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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的预归类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如实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对申报的商品编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元通公司不服B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元通公司未按照此规定进行归类和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进出口商品归类

关键词

进出口商品归类 H.S.编码

知识目标

● 了解H.S编码的发展历史

● 熟悉协调制度的内容结构;

● 掌握归类总规则的含义及运用。

技能目标

◆ 会进出口商品海关编码的查询方法;

◆ 能办理商品编码预查询;

◆ 能够及时更新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编码的最新要求。

导入案例

海关总署解读由商品归类引起争议的若干问题

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编码,如果同海关发生争议,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解决渠道化解争议。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如实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对申报的商品编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3月至6月,元通公司在A海关出口10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A海关在监控中发现其存在归类风险,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商品名为“合金生铁”,正确商品编码应为7201500010,出口税率为20%,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处理。2007年7月至11月,该公司在B海关又申报出口9票同类产品,申报过程中,元通公司均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出口合同、发票、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但没有接受A海关的归类纠正,仍然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铁,商品编码为7202600000,出口税率为10%。B海关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08年7月以申报不实对元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元通公司不服B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了解到:元通公司出口的钢铁制品在行业内俗称“镍铁”、“镍生铁”、“镍烙铁”,是通过进口的红土镍矿,运用创新技术冶炼而成,其含镍量不超过8%,其出口价格的构成是按照伦敦金属期货市场的每1%镍铁价格计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税目7202的铁合金中包括镍铁这一品名,镍含量必须超过10%才能按照镍铁归类,元通公司出口的含镍量不超过8%的钢铁制品,应归入税目7201项下的合金生铁。元通公司在被A海关纠正商品归类后,对此归类不服,曾希望通过钢铁协会与海关协商,改变其产品的商品归类,未果。事后,元通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便发生其后故意向B海关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与商品编码的事情。B海关考虑到元通公司故意错误申报品名与编码,更多表现出采取了不正确不合适的方式表达对海关商品归类的不满,而非出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向海关提供了正确的发票等相关材料,因此将其故意错误申报行为定性为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同时告知了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的正确途径。

法律提示:元通公司在对A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化解争议,反而采用更换申报海关的方式规避海关对其商品归类的纠正,最终导致自身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

那么,相对人应怎样正确认识海关商品归类?在对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又应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确定了《税则》的法律地位,属关税制度的基本行政法规的范畴;二是规定了《税则》的基本功能,即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即商品编码)和税率。《关税条例》第31条同时还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两者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有关归类依据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应对申报的商品编号(税则号列)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税则》第72章钢铁的子目解释明确规定:“税号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归类,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1(3)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即表明72.02项下的镍铁,其镍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总重量的10%。元通公司未按照此规定进行归类和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类争议的解决办法 《税则》作为行政法规,其自身具有概括性的特点,不可能对每一种商品都进行具体描述并一一列名;而且由于归类具有鲜明的规则性、专业性特点,进出口相对人单纯从行业或技术的角度出发,片面理解税则结构和目录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实际中,容易导致管理相对人与海关产生商品归类争议。此时,纳税义务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寻求争议的化解。首先,2007年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明确规定了管理相对人不服商品归类时与海关进行磋商的程序;其次,海关管理相对人也可对某一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此外,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断调整,因此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每年都要对《税则》进行一次新的修改和调整,海关总署也是参与修改《税则》的重要部门。因此,除前面几种化解争议的方式外,管理相对人应积极通过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海关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向海关提出商品归类及所适用税率的意见,以利于海关及时掌握市场动向与相关信息,为每年《税则》调整工作提供参考。

9.1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9.1.1 商品分类

商品分类就是根据一定目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运用适当的分类标志或特征,将商品集合总体科学、系统地渐次划分成不同的大类、中类、小类、品类或品目、品种等的过程。它既可以对总的商品进行分类,也可以把单一商品按不同的要求划分为更细的部分。通常在总的商品分类中一般都包括单一商品的分类,即单一商品分类往往是总的商品分类的组成部分。

