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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率先推行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农民工出现工伤后无所依靠的局面,今后将会得到彻底的扭转。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全面推行和各地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出台,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治与保障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2003年10月5日早上6时,在深圳打工的汪建华和往日一样,开着垃圾车到皇岗口岸清运垃圾,在掏空垃圾车过程中不慎从3米多高的车上坠地,导致颅脑损伤、椎骨骨折、腰胸骨多处骨折。深圳市人民医院给汪建华做了开颅手术。随后,由于公司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汪被迫离开医院,由于无钱买药进行康复性治疗,病情恶化。汪建华来自四川农村,2003年初来到深圳市一家清洁服务公司工作。虽然与公司签了用工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有关保险的内容。与其他同事一样,汪建华是“按照公司人员的指示,在签名处签上自己的名字,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按他们的说法,现在工作这样难找,公司肯要你工作就很不错了,还哪敢谈条件要保险。

汪建华的遭遇绝非个案。进城谋生的农民工相当一部分从事着高风险、高强度的工作,遭受工伤和意外伤害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本来就让农民工够不幸的了,然而,由于许多用工单位没有负责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致使许多农民工受伤后无钱医治,处境艰难,大多数人只好自认倒霉地回到农村老家去。其结果是,农民工凭着一副健康的体魄进城,几年后却又拖着病残的身体回乡,本来就不富裕的农家生活,现在又雪上加霜。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保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上的保险,其他各种基本社会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和民工按比例缴纳。但一些企业却千方百计地逃避承担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险,给农民工订立“生死合同”,或者发生工伤后以“私了”的方式支付极低的补偿金。这导致了许多农民工受伤后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使农民工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与健康保障。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农民工出现工伤后无所依靠的局面,今后将会得到彻底的扭转。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个《条例》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各行各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都被正式确认为职工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并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不管单位和个人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只要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就由工伤保险部门出面来受理鉴定是不是工伤,如果是,就由其雇主负责对他进行赔偿。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后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与救助。

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地明确与强调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部门的重要工作。该《通知》强调,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目前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通知精神,一些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具体而又过硬的政策与规定,以此推动农民工全面参加工伤保险,并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以前,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面比较低,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往往得不到足额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治。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全面推行和各地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出台,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治与保障的情况将不复存在。农民工现在和城市居民一样,如果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都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机制获得及时的救治,并得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费用,从而最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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