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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来看,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初期,只适用于危险企业、采矿现场、重工企业的体力劳动者。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丰厚,保障项目完备。
工伤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_社会保障学

一、工伤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工伤的概念

“工伤”一词较为规范的界定出现在1921年的《国际劳工公约》中。当时的《国际劳工公约》将工伤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最初这一定义不包括职业病,后来各国逐渐将职业病纳入此范畴,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了现在的概念。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业津贴》指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及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疾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将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从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职业病也包括在工伤范围内。

(二)职业病的概念

所谓职业病是指因职业性毒害而引发的疾病。它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长期工作在有工业毒害的环境中,从而使身体器官长期受有害因素的侵蚀,引起生理疾病。职业病的范围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即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职业病是国家认定的法定职业病。因此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要区分职业病伤害同一般因工意外伤害。职业病伤残虽列入因工伤残的范围内,但它有自身的特征:

(1)在较长的时间内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

(2)表现为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如硅肺、放射性白血病等);

(3)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三)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工伤社会保险也称职业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为负伤、致残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的制度。

从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来看,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初期,只适用于危险企业、采矿现场、重工企业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险种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发展中国家已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发达国家更突破传统,将家庭工人、家庭佣人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还有一些工业化国家将一些非雇佣劳动者也纳入保障对象中。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1884年德国制定《劳工伤害保险法》至今有100多年的历史

(四)工伤社会保险的特点

工伤社会保险是世界上实施最早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也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制度。其特点是:

(1)工伤社会保险强制性最强、实施得最普遍。工伤社会保险的前身是雇主责任制,即国家以法律形式,将工伤社会保险作为责任制强加于雇主。而且,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也最为广泛,差不多凡是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都有工伤社会保险项目。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世界已有15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占163个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95%,其普及率比养老保险还高。

(2)工伤社会保险具有赔偿性,实行“无过失赔偿”、“无责任赔偿制”,即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属于谁的责任,企业(雇主)均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

(3)工伤社会保险,经费由雇主承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4)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丰厚,保障项目完备。工伤社会保险比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高,享受条件宽,服务项目多。通过这些待遇可以使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利于劳动力的恢复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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