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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的归类原则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零件的归类原则主要是针对单独报验的非成套零件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机电仪等商品类别。在遵照同章内商品编码对同一商品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的协调制度列目基本原则下还规定了具体的归类规定。在对本章货品零件归类时,首先判断是否属于第十五类类注2所指的通用零件或塑料制的类似品,如果属于则按零件的材料属性归入相应的类、章即塑料制的应归入第39章、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十五类。

第二节 零件的归类原则

零件的归类原则主要是针对单独报验的非成套零件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机电仪等商品类别。塑料橡胶、贱金属等相关类章也有涉及。在遵照同章内商品编码对同一商品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的协调制度列目基本原则下还规定了具体的归类规定。作为机电商品(第十六类)、运输设备(第十七类)、仪器仪表(第十八类)等类别重要归类原则的零部件归类原则虽然存在着某种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我们应该在把握零件归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以保证归类正确。

一、通用零件的概念及其归类原则

在学习零件归类原则之前我们应先行了解通用零件(《编码》)的概念及其归类原则(第十五类注释2):

通用零件是指(1)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2)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3)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单独报验的通用零件(无论用于何种货品)一律按通用零件归入第十五类相应品目。

二、第十六类零件的归类原则(主要依据第十五类类注2及第十六类类注2)

(一)不归入第十六类的零件

在对本类货品零件归类时,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归入材料所在的类、章的货品,例如通用零件及类似品,如果属于则按零件的材料属性归入相应的类章,即塑料制的应归入第39章、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十五类;石墨轴承应归入第68章等。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在第十七~二十类列名的商品,例如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是第二十类品目96.03列名的商品应归入该品目。

(二)归入第十六类的零件

归入第十六类的零件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本类具体列名“材料性通用零件”,例如品目84.84(密封垫等)、85.44(绝缘电线)等,如果属于则按具体列名归入本类相应品目。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第84章、第85章具体列名的“特殊通用零件”,如果属于则归入上述各章的相应品目,例如龙头、旋塞、阀门等(品目84.81);滚珠轴承;传动轴、齿轮、飞轮、离合器及联轴器(品目84.83);变压器(品目85.04)、电容器(品目85.32)、电路的开关、保护等用的电气装置(例如开关、熔断器、接线盒等)(品目85.35及85.36)等。

再次判断是否属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类各章所列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或器具的零件,如果属于则归入相应机器或器具的品目。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

然后判断是否属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类各章所列某一组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或器具的零件,如果属于则归入相应零件的品目。

最后将不能归入上述各品目的本类非电气的零件、附件归入品目84.87;电气的零件、附件归入品目85.48。

三、第十七类零件的归类原则(主要依据第十七类类注2)

(一)第十七类注释2所述不归入本类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规定

按注释规定归类如下:

(1)某些用于本类的零件及附件按构成材料归类,主要包括:通用零件(例如车辆用的钢板弹簧应归入第73章)、垫圈或类似品(例如塑料制的应归入第39章)、第82章的工具(例如修车用贱金属制扳手)、品目83.06的货品(例如自行车用的铃)以及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成的其他货品(例如挡泥垂板应归入品目40.16)等;

(2)用于本类的品目84.01~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84.82的物品、品目84.03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物品、品目84.84的接合衬垫、密封垫或类似品,应归入第84章(例如汽车用空气调节器应归入品目84.15、汽车发动机用曲轴应归入品目84.83);

(3)用于本类的第85章的电机或电气设备,应归入第85章(例如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电动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应归入品目85.12);

(4)用于本类的第90章的物品应归入第90章(例如汽车用车费计、速度计、转速表应归入品目90.29);

(5)用于本类的第91章的物品应归入第91章(例如汽车用仪表板钟应归入品目91.04);

(6)用于本类的武器应归入第93章(例如用于坦克上的机关枪应归入品目93.01)。

(7)用于本类的品目94.05的灯具或照明装置应归入品目94.05(例如航空器或火车用前照灯应归入品目94.05);

(8)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例如道路清扫车用的刷子)应归入品目96.03。

(二)在协调制度非本类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

凡在《编码》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用于本类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应按具体列名归类。例如运输工具用橡胶轮胎、可互换胎面、轮胎衬带及内胎(品目40.11~40.13)。

(三)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

船体应归入第89章;其他可确定为船舶等用的零件及附件不应归入本章即本章不包括单独报验的所有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它们可明显确定为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也不包括在本章内。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编码》其他适当的品目。例如:钢铁锚,供船锚泊用应按材料归入7316.0000;舷外汽油发动机应按发动机归入8407.2100;船舶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应按机器归入8479.8910;船舶用照明装置应按灯具归入9405.4090;船用推动器及桨叶应按机器零件归入8487.1000。

(四)既可归入本类,又可归入其他各类的零件或附件的归类

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例如第84章所列移动式机器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实际上与第87章所列卡车用的几乎完全相同,但因为它们主要用于卡车,所以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类。

(五)其他未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86章~第88章所列货物的零件或附件的归类

此类零件应按主要用途归入本类相应品目。可归入本类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如可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的某些零件及附件(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应归入其主要用于的运输工具的零件及附件的相应品目。

(六)归入品目87.08的机动车辆的零件及附件归类时的注意事项

品目87.08项下部件(或零件)的专用零件、附件一律与部件(或零件)归入同一子目(但应归入其他品目的零件除外)。鉴于品目87.08项下中国子目条文多有涉及品目或子目编码的,所以在对机动车辆专用零件、附件归类时,有时需先行对所属车辆进行归类以保证最终对零件归类的正确。

例如:变速箱(车辆总重量为12吨的重型货车用,柴油发动机)

说明:应按货车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7.08,然后按列名归入子目8708.4,又因该货车整车归入子目8704.2230,故最后将此变速箱归入子目8708.4040。

四、第90章零件的归类原则(主要依据第90章章注2)

在对本章货品零件归类时,首先判断是否属于第十五类类注2所指的通用零件或塑料制的类似品,如果属于则按零件的材料属性归入相应的类、章即塑料制的应归入第39章、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十五类。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84.81~84.84.85.44.85.45、85.46、85.47等品目具体列名的“特殊通用零件”,如果属于则归入相应品目。

再次判断是否属于第84章、第85章、第90章、第91章等章具体列名的其他货品,如果属于则归入该章的相应品目。

之后判断是否属于专用或主要用于本章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仪器或器具的零件,如果属于则归入相应仪器或器具的品目。例如主要或专用于照相机的快门等应按照相机归类,归入品目90.06。子目归类时当有零件、附件列名子目时归入该子目。当无零件、附件列名子目时归入整机所在子目。例如: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的外壳,归入9018.1291。

最后将不能归入上述各品目的本章货品的零件、附件归入品目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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