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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她是在工作结束后受的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她的情况属于工伤,与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系因公受伤。而食品公司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

外出打工难免发生一些意外,那么出了意外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国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鉴定、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以后可以由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 例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贺兰兰是一家餐馆的女工,工作时间是从早上9点工作到下午7点,负责餐厅外卖的送餐工作。有一天,下午6点40分,她骑着自行车去送完最后一个外卖后已经7点一刻了。在回家的路上,她被一辆大货车撞伤了,货车撞了她后就跑了。她被好心人送进了医院,可是,由于她进城打工不久,城里也没有亲戚,医疗费没有了着落。有一个年长的同乡告诉她,她的情况属于工伤,老板应当承担医药费。她向老板提出来,老板却说她是下班后受的伤,不属于工伤,属于交通事故。老板说的对吗?

专家提示:贺兰兰在餐馆打工,与餐馆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她是在工作结束后受的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她的情况属于工伤,与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 例 没按操作流程作业也构成工伤吗?

陈某应聘进入一家食品公司务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陈某在公司制糖车间从事机台制糖操作时,右手五指被制糖机搅伤,住院治疗15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系因公受伤。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食品公司须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400元。食品公司提出,公司已明确告知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业务操作流程,陈某在工作中违反了车间安全操作规定,到了自身工作领域之外,导致损害发生,公司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能不承担责任吗?

专家提示:陈某与食品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实际上接受了食品公司管理,履行劳动职责,食品公司也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食品公司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食品公司提出陈某违规操作导致损害发生作为抗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陈某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所以,食品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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