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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理论评价的实质和意义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科学理论评价,即是主体的人对作为科学认识成果的科学理论进行再认识并表示选择意向的一种实践活动。从实践论的思维方式看,科学理论的评价是一定的评价主体运用评价标准对某一知识领域是否属于科学做出判定。③科学理论评价标准由元标准说明可实现性或提供理由。
科学理论评价的实质和意义_当代科学技术哲学

一、科学理论评价的实质和意义

1.科学理论评价的基本含义

评价,即评定价值的简称,是人对具有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一种认识与反映。评价的对象,是人所面对的整个世界中出现的一切与人有价值关系的事物或现象。

所谓科学理论评价,即是主体的人对作为科学认识成果的科学理论进行再认识并表示选择意向的一种实践活动。这种认识活动与科学研究中的认识活动相比,其结构、内容、目的和手段都有重要不同。

①评价的对象是科学理论。即在评价活动中,认识客体不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而是表现为观念形态的科学认识成果——科学理论。科学理论之所以可能成为评价对象,根据在于它具有客观性(1)。否则,它就不可能从研究成果转换为评价对象。这表明,关于客观知识的科学理论是值得剖析和恰当利用的。

②评价是一种复杂的实践活动。即科学理论的评价既不是纯粹主观的游戏,也不是纯客观的过程,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从实践论的思维方式看,科学理论的评价是一定的评价主体运用评价标准对某一知识领域是否属于科学做出判定。这也就是说,在评价活动中,认识主体已不再是以科学理论创造者身份出现的评价主体,而是以评审人或鉴定人的资格出现的评价主体;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不再是主体对客观事物或过程的变革和干扰,而是主体对以理论为单元的评价对象的衡量、对比和评定。

什么是科学理论评价的主体?对这个问题,西方科学哲学的不同派别做出了不同的回答。L·劳丹说:“由于历史和逻辑的缘故,长期以来,哲学家一直被视为科学庄园的门卫。”(2)他们当然被认为是科学理论评价的主体。在T·S·库恩等人看来,科学理论评价的主体是科学共同体,特别是科学精英或者科学领袖。而P·K·费耶阿本德则与此相反,他认为是公民而不是专家对真和假及对社会有利或有害持有决定权。我们认为,从实践出发理解科学理论评价,科学理论评价的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活动的,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和科学认识能力的现实的人,它既可以是科学家、哲学家甚至公民个人,也可以是现实地由个人组成的科学共同体。

③科学理论评价标准由元标准说明可实现性或提供理由。科学理论的评价主体不是没有历史、没有先见、没有追求、不受社会影响的逻辑的人,而是处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和历史阶段的“现实的人”。评价主体的前见、主旨、意向等“前理解”不仅构成了科学理论评价的一个基本的逻辑要素,而且现实地就是理论评价的一个可能性条件,具体地表征了科学理论评价的合目的性。科学理论评价评判的“知识领域”,包含理论及其对象、主体的活动及其行为、研究的手段及其方法等,作为科学评价这种对象性活动的指向,规定和制约着评价主体的意向及其对象性的评判活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由一定的关于实在和科学的形而上学信念提供或界定的科学理论评价的元标准。根据L·劳丹的分析,科学划界有三个元标准问题。第一,提出划界标准应满足怎样的条件。他认为,科学划界的具体标准一般必须:(a)能够表明科学的认识论根据或评价基础比非科学更加确定;(b)能够对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方式做出明确的解释,并从认识论意义上表明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c)足够精确,便于操作。第二,划界标准必须是为一组活动和信念设立的必要充分条件。第三,科学划界隐含的动机是,维护科学对非科学的认识论优势(3)。它说明了不同的元标准势必导致不同的科学划界标准,说明了科学划界标准的确立及其适用,不仅是受历史、社会心理因素干扰的过程,而且是一个以主体的历史性和主观性为条件的认识过程。

2.科学理论评价与科学划界相关联

从评价的总体上来说,科学理论的评价是真、善、美“三维空间”的立体式的、全方位的,即内容上的真、形式上的美和功用上的善。但是,由于科学理论在本质上是对自然事物的规律性的反映,因此对科学理论的评价,首先是求真,即真理评价。所谓真理评价,即是有关科学理论的真与假的评价和真的程度的评价。从而,科学理论的评价不仅涉及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而且在现实意义上涉及科学与伪科学的区分。这就使它与科学划界相关联。

