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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现状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处置方面由于当时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垃圾产生量少,生活垃圾以露天堆放为主。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增长,国家出台了一大批标准、规范,加强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其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第一部全国性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则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大致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建立了各级的物资再生利用和供销合作社废旧物资回收两大体系。如上海市依托市废旧物资公司,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集散、专业处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当时全市有回收网点近700个,覆盖十大类100多个品种,综合利用厂19家,有六大类130多种产品。资源回收利用范围涵盖人们的生产、生活全过程,曾走在世界的前列,得到联合国的表彰和推崇,成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学习的典范。在处置方面由于当时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垃圾产生量少,生活垃圾以露天堆放为主。

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后至21世纪初之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生活垃圾处理成为城市管理中关注的民生问题。处理方面,以环卫部门为主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系统逐步建立,垃圾处理主要方式从简易填埋向卫生填埋过渡,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开始建设,北京、上海率先探索垃圾分类收集。社会上自然地形成了一大批民营的回收点和公司,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回收体系在物资管理部门撤销后作用不断减弱,再生资源行业成为利益导向、多种所有制无序竞争的格局,以拾荒者为代表的个体回收户成为资源回收主体,回收种类集中在金属、塑料、纸张等利润较高的物质。

第三阶段为进入21世纪之后。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增长,国家出台了一大批标准、规范,加强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垃圾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为主,垃圾焚烧发展迅速但争议声不断。资源回收仍以个体回收户为主,一些资源利用龙头企业开始探索设置社区回收点、建立网络回收平台等新型回收模式。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逐年增多,但分类效果总体不太理想

总而言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尚处于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水平,在理念上以现状管理为主,管理体系仍处在被动应对阶段,源头减量和分类回收刚刚起步。对于不断增长的垃圾产生量,卫生填埋仍然是主要应对措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比重正在不断增加。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展预防性管理、加快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与现代化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垃圾管理水平,成为我国大型城市面临的新挑战。

以下从行政管理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和市场管理体系三方面,梳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现状。

2.2.1.1 行政管理体系

1)法律体系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和完善。

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的核心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并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如何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分别做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生产者在生产的每一步都应采取措施削减污染,企业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法律,对防止过度包装、组织净菜进城等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措施,以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和利用固体废物等措施都有所规定。

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关于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集中处理、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回收体系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其中《回收体系意见》为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其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第一部全国性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则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此外,各部门还发布了一些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产业化意见》)等。其中,《通知》成为各城市引进废弃物收集设施使用费和处置费的框架,《产业化意见》成为吸引私营和国外投资进入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重要信号。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我国制定了各种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GB/T 31268—2014)等。此外,截至2014年年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域国家标准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2008)等共12项,行业标准共计67项。行业标准有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2004)等。

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一些技术政策,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城市固体废弃物应用技术的指导和标准。

为落实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各地也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上海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提出了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的原则要求;2014年发布的《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明确了新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责任人。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上海于2012年发布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并出台了配套的《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上海于2013年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502—2008)。

2)体制与机制

(1)资源回收、清运处置及污染防治部门分立。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是从20世纪80年代逐渐形成的,对加强垃圾管理发挥过很好的作用。然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环境污染的防治三大环节始终归口不同管理部门,且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相关管理机构横向可分为三个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从纵向看,国家级部门主管全国工作,省(自治区)和城市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如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由一位副市长分管。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市、区县、街(镇)三级管理体制,市级统筹全市生活垃圾管理技术、标准、政策及物流;区县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承担相应费用;街(镇)负责组织发动市民群众、社会单位参与生活垃圾管理。

(2)政府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机制不完善。垃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性和广泛性,涉及部门多、涉及人员杂,大部分工作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末端环节。由于垃圾管理涉及不同部门,部门之间需要协调,但机制尚不完善。目前主要是在垃圾分类领域出现了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尝试。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上海市于2012年成立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推进联席会议,会议第一召集人是副市长,召集人由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交通委、市妇联、市文明办、市绿化市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19个市级部门和17个区县共36家。联席会议的成立,旨在促进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对区县的指导协调,为可持续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2.1.2 社会管理体系

1)分类和回收利用体系

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在不断探索中逐步推广。2000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被确定为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此后还发布了一批与垃圾分类相关的标准政策。但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尚处于示范试点阶段,各个试点城市通过借鉴国外其他城市成功案例,试点了多种分类模式,尚未形成效果显著、适合我国国情和具备推广条件的成功案例。

(1)分类方法。我国生活垃圾具有水分高、有机垃圾比重大的特点,各个城市提出的垃圾分类方法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是在干湿分类基础上,分为4类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厨余垃圾)、干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国内主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比较见表2-1。

表2-1 国内主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比较

(2)分类模式。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模式有北京“绿房子”模式、上海“古美模式”“杨波模式”以及广州“广州范本”中的“垃圾不落地”模式。

