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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细则(中等专业学校)

时间:2022-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复查结束后,学校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审批。批文由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粮食部门。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招生、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已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评定依据,主要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劳动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九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学分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审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和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体育课成绩应结合早操和课间操的表现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申请免修,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新生须在开学初),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八十分(良好)以上,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三条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要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结合期中考试、平时测验、听课、完成实习、实验、课外作业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具体比例由教务科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平时测验、完成实习、实验、课外作业等综合评定。考查课不要与考试课一起集中测验。

学生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依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与实习表现,以及学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科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学生操作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评定。对学生的操行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个人小结,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级,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以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留级处理。

1.同一学期内,有四门考核课程不及格,不准补考者,直接留级。

2.同一年内经补考后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对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达到本款第2条规定时,可准予跟班试读。跟班试读的准予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学生跟班试读期间,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试读培养费,其标准略低于留级生交付的培养补偿费。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科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九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有效。

第二十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学校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范围内的,可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特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委托培养的学生需征求委托单位的意见),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需要提供充足的原始依据和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学校和转入学校教务科、学生科审核签字,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分别提出意见后,报双方部门同意,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批文由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粮食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面向艰苦行业定向招收的学生;

3.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者;

4.转入、转出学校的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者;

5.转入、转出的学校的招生对象和学制不同者;

6.转入、转出学校的招生计划类别不同者;

7.毕业年级的学生;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后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不享受助学金和任何津贴;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继年级,则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

2.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在同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到所选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3.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6.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7.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退给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依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准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准谈恋爱。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写检查,并依据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授予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窃等屡教不改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6.在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7.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者;

8.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迟到、早退三次按一课时计);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使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持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须经主管科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须经主管科室办公会议讨论,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3.给予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和学生不服的决定,继续申诉且理由正当者,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要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学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学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江西省教育委员会统一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历年经过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均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品德评定不及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规定者,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八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决定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

第四十九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含结业生)通过以下途径就业: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应服从国家的分配和安排,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或部门亦可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委托培养生按入学时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办理就业事宜;自费生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推荐。对凡应服从分配而不服从分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取消其分配资格。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江西教育委员会解释,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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