科学划界(demarcation of science),在科学哲学中被认为是认识论的中心问题。英国科学哲学家D·吉利斯把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分界列为20世纪科学哲学讨论的四大主题之一(4),甚至认为:“虽然所有这四个主题对科学的分析都是重要的,但只有划界问题才是关系到超出科学王国之外的普遍知识的论题。”(5)所谓科学划界,是指人类运用一定的划界标准对其知识领域进行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科学与伪科学的活动。不过,在划界主义那里,“科学”一般是指经验的自然科学,“非科学”则是指经验的自然科学以外的一切知识。非科学不但包括伪科学,也包括形而上学,包括像数学、逻辑学这样不受经验检验的学科。实际上,对自然科学以外的知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例如,社会科学同样是经验科学,只不过社会经验的感知具有与自然科学不同的特点而已。数理性的逻辑学、数学和反思性的哲学,虽然不是经验性的,但却是经验科学不可缺少的基础和工具,它们对于人类文化和科学本身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非科学也是有意义的,除了它们中自称是科学、力图挤进科学阵营的“伪科学”。所谓“伪科学”(pseudoscience),即是“非科学”中标榜自己是科学、以科学的名义和面目而出现,但又不具有可检验性的知识元素。

科学划界不是一个书斋哲学家的伪问题,它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1616年,天主教会禁止哥白尼理论,理由是它是“伪科学”。1820年,天主教会又从禁书录中解放了它,因为教会此时认为事实已证明哥白尼理论是科学。1948年,苏联宣布孟德尔遗传学是伪科学,并将这一学说的拥护者(N·I·瓦维洛夫等人)关进集中营里,而后又给这一学说恢复了名誉。而在当代社会,伪科学的泛滥则从反面说明了科学划界的现实意义。在国外,颅相学、占星术、人面学以及研究天眼通、传心术、意念致动的超心理学等伪科学颇有市场;在国内,特异功能、占卜术、面相术、手相术、“水变油”、“COT制冷术”等很有市场,巫术迷信也有众多的信奉者。清除伪科学对人类文化健康发展的影响,已成为广大科学工作者、哲学工作者乃至全体公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3.科学理论是评价与建构的统一

对科学理论的评价与建构(即证明与发现)是否统一的问题,不同的学派有着不同的看法。传统经验论的古典归纳主义,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发现范围和证明范围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这种区分可以追溯到近代的F·培根,他在1605年出版的《学术进展》一书中首先指出:“人在理性知识中致力于:(a)发现他寻求的东西;(b)评价他发现的东西。”19世纪,英国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J·赫歇尔对“发现的前后关系”与“证明的前后关系”加以区分,认为定律的发现和理论的提出同它们得到证明和被认为可接受的问题完全不相干(6)。英国科学哲学家W·惠威尔则从假说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科学假说或理论的发现与证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应该将它们分开,发现在前,证明在后,假说的提出是非逻辑的直觉过程,只有证明才是逻辑的。

现代逻辑经验主义者坚持和发展了这种将发现和证明严格区分的观点。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H·赖辛巴赫认为,发现是新思想产生的心理过程,它是一个经验问题,属于心理学的范围;证明则是揭示那些思想事实或其他证据所支持程度的逻辑论证,它是逻辑的,属于认识论的范围。发现是描述性的,证明则是规范性的。在他看来,“归纳推论并非用来发现理论,而是通过观察事实来证明理论为正确的”(7)。“逻辑所涉及的只是证明的前后关系,而通过观察事实证明一个理论的正确则是归纳理论的主题。”(8)逻辑经验主义因此明确地把科学发现排除在科学认识或科学逻辑的研究范围之外,只承认证明的逻辑,而不承认发现的逻辑。

逻辑经验主义关于证明与发现的严格区分和否认科学发现逻辑的观点,对西方科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受到许多著名科学哲学家的赞同。当代英国科学哲学家K·R·波普尔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尽管宣称认识论、科学发现的逻辑和科学方法论三者是一个东西,但又认为,“构想一个新思想的过程与逻辑上考察它的方法和由此得到的结果,这两者之间加以截然的区别”,“设想或创立一个理论,既不要求逻辑的分析,也不接受逻辑的分析”,科学发现是“灵感的激起和释放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经验心理学要研究的,而不是逻辑要研究的”(9)。所以,K·R·波普尔实际上是否认其论著标题所指称的题材的。美国科学哲学家T·S·库恩虽然在考察科学革命时考虑到了科学发现因素在理论变革中的作用,但他主张不仅科学发现没有严密的逻辑程序,就是证明的范围,即对理论的检验、评价和选择,也不存在严密的逻辑程序。