9.1.2 商品类集和归类

商品分类的实际应用包括商品的类集和归类。

(1)商品的类集。商品的类集是把大量的商品区分成不同的组合,并给各种不同的商品类别冠以具有明显特征的名称,以便与其他商品种类区别开来。

(2)商品的归类。商品的归类是商品类集的逆运用,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商品类集方法和归类原则,把某一具体商品按照其特征和性质归入到相应的商品类别中去,以便进行适当的业务管理。商品的归类是以类集的方法为基本前提的,在不同的类集划分形式下,同一种商品可能归入到不同的分类位置上去。因此,只有熟练掌握商品的类集方法和特点,才能提高商品归类的效率并保证其准确无误。

(3)确进出口货物商品的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9.2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9.2.1 《协调制度》及其《协调制度公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协调制度》是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4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至今,在国际上已有204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目录作为本国和本地区的海关税则及商检和外贸统计商品目录,占国际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贸易是在协调制度的框架下完成的。

我国海关自1992年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贸易统计、国际运输、国际贸易谈判以及经济分析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12年版《协调制度》在2007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共有225组修订。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将从目前的5052个增加到5205个。这次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53个章的产品。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重点体现在社会及环境事务方面。新实施的《协调制度》是中国向世界海关组织提议修改首次成功获得通过。

这次修订中,本着在WCO框架下争取本国利益的目标,经过产业调研和艰苦谈判,根据中国提的议案,占世界贸易量40%以上的“机场用登机桥”、中国特色的“百合花”、“普洱茶”等我国具有竞争优势和贸易特色的产品成功列入2012版《协调制度》目录和注释中,为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9.2.1.1 《协调制度》的产生背景

(1)国家商品分类目录。早期各国海关出于对国际贸易货物征收各种税费的需要,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实际建立了商品分类目录。不同国家的商品分类目录在商品的名称及含义、品目的排列顺序及目录的结构、直至归类原则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各国的统计数据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国际谈判缺乏统一的认识基础。

(2)《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19世纪50年代,通过国际组织的努力,建立了相应的主要应用于税则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和主要应用于统计目录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的政府和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统计和从事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再满足于通过两目录的对照表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类差异,因此建立一种国际公认的既可用于海关税则又可用于国际贸易统计的编码协调制度逐步被提上国际组织的议事日程。

9.2.1.2 《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领导下,经过13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在协调了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问世的,是众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

(1)建议成立研究小组。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成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建立一套既可满足海关税则和国际贸易统计需要、又可包容国际运输及生产部门等要求的国际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出。1971年6月研究小组向海关合作理事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编制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协调制度》是完全可能的。

(3)理事会批准最终报告。1973年5月研究小组在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的最终报告中得出了5点结论:

① 编制《协调制度》符合国际贸易的长远利益;

② 《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修订本)》为基础进行编制;

③ 《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为基本结构;

④ 编制《协调制度》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系;

⑤ 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和《协调制度》制定后的贯彻实施。

(4)《协调制度》初具规模。1976年中国等近60个国家以及“联合国统计局”等20多个国际组织参加了编制工作。

(5)《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的通过。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61/62届会议上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作为其附件的《协调制度》。

(6)正式生效。《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原定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实际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9.2.2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

9.2.2.1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为保证《协调制度》的实施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该公约于1983 年6月14日制定完成并开放供各国签字,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协调制度》是被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的商品分类目录。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其间参与工作组的包括中国、英国、法国、美国等近60个国家,海关合作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联合国统计办公室等1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9个非政府国际组织等,为《协调制度》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1992年6月正式成为《协调制度公约》成员国。

9.2.2.2 《协调制度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

《协调制度公约》由前言及20项条款(正文)组成。

(1)前言的主要内容。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协调制度》的制定原因(取得多用途的预期效果)和宗旨(总目标)。