①北京“绿房子”模式。这是民间人士设计并尝试的辅助分类模式。居民将家庭垃圾简单分为干湿两类,分类投放至设在社区的“绿房子”垃圾分类站,湿垃圾通过餐厨垃圾机械处理机进行深度脱水,实现垃圾减容和热值提高,干垃圾由人工二次细分成塑料、纺织物、金属、纸、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电池7类。

②上海“古美模式”。以“二次分拣”为特色,闵行区古美三村居民将垃圾分为干湿两类,分别丢弃到两个指定的垃圾桶中,再由小区的保洁员进行二次分拣,将纸板、金属、玻璃、塑料袋、废旧电池等从干垃圾中拣出,将饭盒、塑料餐具等从湿垃圾中拣出。保洁员分拣湿垃圾不仅可以得到政府的奖励,还可以通过出售分拣出的可回收物获得经济收入。

③上海“杨波模式”。在环保组织志愿者的推动帮助下,杨浦区杨波小区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11年自行开始尝试垃圾分类。为更好实现源头的分类,分类模式根据分类效果和居民反映,不断调整。垃圾分为干垃圾、湿垃圾、塑料包装塑料瓶、旧衣服、纸张、软包装、金属、过期药品9类。并与专业资源回收企业和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建立联系,由企业定时上门回收塑料等可回收物和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

④“广州范本”式。由广州日报社发起,在入选社区、公寓、写字楼、学校试点试行“厨余垃圾专袋投放”“垃圾不落地”“垃圾费按袋计量收费”三大模式。其中“垃圾不落地”模式实施效果较好。居民先自行在家将垃圾分类成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并将分类好的垃圾定时拿到小区附近指定的投放点。投放时,由环卫工人指导和监督居民分类投放。如果居民不能按时投放垃圾,就需要拿到距离较远的投放点。

(3)分类后回收利用和处理。

①干垃圾和混合垃圾。以上海市为例,垃圾分类出的干垃圾和未分类的混合垃圾主要由政府委托的环卫企业从全市居住区的3万多处垃圾收集点处收集并清运至垃圾压缩中转站,再用运输车运至转运码头,最后以运输船运往填埋场或焚烧厂做填埋或焚烧处理。

②湿垃圾。也由政府委托的环卫企业收集并清运,部分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压缩脱水,再运往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理,部分与餐厨垃圾和菜场垃圾等一起运往生化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上海正在开展湿垃圾处理后加工产物用于绿化林业土壤改良的中试研究。

③有害垃圾。主要由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由小区保洁员二次分拣时分出,由区环卫企业统一运至全市40个集中收集点,再由有害垃圾专项收运企业分别交售给上海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和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等地专项处置。

④废品。可回收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后,由专门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可回收物在我国传统上被称为“废品”,居民在丢弃垃圾之前会将其中可回收再利用并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卖给废品收购者,被卖掉的这些就称为“废品”。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废品”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模式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A.个体户回收利用体系。这是目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回收的主要模式。个体回收户主要是来自农村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走街串巷上门收购废弃物,解决其搬运麻烦等问题。个体回收户分布广,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回收网络基本上覆盖了各个城市。

B.企业自建回收网络模式。如上海燕龙基集团公司,自主投资构建了一个覆盖全上海的,由2 000多个终端收集点、220多个废玻璃交投站和4个废玻璃集散中心构成的废玻璃回收网络。

C.整合网络的模式。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收编流动的拾荒大军,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建立品牌化的直营回收体系,如北京天天洁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上海新锦华商业有限公司等。

D.两网合一模式。如辽宁省鞍山市政府,在回收体系建设当中,将再生资源回收和垃圾清运两个网络合二为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企业。

E.“三位一体”回收体系模式。在商务部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中,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新建或者整合城市已有的回收站点,建设专业化、现代化的分拣中心进行分类、分拣、初加工,再建设集储存、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基地,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中心为依托、区域性基地为核心的再生资源回收模式。

(4)分类回收保障机制。

①法律手段。我国在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领域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度。

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生产者责任制度在我国特殊国情中的发展和运用。该条例规定对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并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源头预防责任与环境信息披露责任;此外,该条例鼓励生产者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自行回收处置。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一系列与该条例配套实施的文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5种产品是我国生产者责任制度的适用对象。

此外,2006年颁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包括汽车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对汽车的源头预防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利用责任,并就鼓励与支持生产者承担各项延伸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②经济手段。

A.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2年6月,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标志着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建立。居民将垃圾处理费交给政府,政府再向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企业支付垃圾处理费用。但我国收费标准相对还较低,远远低于垃圾处理成本,未能成为激励垃圾分类的经济手段。而且在收费政策的制定上,相关部委还存在分歧,至今我国还没有形成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的管理办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36个大城市中,有上海、沈阳、宁波、拉萨等4个城市目前尚未对居民开征垃圾处理费,其中上海市仍在积极酝酿收费形式和标准。从整体上看,全面征收垃圾处理收费已是大势所趋。

