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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官“夺稿”史实的新审视

时间:2022-02-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此解释,上官“夺稿”这一史实倒像是发生在楚国官场上一场意气用事的游戏了。“夺”有“改变”之义。“宪令”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官大夫称,“每一令出,平伐其功”,可见屈原新定的改革法令不止一条,有些法令已被执行。“宪令”之神圣严肃于此可见。而太史公实录“制宪夺稿”史实的意义,正为着说明屈原进行的这场政治斗争的经过及其失败。

对上官“夺稿”史实的新审视

“制宪夺稿”是《史记·屈原列传》中一桩重要史实,对此,太史公实录如下:

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原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以为非我莫能为也。”王怒而疏屈平。

这段文字的最大争议点在对“夺”“与”二字的训诂上。通常的解释是:夺训“夺取”,与训“给予”。意谓:“屈平起草还没有定稿,上官大夫看见了就想夺取,屈平不给。”另一种解释是:夺训“改易”,与训“赞同”。意谓:“上官大夫见到宪令草稿,想变更它的内容,屈平不同意。”

第一种解释,取“夺”“与”二字的常见意义,更容易为人接受。但细想却有解释不通之处:楚怀王令屈原“造为宪令”,与屈原“同列”的上官大夫,为什么要不顾身份“夺取”“宪令”草稿?即使“夺取”过来,又有何用?难道上官有必要冒制宪之功?难道上官能私下改变“宪令”内容?如此解释,上官“夺稿”这一史实倒像是发生在楚国官场上一场意气用事的游戏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解释。这不是一场官场游戏,而是一场政治斗争,一场复杂的政治斗争。

第二种解释于训诂同样有据。“夺”有“改变”之义。《玉篇·奞部》:“夺,易也。”《论语·子罕》:“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泰伯》:“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句中之夺当训“改变”。那么,所谓“上官夺稿”,也可以理解为上官大夫执意想让屈原改变宪令的某些内容。

“与”有听从、允许之义。《国语·齐语》:“桓公知天下诸侯多与己也。”韦昭注:“与,从也。”《论语·公冶长》:“吾与汝弗如也。”皇侃《疏》:“与,许也。”那么,所谓“屈平不与”,也可以理解为屈平不同意改动宪令内容。

可见,单从训诂角度,并不能对这个问题的实质看得十分清楚。如果不从楚国政治变革这一层面去审视这桩重要史实,那么,对“制宪夺稿”问题的解释就容易流于表面现象,难以取得一致认识。

“宪令”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令”的制定是一种立法,是执法行政的依据。楚国历史相当悠久,显然早有成法。那么,楚怀王为什么还要“使屈原造为宪令”?只有一种解释,就是要以新法替代或补充旧法,也就是说,要在楚国推行一场政治改革。怀王即位之初,还是一位想有所作为的君主,他曾经担任过统率六国攻秦的纵长,在国内也进行了一系列变法活动。其时,“王甚任之”,怀王对屈原是十分信任的。上官大夫称,“每一令出,平伐其功”,可见屈原新定的改革法令不止一条,有些法令已被执行。而且,这次自上而下的变法有一定规模,有一个过程,到国家的根本大法——“宪令”的制定,终于引发了楚国改革派和保守派之间的一场激烈斗争。

屈原制定的“宪令”及其他法令的具体内容,本传无从查考,但其中贯穿的主要变革精神,从屈原诗作中不难推断:

惜往日之曾信兮,受命诏以昭时。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九章·惜往日》)

汤、禹俨而祗敬兮,周论道而莫差。举贤而授能兮,循绳墨而不颇。(《离骚》)

“宪令”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修明法度、举贤授能。修明法度是为了抑制贵族集团的为所欲为,举贤授能是为了阻止贵族集团的任人唯亲。只要了解“宪令”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知道,新法极大地触动了楚国贵族集团的利益,屈原的改革,遭到楚国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反对势在必然,而上官,不过是一个跳到前台的人物。

作为他们的代言人,上官大夫从先后颁布的改革法令中已揣摩到“宪令”草稿的内容,“欲夺之”——想改变它,想在未成型未颁布之时改变它。上官的对策可想而知:用旁敲侧击暗示威胁的办法,让屈原改变想法,修改某些条款;冠冕堂皇地抬出祖宗之法,朝争庭辩,非难新法;对屈原个人品质肆意诋毁,加屈原以“蒙蔽君上,贻害国家”的罪名。屈原的立场则是“不与”——不同意上官的意见,没有丝毫妥协的余地。

上官最不可能采取的办法就是抢夺“宪令”草稿。制宪是十分重大的事,“宪令”在未正式公布之前是十分机密的。怀王令屈原属草,他人夺取私看,是严重犯法行为。《管子·重令》曰:

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

“宪令”之神圣严肃于此可见。君王授权朝臣制定法律,一般而言,他人是不敢索要未公布的草案的。上官大夫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抢夺”宪令,一方面是少有可能,因为这样做公然触犯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没有必要,因为推翻成法自有其他如上所述种种手段,完全不必采用“抢夺”“宪令”草稿这种低能的于事无助的做法。

但是,屈原制宪的失败,并不仅仅是上官个人对屈原嫉妒陷害的结果。显然,假如怀王仅仅因为听信谗言而疏远屈原个人,那么,完全可以另外找一人取而代之“造为宪令”,然而这样的事却并未发生。屈原的“美政”理想严重损害了整个贵族势力的利益,屈原被群起围攻,怀王也承受重压。在这种情况下,屈原没有退却,楚怀王却动摇了。屈原在《离骚》中回顾了制宪的失败:

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既不难夫离别兮,怨灵修之数化。

所谓“成言”是指怀王让屈原起草变法“宪令”,所谓“悔遁”是指怀王终于改变了原来的决定。“余既”二句意思更为明白,表明屈原并不计较个人是否得到宠信,他所痛苦的是怀王在政治上的反复多变。可见,上官的挑拨仅仅是屈原被疏的导火线,而怀王的“悔遁”才是这场政治变革失败的关键。

在政治抒情诗《离骚》中,留下了这场政治斗争的轨迹。制宪失败后的屈原一蹶不振,不仅得不到信任,而且由于疏远终被放逐。值得注意的是,屈原在此后所写的诗作中,总是表现出在政治上的极其孤立,所以他的怨愤也一直指向楚国的整个旧贵族势力:

众皆竞进以贪婪兮,凭不厌乎求索。羌内恕己以量人兮,各兴心而嫉妒。

所以,“制宪夺稿”问题不完全是屈原与上官大夫个人之间的一场争斗,上官“夺稿”更为深刻的动机,是为了改变“宪令”的内容,全力维护旧贵族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他对屈原的诬害才得到所有反对变革的保守势力的强力支持,其结果,不仅屈原个人遭到彻底失败和完全孤立,连楚怀王也终于改变了原来的主意。“王怒而疏屈平”的同时也就终止了楚国的一场变革,随后楚国国势日渐衰败。“制宪”半途废止,楚国即趋衰落,这一事实最清楚不过地说明了“制宪夺稿”是一场造成了怎样严重后果的政治斗争。而太史公实录“制宪夺稿”史实的意义,正为着说明屈原进行的这场政治斗争的经过及其失败。

(原载《语文学习》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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