(2)正文的主要内容。正文由20项条款组成,在对公约涉及的对象等下定义的基础上,对缔约各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协调制度委员会在实施《协调制度》中的作用、公约的缔结、生效、退出、修改、争议的裁定、在联合国注册等事宜做出了规定。

9.2.3 协调制度的重审和修订

9.2.3.1 公约是重审和修订的依据

(1)协调制度委员会是重审和修订的常设机构。《协调制度》是一个以公约形式保证其统一实施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根据公约规定设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

(2)自1988年《协调制度》实施起共进行了五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9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六个版本。

9.2.3.2 2012年修订的主要方面

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如下:

1)动、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

在此次《协调制度》的修改中,对动、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的修改变化较大,主要是由于世界粮农组织出于反饥饿、反贫困及对世界范围内粮农产品精确统计的需求而作的修改,占总体修改内容的39%。其中,类注未作修改,章注条文修改1条,子目注释新增2条、条文修改2条,4位数品目新增1条,5、6位数子目新增282条、删除94条、条文修改17条。

由于百合花贸易量大,在品目06.03项下拆分子目“0603.15 百合花(百合属)”;并且在品目06.03项下新增了玫瑰、康乃馨、兰花、菊花四个子目。近几年来,百合花成为继玫瑰、康乃馨之后贸易量较大的鲜切花之一,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受欢迎程度越来越高,发展前景乐观。目前,百合花的主要生产国为中国、荷兰和澳大利亚,消费国主要为欧盟、日本、美国。鉴于百合花在国际鲜切花贸易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促进我国花卉产业的发展,我国海关提出了该修改建议。

2)矿产品、化工品及橡胶塑料部分(第25~40章)

2012版《协调制度》第25~40章共计新增章注释2条、章注释条文修改2条、子目注释新增3条、修改子目注释条文2条;新增4位数税目1条(新增税目38.26)、5位数子目7条、6位数子目22条;删除5位数子目4条、6位数子目25条;修改4位数税目和5位数子目的税目条文各1条。修改的原因既有商品分类科学性的原因,又有技术上可操作性的原因;既有近年来因新商品的出现(如生物柴油)而需要重新分类的原因,又有一些特殊需要(如加强对《蒙特利尔议定书》、《鹿特丹公约》所列商品的监控与管制)而新增相应新子目的原因。

3)皮革、木材、纺织及金属产品部分(第41~83章)

2012版《协调制度》第41~83章共计新增类注释1条、章注释2条、子目注释1条;修改类注释1条、章注释11条、子目注释2条;新增 5位数子目6条、6位数子目4条;删除5位数子目11条、6位数子目14条;修改4位数税目条文1条、5位数子目5条、6位数子目6条。修改主要原因是因贸易量变化导致的修改,其他原因既有因新产品的出现而引起的修改,也有因将部分商品重新列目引起的修改(如新增税目9619,引起的多处修改)。

4)机电及杂项制品部分(第84~97章)

2012年版《协调制度》第84~97章修订内容涉及机电产品、交通工具、仪器仪表、钟表、武器、玩具、杂项制品等。据统计,该部分内容此次转换4位税目新增1条,修改4条;6位子目删除22条,新增15条,修改5条;类注无变化;章注修改6条;子目注释新增1条;英、法文修改,中文无需修改的19条;8位本国子目删除32条,新增35条,修改5条。共计145条,占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总数1 461条的9.9%。此次这部分内容的修订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由于贸易量萎缩,删除了部分子目。例如摩托车鞍座、胶片宽度小于16毫米或双8毫米的摄影机、猎枪筒、墨汁画笔等,此次在《协调制度》转换中被删除。但是,考虑到我国相关税号的贸易量和协定税率等因素,有部分被WCO删除的子目在我国《税则》中被保留了下来。

(2)由于WCO的2种工作语言——英语和法语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此次对英语版目录或是法语版目录进行了修改,已确保2种语言版本的一致性。有些修改对中文无影响。

