此外,为了防止在公务员考核中出现“大锅饭”、“好人主义”,使考核等次的评定真正符合规定的考核标准,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还明确强调,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这20%由各个地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如《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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