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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中的学籍管理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地制定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在内的学籍管理内容。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立即取消其学籍。由于两者涉及的情况及范围不同,所以对其适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与安排。

二、大学学生管理中的学籍管理

学籍是新生取得入校学习资格的条件,是指按照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经学校进行各项复查后,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后所取得的学生资格。一名新生只有在取得学籍后才可以称得上是一名学生。由于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休学、退学、转学等,其与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联系最为紧密,故其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于不容忽视的地位。

2005年9月1日实行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学籍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与此同时各高校也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合适的细则。高校充分认识学籍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科学、合理的开展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籍管理的作用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地制定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在内的学籍管理内容。学校通过以上学籍管理内容,既可以掌握新生的入学情况、学生的学习状态,还可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身体素质和行为表现。教师也可以借此内容分析教学实践中的得失,衡量学生的现状和发展态势。综合学籍管理内容的各项数据则可以得出一个学校管理的制度的优劣情势,并在此基础上去粗取精,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各高校教育的目标便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籍管理的良性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和促进其他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高校培养目标的全面实现。

学籍管理规定对于学生来讲本身就是一套严明的纪律规定和制度章程。学籍管理是对学生学习过程中好的行为和风气予以肯定,同时对不良的行为和风气予以否定。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学生的学习、生活期间起着一种无形之中的引导作用。学生在校期间,为保证自身能够获得德、智、体各方面的发展,就必须不间断地、自觉主动地适用学籍管理的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大学学籍管理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新生的入学与注册

(1)报到

普通高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上述规定中“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在实践中各高校的规定基本大同小异。现以《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例,说明一下有关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的规定,较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规定已有所改变。原规定是,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现在的规定是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是法律术语,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规定的不可抗力多指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故其较之已废除的规定,新的规定更为严格。

(2)复查与注册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包括两部分,一是入学资格的复查,即政治、思想品德以及身份的复查。二是体格的复查,即体检。对于体检不合格者,即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立即取消其学籍。对于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复查合格后即可注册。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前提条件。除新生入学时须注册外,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还应当履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还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的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注册手续完清后,方可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2.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习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必要手段。学生与老师都可以通过考核获取学习和教学工作经验。学生通过考核可以查缺补漏,可以更深刻地感受教师施用的教学方法是否适用学生本人,从而可以向教师提出改进教学方法的建议。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成绩,可以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上的优势和不足,便于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因材施教;及时发现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出更正和改进。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的考核是学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学生所获成绩将进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为考试,选修课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两者兼有。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决定。所有考试、考核均需按照既定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考试成绩主要根据课程结束时考试结果加以评定,一般应适时参考平时成绩(如到课率,课堂表现及作业情况等)。考查主要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习题、实验、课堂讨论等)的情况和期末检查等情况确定成绩。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可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计分制即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

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经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缓考。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或者该门课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事假、病假、旷课)应予重修。

3.转学与转专业

转学,即符合条件者经批准后由一所学校转入另一所学校就读的过程。转专业,即学生在本校由一专业转入另一专业的情况。由于两者涉及的情况及范围不同,所以对其适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与安排。

根据规定,转专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换专业由学生所在学校批准。二是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根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应予退学的;无适当理由的。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原因包括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女研究生在校生育者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自主规定。学生休学获得准许后,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5.退学

退学是学籍处理的一种形式,是退出学籍和在校学生资格,实质是取消学籍。由于其后果的严重性,也就是使在校学生丧失学生资格,故其适用必须慎重。学生予以退学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本人自由意志自愿申请退学,另一种情形是违反了学校关于学习、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予退学的处分。第二种情形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包括五种情形: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在学校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学生对于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是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学生权利规定的第五条,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6.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②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③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④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⑤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⑥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内容为: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②专业、层次;③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④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毕(结)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际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10位为年份;第11~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17位为学校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是指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国家授予的表明专门人才学术水平的称号。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是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上。获得学位,不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

(三)学籍管理的要求

1.严格学籍管理要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思想政治教育能促进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实践证明,思想政治教育在管理过程中具有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激励功能和创新功能。导向功能即在抓住学生培养目标的核心内容后,为最终实现其内容进行引导、提升,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效实施学籍管理的基础。协调功能指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协调整个管理过程中各级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的工作。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是协调的必经路线,也是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激励和创新功能指的是通过思想引导,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2.执行学籍管理要宽严适度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作为育人单位,对学生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于违反学籍规定的学生,要坚持重在教育的原则。严指的是在处理违规违纪现象中要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宽指的是要根据违反规定的程度和事后态度,灵活掌握,适度处罚。

3.必须与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相结合

学籍管理规定从一定层面上规范了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但是由于规定的限制性,往往无法从整个学校的层面上来规范。高等学校在管理中都制定有对学生学习、生活、思想等各个层面的管理制度,只有学籍管理与之相结合,才能为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供完备的规范、保证和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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