(3)为解决归类争议而新增列目。由于商品归类存在争议,各国将争议提交WCO讨论。为进一步体现讨论结果,最大范围统一各国间的归类,此次修订将部分曾在HSC(协调制度委员会)讨论的商品在2012年版的《协调制度》目录中予以增列。这些商品包括水射流切割机、旅客登机桥、视频游戏控制器等。

(4)为体现技术发展简化归类而新增列目。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来由单一材料制成的卫生巾、婴儿尿布等产品现在通常由多种材料复合而成,给商品归类造成了难度。为了顺应技术发展,此次WCO新增了税目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进一步弱化归类对商品材质的要求,以简化归类。

9.2.4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

(1)完整。《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税(品)目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以确保无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一类活动物,最后的税(品)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品目包括了除本类章注所规定的“不包括”项以及本类其他税(品)目号已有具体列名的以外的其他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的税(品)目号“38.24”,就包括了该类中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归类总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2)系统。《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

(3)通用。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4)准确。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品)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目号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

9.3 《协调制度》的归类规则

9.3.1 《协调制度》的结构

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其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是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为了避免各税(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是解释税(品)目、子目的文字说明,同时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整个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由归类总规则、注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商品名称和编码表三部分组成。

9.3.1.1 商品名称及编码表

商品名称及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简称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组成,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于21个类,分布在97个章中商品编码栏居左,商品名称栏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

9.3.1.2 《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

《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主要有两条。

1)采用常见的商品分类标志进行分类

商品分类标志是指能够将商品区别开来的特征。协调制度对绝大多数商品分类时遵循科学的分类原理和规则,采用常见的商品分类标志进行分类,使商品归类有章可循。

(1)类的划分。《协调制度》基本上以商品所属的生产行业为类的划分依据,如第六类为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为纺织工业及其产品,第十五类为冶金工业及其产品等。

(2)章的划分。通常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材料及其制成品)或所具有的原理、功能及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则,例如第39章是塑料,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能相似)。

(3)类次及同类内章次的排列顺序。先动物产品,再植物产品,再矿物产品,最后化学及相关产品的顺序排列,加工程度先低后高。如活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产品在第二类,矿物产品在第五类,化学及相关工业产品在第六类;又如第十一类中第50、第51章为动物纤维产品,第52、第53章为植物纤维产品,第54、55章为化学纤维产品。

(4)同章内商品编码排序。同章内商品编码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依此原则,同章内原材料商品在前,半制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

同类商品的列名通常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规律排列。

例如:品目07.07鲜或冷藏的黄瓜(具体列名);品目07.08鲜或冷藏的豆类蔬菜(一般列名);品目07.09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未列名)。

对同一商品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

例如:品目84.08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品目84.09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

2)照顾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专列类、章和品目对难于按常用的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大宗进出口商品,《协调制度》从照顾商业习惯和便于实际操作入手,专列类、章和品目,使商品归类简单易行。

例如:第二十类第94章的活动房屋即属此种情况。被列名的商品被泛称为杂项制品。

9.3.2 《协调制度》的归类规则

9.3.2.1 规则一

1)规则条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2)注释

(1)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2)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① 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② 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及规则五的规定办理。

(4)以上第(3)中的①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30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5)以上第(3)中的②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湖南产辣椒(已经晒干,未磨成粉)。鲜辣椒术语蔬菜应该归类第7章,但是根据第7章章注释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的注释,所以湖南产辣椒(已经晒干,未磨成粉)应该归入税号0904

9.3.2.2 规则二

1)规则二条文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注释

(1)规则二(1)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汽车座椅的汽车,仍然按照汽车整车进行归类。

(2)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未制成品,除非该未制成品己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未制成品”,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例如,齿轮毛坯,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鉴于第一大类至第六大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4)本规则规定适用于未组装或拆散件。例如,为了便于运输而将台式计算机拆分为主机和显示器、键盘等分装于不同包装箱内,仍可视为计算机整机。