但是,尽管科学发现是一个复杂的创造性过程,尽管逻辑方法不可能是科学理论发现和证明的惟一方法,科学理论的发现与证明仍然应该是统一的。D·夏皮尔就坚决反对将发现范围和证明辩护范围分开,认为辩护过程所采用的评价标准是由科学信念的内容所塑造的,这样的标准并不站在科学之上和离科学而独立,而是科学活动的一部分,是发现和达到理解过程的一部分(10)。他指出,一个科学家提出一种假说,如果还没有得到证明,那么他只是提出了一种有待证明的假说,而不能说是已经发现了这种科学理论;只有当这个假说得到证明或证实后,他才算发现了这种理论。因此,发现科学理论的过程,必然包含了科学理论的证明过程,发现和证明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新发明主义的代表人物C·麦克劳林则从以下三个方面成功地分析了科学发现与科学证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11):(a)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发现和证明总是前后相继的,只有当假说被发明出来之后,才能对它进行证明或评价;(b)在发现和证明中,各自包含的程序有一些是同构的;(c)从方法论上看,一方面,对发现的研究有助于证明过程的理性重构,要建构一个合理的证明过程,就必须首先研究发现过程;另一方面,证明过程的理性重建的合理程序有助于重建发现过程,可以对发现过程进行逻辑解释。

4.科学理论评价是先验评价与后验评价的统一

确实,任何把发现和证明割裂开来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发现和证明是统一的科学认识过程中的两个阶段、环节和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它们是连续的、互补的和交叉的。科学理论的评价与建构绝不是截然分开互不相关的,而是在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就已经含有对科学理论的初步评价,表现出理论模型一定程度的似真性,这样的似真性在科学理论体系建构以后的实践检验的评价中继续发挥作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对竞争理论的评价或估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先于检验的(如果你喜欢也可以叫先验,尽管不是在康德的‘先验有效’的意义上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后于检验的(后验,也不是在有效性的意义上说的)”(12)。这样,相对于实践检验而言,就有所谓科学理论的先验评价与后验评价之分。

先验评价,是指在科学理论付诸于实践检验之前,为了选择值得检验的科学理论所作的评价;后验评价,则指在科学理论体系建构之后,根据观察和实验等科学实践的检验结果对科学理论所进行的评价。一般说来,通过考察科学理论的可检验性、解释性、自洽性、相容性、逻辑简单性等,可以对科学理论进行先验评价,正如我们在前一章中所论述的建构科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必须指出,对科学理论的先验评价,不仅贯穿于理论体系的形成阶段,而且还提供了理论假说进入检验阶段的基础,在检验阶段的评价中依然起着作用。第一,先验评价初步综合考虑了理论假说的似真度,如果这个初始的似真度足够高,理论假说就将进入检验阶段;否则理论假说将由于不值得进一步检验而被舍弃。第二,当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假设或公理距离直接可观察的东西愈来愈远,以致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含义变得愈来愈困难和更费时日的时候,或当理论暂时还存在着数学上难以克服的困难,因而不能确定理论的经验内涵的时候,先验评价(尤其是逻辑简单性标准)对于理论选择就会起更大的甚至决定意义的作用。第三,在检验阶段中,对理论假说的先验评价又成为科学理论总体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A·爱因斯坦建构的狭义相对论具有较好的内在完备性和逻辑简单性等,因此得以进入检验阶段。但是,1906年德国物理学家W·考夫曼的高速电子实验结果却与狭义相对论的结论不相符合。根据实验,W·考夫曼宣称:“量度结果同洛伦兹-爱因斯坦的基本假定不相容。”(13)然而,有了先验评价作为基础,A·爱因斯坦并没有发生动摇,他认为:“究竟是由于还没有考虑到的误差,还是由于相对论的基础不符合事实,这个问题只有在有了多方面的观测资料以后,才能足够可靠地解决。”(14)果然,10年之后,法国物理学家C·E·居耶和C·拉旺希弄清楚了是W·考夫曼的实验出了差错。

我们还要指出的是,确认和强调科学理论的先验评价并不违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基本理念。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是从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原始性和终极性意义上说的。从人类观念的发生学和历史学角度来讲,一切观念和理论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但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认识真理过程中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逻辑的合理性证明往往是实践检验的先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抽象性程度比较高的科学理论,逻辑证明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逻辑证明是辅助实践检验的重要手段,而实践本身又是逻辑力量的源泉和客观基础,严格的、科学的逻辑证明的作用,实际上是实践作用的间接的、集中的表现。科学理论的先验评价,体现了逻辑的合理性证明也是检验科学理论真理性的一种基本方式。

对科学理论的后验评价,主要取决于科学理论经受严格的和精巧的实验检验的情况。亦即主要依据科学理论的确证证据对其真理性程度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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