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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山育林法制建设的一点思考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驻村所见所感,引发了一点关于封山育林法制建设的粗浅思考。2013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子海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的建议。为此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推进封山育林,制止违法放牧行为,巩固和发展封山育林成果,从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出发,对《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作出修改。作出加大处罚力度的修改。

任艳峰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让人记得住乡愁的美丽河北,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美丽乡村离不开山绿水美,今年我在青龙满族自治县西庄村驻村扶贫。青龙满族自治县是林业大县,森林覆盖率56.24%,位居全国第三,是美丽的满族之乡。结合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驻村所见所感,引发了一点关于封山育林法制建设的粗浅思考。

封山育林,是符合自然规律,投资少、见效快,能够尽快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生态建设措施,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重视和广泛采用,并取得了良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004年12月《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封山育林工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我省畜牧业发展较快,由此引发了一些地方特别是山区农牧、林牧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放牧者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违法放牧的现象日趋严重。现行《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着对违法放牧行为处罚力度小、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制止进入封山育林区违法放牧行为的问题。从当前存在的现实情况看,放牧者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违法放牧,造成刚刚恢复和增加的林草植被被破坏,新造林地、幼林地的树木被啃食、毁坏,严重影响了广大干部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给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地方政府多次提出修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调研组对《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进行执法调研时,也曾建议适时修改该《条例》。2013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子海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的建议(第2060号)。建议要求对《条例》进行必要修改,增加可操作性较强的处罚条款,使其既有利于制止违法放牧行为,又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更好地保护封山育林成果,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为此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推进封山育林,制止违法放牧行为,巩固和发展封山育林成果,从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出发,对《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作出修改。

建议依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区市封山育林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修改∶一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大对进入封山育林区违法放牧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作出加大处罚力度的修改。二是为保护封山育林标志、护栏等设施,加大对擅自移动、损坏封山育林标志、护栏等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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