(5)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例如,品目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仅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6)在类、章注释或品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7)本款规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例如,加入杀鼠剂的稻谷,不能再按照1006的稻谷归类,而应该归3808的毒饵。

(8)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品目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品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

(9)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9.3.2.3 规则三

1)规则三条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2)注释

(1)对于根据规则二(2)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2);不能按照规则三(1)和(2)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3)。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①具体列名②基本特征③从后归类。例如,钢化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专用于飞机前窗)。该货品不应作为飞机的零件归入品目88.03,而应归入品目7007所列安全玻璃。

(2)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3)规则三(1)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品目。

(4)通过制订几条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就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①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品目85.10,而不应作为本身装有电动机的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5.09.

②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例如,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而应归入品目57.03,因该品目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5)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2)或(3)的规定进行归类。

(6)规则三(2)归类办法仅适用于混合物、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例如,碗装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但是其中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按面食归类。

(7)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8)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含40%猪肉、55%牛肉块,5%其他配料的肉罐头,应该按照牛肉罐头16025010归类。

(9)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例如,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10)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① 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② 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③ 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例如,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装于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85.100;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品目90.17)、一个绘图圆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9)及一个卷笔刀(品目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11)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12)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9.3.2.4 规则四

1)规则四条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2)注释

(1)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2)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品目。

(3)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9.3.2.5 规则五

1)规则五条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2)注释

(1)规则五(1)箱、盒及类似容器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① 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② 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③ 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品目。

④ 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⑤ 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例如,与数字照相机同时进口的相机套,相机套和相机一并归入数字照相机8525.

(2)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乐器盒、箱及袋(例如,品目92.02);

(3)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

(4)规则五(2)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5)规则五(1)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1)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9.3.2.5 规则六

1)规则六条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2)注释

(1)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①“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1)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能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②“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 致的情况。例如,商品马的编码:

注:协调制度在商品编码表中的商品名称前分别用

“—” “— —” “— — —” “— — — —”分别代表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例如,中华绒螯蟹种苗:

(3)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品目范围。

9.4 我国海关的预归类

9.4.1 预归类

商品预归类是WCO(世界海关组织)向各国海关当局和企业组织推荐的一种现代贸易通关中的商品管理工作模式,所以属于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简单地讲,预归类就是把商品归类过程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前完成商品归类税号的确定工作。当前我国海关实行的是一种约束性预归类制度,之所以称之为约束性预归类,是因为确定的预归类税号,它是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归类行为,受法律保护。它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方便合法进出口。

9.4.1.1 申请约束性商品预归类的条件

我国海关规定: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进行约束性商品预归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办理:第一,申请人资格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第二,申请商品为一般贸易范围进出口货物。

9.4.1.2 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

(1)符合条件申请人先向海关领取或在网上下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表》(一种固定格式的表格,见表9.1),并进行填写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口地直属海关(一般为关税归类部门)受理。

(2)《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和作决定的海关各执一份。《申请表》应准确填写下列内容:

① 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② 申请约束性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③ 申请约束性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④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 《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应提供证明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相关材料(海关备案复印件)。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4)其他要求及说明。

① 一份约束性预归类《申请表》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约束性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②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约束性预归类申请。

③ 如申请人与接收申请的海关所在地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允许异地申请证明,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约束性预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约束性预归类申请。

④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地倾向性资料,可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⑤ 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期限均为1年,到期可再次申请。

表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注:1.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方为有效。

填写说明:

表9.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标准版式,申请人应下载此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

(1)由于此表格要导入“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系统”,所以用户填写表格时,不可改变表格的任何结构,否则不能完成导入与审批。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表格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求,将表格打印签章,并将表格签章文本与电子数据一并提供给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

(3)申请人应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表格签章文本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4)表格中蓝色字体文字为填写提示说明,申请人应按照提示说明在表格相应位置上填写内容,其中要求必填的必须填写,并将所有提示说明从表格中删去,否则会影响导入与审批。

