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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创作与表现

时间:2022-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一般而言,音乐的形式、结构当是越简洁越好;一个从事音乐创作的人,如果能经济地使用各种表现手段,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始终认为:音乐就其创作与欣赏的关系而言,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就是——创作过程的无限性与欣赏过程的相对有限性。  不知从何时开始,人们将音乐的表现称之为“二度创作”。  偏激一点讲,将“二度创作”作为音乐表现过程中的一个“约定俗成”概念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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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之独有的价值和魅力,就在于用音乐之特有的形式表达其它艺术形式所无法表达的细微的情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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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音乐的形式、结构当是越简洁越好;一个从事音乐创作的人,如果能经济地使用各种表现手段,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以普及为目的的创作来说可能会是如上所述;然而,对于真正要表达作曲者精神世界里极其细微和丰富的情感内容,或者多种多样的生活与情感体验的作者来说,上述的表现形式未免过于简单、浅陋乃至幼稚。殊不知,对于无限丰富的人类心灵、无限广阔的人类精神与情感世界来说,能够足以表现它的形式不仅应该是多样的,同时也应该是足够复杂和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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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始终认为:音乐就其创作与欣赏的关系而言,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就是——创作过程的无限性与欣赏过程的相对有限性。

  创作过程是自由的,作曲者不能也不可以为欣赏者的接受程度和癖好所左右。任何时候,只要作曲者是有感而发,只要他的创作是出于一种真诚的心灵表现,那么他无论用什么样的艺术手段,创作什么样的作品都是无可非议的。

  对于大多数普通音乐听众而言,他们无论从形式和内容方面来讲,只能听懂或是接受极其有限的东西;而对于有着高深修养的欣赏者来说,他可以感受到包含在音乐中的最为细微的感情。这种感悟的过程以及最终在心灵中所获得的艺术体验,或许连他自己都是永远不可言述和无法言述的——这,便是音乐的特殊性。如果有人想通过语言来表达音乐内容的全部准确意义,这不仅是无能为力的,而且从根本上来讲,是违反了音乐艺术之自身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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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从何时开始,人们将音乐的表现称之为“二度创作”。在我看来,“二度创作”的提法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彻底错误的谬论。

  首先,从作曲者的角度来讲,大概没有哪一个真正的作曲家希望自己的作品随便被什么人进行“二度创作”。他所期望的应该是诠释者尽可能准确的“再现”。如果有人真的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二度创作”,想必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他对自己创作能力及其作品没有自信;其次,从表现者的角度来讲,任何形式的“再创作”,都是对原作的违反、背离乃至肆意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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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激一点讲,将“二度创作”作为音乐表现过程中的一个“约定俗成”概念都是不恰当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约定俗成”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原则”的词汇——因为它的出现,无疑给一切期望模棱两可者,提供了一种企图使自己不科学、不严谨的理论获得立足之地的投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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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音乐艺术的表现来说,任何一位表演者只有尽可能贴近原创者表现意图的责任,而没有任何可以凌驾于原创之上的、违反原创者本来意图的必要——即便是你能“创造”得更好。任何人在没有征得远创者认同的前提下,是不可以随便改变其原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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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个成熟的作曲家来说,他想要表达的所有一切,都已经在他的作品中了。这样的作曲家,他用不着任何人再来给自己的作品添油加醋、画蛇添足。再说,从音乐创作的角度来讲,其作曲者的水平高低本是千差万别的,作为表演者,你不能看着别人的作品“不顺眼”,就可以自以为是地“随意加工”。如果真有这份能耐,你可以自己亲手创作一部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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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个音乐创作者的认识如果不能从其它渠道获得满意的结果之时,最为明智的做法应该是——回到他的作品之中。因为音乐作品原本就是作曲家精神与情感之本真的、最为可靠的储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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