B.低值可回收物补贴政策。根据《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从2015年6月起施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企业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以解决此类可回收物的回收渠道难题。该办法所针对的低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软包装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此外,上海市松江区也试行政府出资补贴企业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的方式。松江区环卫署出资在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点,将塑料包装纸等垃圾纳入回收范围。

③行政手段。

A.垃圾处理收费监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4类:垃圾作业单位上门收取;委托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代收;委托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代收代缴;或与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费用联合收取等。为保证收缴率,在已开征的城市中,大多采取两种以上的征收方式。目前,在我国征收居民垃圾处理费的大型城市中,征收率普遍偏低,征收效果并不理想,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

B.分类投放监管。目前国内大型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尚处于试点示范阶段,以激励为主,监管和处罚措施相对较少,采取了监管措施的,有些未全面实施、有些实施难度较大。如北京市考虑到居民的普遍反对,在2011年正式发布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居民不遵守分类要求将罚款”的条款删除。上海市于2014年发布的《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中明确,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分类并未在全市推广,此条暂未执行。

2)公众教育与宣传

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开展的宣传和教育主要针对源头减量、垃圾分类和资源再生,基本由各地自行组织,特别在开展垃圾分类试点的城市,社会宣教以当地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为主开展。

上海市为激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连续几年开展“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项目,组织开展了“绿色账户”行动:市民通过完成湿垃圾正确分类,收集电子废弃物、有毒有害物等行动专项回收物,都可以获得绿色积分,积分可以在“上海绿色账户网站”兑换公园门票、购物抵用券、日用品和运动场馆使用时段等礼品。此外,在当前垃圾分类的公众宣传中,还涌现了一些新渠道,如在广泛覆盖上海地区的公共交通、水上巴士及各类楼宇、标志性文化场所和旅游集散地等的东方明珠移动电视中,已经出现了垃圾分类的卡通公益广告,这较之平面媒体的宣传手段,受众群体显著扩大,宣传方式也更为活泼。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建立了“北京生活垃圾分类网”,及时发布垃圾分类知识、政府相关政策、工作动态和全市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运行情况等信息,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3)公众参与

涉及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领域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主要在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单位和个人赋予了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对中国公众参与有具体规定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里程碑。《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规定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这为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2015年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新环保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提出公众可参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对参加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进行了规定。

在公众参与的执行方面,我国各地都在开展有益探索。例如,广州市已建立垃圾工作监督机构。2012年广州市成立城市废弃物处理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旨在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城市废弃物全过程管理。这是广州市第一次就城市重大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在市一级层面成立公众咨询机构。

此外,在生活垃圾分类的尝试中,民间人士、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努力参与其中,帮助政府探求可行模式,或通过实地调研提供咨询建议。如台湾的慈济慈善基金会、爱芬环保等组织在上海等地深入社区引导居民开展分类,北京的自然之友为政府提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对策建议,北京“绿房子”和上海“杨波小区”由民间自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等。

2.2.1.3 市场管理体系

1)产业扶持

我国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特别是垃圾焚烧发电的发展,给予了政策扶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方面的支持。

(1)政策扶持。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垃圾发电给予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各地也分别对本地的生活垃圾相关产业进行扶持。以再生资源产业为例,由北京市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完善并规范社区回收网络,按照城区每1 000~1 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的标准,城八区设置约2 000个回收站点,并逐步引入物流配送的方式,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回收”。

(2)税收优惠。垃圾处理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垃圾焚烧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单位和个人提供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此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回的废旧物资可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相应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凡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具有积极意义的产业和产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财政补贴。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城市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理的财政补贴支持,包括税收优惠、优先商业银行贷款、国家对贷款利率的补贴,以及财政补贴。以下以财政补贴为例进行说明。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的财政贴息。焚烧厂每处理1 t垃圾,都可得到由财政支付的一定额度的垃圾处理费补贴。

为促进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我国于2010年开始在一定期限内对家电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以及交售回收的法人和个人分别给予运费补贴、拆解处理补贴和家电补贴,以促使旧家电的正规回收和再生利用。2012年我国正式开征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由电器的生产厂家、进口电器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相关的基金,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发放补贴。

2)市场监管与规范

(1)市场准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国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注册地公安机关备案。此外,对特定品种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还有专门的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均已发布,《废铜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和《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也已发布。

(2)行业监督。我国城市对于垃圾焚烧厂、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主要采取驻派监督代表和委托第三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主要手段包括电子计量、环境监测、在线监测(如填埋场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系统)、经济考核、量化考核等。

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经营者备案制度及相应罚则,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但总体而言处罚力度小,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对垃圾清运企业,主要由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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