(5)申请人打印表格时,应将打印字体统一调整为黑色。

(6)申请人应保证填写信息的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9.4.2 归类信息查询

(1)归类信息查询的相关页面见图9.1、图9.2。网址:

www.customs.gov.cn

(2)网上归类信息仅为商品进出口人提供归类参考,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网上归类参考信息仅供参考,海关对公布内容拥有修改和解释权。

(4)归类信息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海关对公布内容拥有修改和解释权。用户应以实际通关、办理海关相关手续时的口岸海关和主管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对用户使用网站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用户本人承担。

图9.1 海关归类决定查询系统页面一

图9.2 海关归类决定查询系统页面二

【一体化训练】

1)单选题

(1)《协调制度》共有(  )。

A.20类、96章 B.21类、97章 C.6类、97章 D.21类、96章

(2) H.S编码制度,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  )分类。

A.贸易部门          B.社会生产

C.同一起始原料        D.同一类型产品

(3)我国的《统计商品目录》共有(  )。

A.20类、96章 B.21类、97章 C.22类、99章 D.21类、96章

(4)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  )前,向(  )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A.45日;所在地海关      B.30日;直属海关

C.30日;海关总署       D.45日;直属海关

(5)请指出下列叙述中错误的是(  )。

A.《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设立

B.归类总规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的商品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C.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D.最相类似、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6)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在进行商品归类时,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一般税目

B.在进行商品归类时,混合物可以按照其中的一种成分进行归类

C.在进行商品归类时,商品的包装容器应该单独进行税则归类

D.从后归类原则是商品归类时,优先采用的原则

(7)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8)在进行商品税则分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

A.基本特征、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B.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

C.最相类似、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D.具体列名、最相类似、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9)在进行商品税则归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

A.基本特征、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B.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C.从后归类、基本特征、具体列名

D.基本特征、从后归类、具体列名

(10)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撤销。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  )失效。

A.再进口该货物之前      B.再出口该货物之日

C.撤销之日            D.再进出口该货物之日

2)多选题

(1)H.S编码制度将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后,在各类内,则基本上按(  )设章。

A.贸易部门  B.生产部门  C.自然属性  D.用途(功能)

(2)下列选项中属于归类的依据的是(  )。

A.《进出口税则》

B.《商品及品目注释》

C.《本国子目注释》

D.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或决定

(3)《协调制度》中的税(品)目所列货品,除完整品或制成品外,还应包括(  )。

A.在进出口时具有完整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

B.在进出口时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的未制成品

C.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D.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4)所谓“零售的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是(  )。

A.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

B.由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

C.为了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物品包装在一起

D.为了迎合某项需求而将几件产品包装在一起

(5)适合供长期使用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下列(  )个方面的要求,应与所装的物品一同归类。

A.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       B.适合长期使用

C.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一同出售 D.不构成整个物品的基本特征

(6)下列货品进出口时,包装物与所装物品应分别归类的是(  )。

A.装液化气用的钢瓶      B.装茶叶的银制茶叶罐

C.装电视机的纸箱       D.分别进口的照相机和照相机套

(7)下列选项中哪些是符合货物与包装容器分开归类条件的正确表述(  )。

A.通常用来盛装某类货物的包装,与所装货物同时进口或出口的

B.包装容器本身构成整个货物基本特征的

C.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物分别报验

D.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

(8)下列货物属于HS归类总规则中所规定的“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是(  )。

A.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料杯子两只

B.一个礼盒,内有一瓶白兰的酒、一只打火机

C.一个礼盒、内有一包巧克力、一个塑料玩具

D.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饼、两包调味品、一把塑料小叉

(9)下列货品进出口时,包装物与所装物品应分别归类的是(  )。

A.40升专用钢瓶装液化氮气    B.25公斤桶装(塑料桶)装涂料

C.纸箱包装的彩色电视机     D.分别进口的照相机和照相机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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