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和工伤保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伤预防、工伤救助与补偿、工伤恢复,成为工伤保险的三大支柱。
工伤和工伤保险_社会保障概论

11.1.1 工伤和工伤保险

1.工伤

有关“工伤”的界定,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工伤”一词比较规范的说法是在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即“基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当时它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病的存在不得不受到重视,各国又逐步把职业病纳入到了“工伤”的范畴。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所使用的定义是:雇佣事故指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雇佣伤害是指雇佣事故导致的所有伤害和所有职业病。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美国国家标准ANSIZI6.1《记录与测定工作伤害经历的方法》中,将“工作伤害”定义为“任何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受到的)伤害或职业病,即由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

因此,“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等,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一般可以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显性工伤是指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隐性工伤是指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2.职业病

从广义上讲,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指国家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状况、医疗水平等综合因素,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险部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医疗救治、收入补偿的职业康复和死亡者遗属抚恤的综合性政策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还包括通过预防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通过康复工作,使受伤害者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促进受伤害者与社会的整合。工伤预防、工伤救助与补偿、工伤恢复,成为工伤保险的三大支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